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低工资标准不是标准工资。最低工资标准,是地方按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要求,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的。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依法应支付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否则,就是侵犯劳动报酬权。但最低工资标准又不是工资支付的实际标准,它只是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底线,并不意味用人单位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给劳动者计发报酬。
(2)最低工资标准必须“一视同仁”。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全国是统一的,《最低工资规定》中已作明确规定。但是,由于最低工资标准受各地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等诸多因素影响,所以全国无法、也不宜统一规定一个“通用”的数额标准。现行的最低工资制度覆盖全国各类用人单位,同一地区的劳动者“一视同仁”,不管是农民工还是“城市工”,只要提供了正常劳动,就必须确保起码拿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在同一地区,最低工资不应有双重标准或多重标准。
(3)制定“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有弊无利。各地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说,是依据“城市人”的情况确定的,如果再制定一个“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后者不可能高于前者,那样只会使农民工的薪酬更低。而且,一旦设置了“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就使农民工的“二等工”和“等外工”的歧视合法化。
(4)农民工工资低下的症结在于没有落实同工同酬政策。同单位、同工种、同工作量,“城市工”的报酬往往比农民工高数倍,许多农民工连最低工资也拿不到。
所以,要改变农民工工资畸低的现状,不在于设不设“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而在于切实落实同工同酬法规,让农民工享有与所谓的“城市工”、“正式工”同等的劳动报酬待遇,不再遭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