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2004年9月6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建设部根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该办法中的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该办法指出,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