《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指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要从本区域、本行业劳动关系的特点和企业实际出发,紧紧围绕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问题进行。通过协商签订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是专项的。在协商过程中要力求重点突出,议题集中,措施可行。签订集体合同的条款要具体,标准要量化,切实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还指出,当前,要将职工工资水平、工作时间以及与此直接相关的劳动定额、计件单价等劳动标准作为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重点,通过集体协商妥善处理各方的利益分配关系,推动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决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