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工资时,职工有权得到工资清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可见,劳动者不仅有权利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也有权利了解自己的工资情况,以监督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