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法制教育九年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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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公民享有的文化教育权利

学习目的与要求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决定了每一个公民都有充分发展的机会。而受教育和参与社会文化事业权利的法律保障,就是公民个人发展的基础与条件。

通过对本单元的学习,同学们应该掌握如下一些知识要点:

1.我国宪法关于公民享有文化教育权利的有关规定;2.法律对公民受教育与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等权利的具体保护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

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宪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宪法》第四十八条

学校不得随意拒收适龄残疾学生

安静平(化名)是某市二中的初三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但遗憾的是,他的左腿因为小时候患过小儿麻痹症,发育得没有右腿好,走起路来一瘸一拐的,看起来很不协调。但安静平并不因为自己身有残疾而自卑,他对生活充满了希望和信心。他爱好文学,并在文学方面有独特的天赋,多次在校内外的征文大赛中获奖。而且,他还总是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的各种活动,与周围的老师同学相处得特别融洽。中考成绩出来后,安静平的分数超出该市最有名的重点高中一中录取分数线40多分。

安静平在知道成绩后,激动极了,想到自己可以进全市最有名的高中读书,他兴奋得好几夜没有睡好。但是,他等啊等啊,录取通知书一直没有来。别的比他分数低得多的同学都已经拿到录取通知书了,就是他没有。他跑到学校问老师,老师也觉得特别奇怪,就打电话到一中招生办公室去问。一中的老师答复说,该校实行住宿制,安静平身有残疾,不适合住宿。

另外,该校是全市最有名的高中,升学率也是全市最高的,安静平身有残疾,将来高考后录取也有可能成问题,如果那样,就会影响到一中的升学率。

安静平的老师一再表明,安静平在生活上完全有自理的能力,住宿根本不成问题。另外,安静平不是特别严重的残疾,不会影响到高考的录取。但一中就是不答应录取安静平。安静平的父母和老师都没有办法,只好把事情如实地反映到市教委。市教委经过核实调查,认为一中拒招安静平的理由不能成立,责令一中发给安静平录取通知书。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

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我国有6000多万残疾人,其中学生的比例相当大。其残疾的程度又有重度、中度和轻度之分。尽管他们有这样那样的残疾,但接受教育是他们共同的要求。保护、实现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一直是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文化教育是他们的法定权利,学校应当保障这项权利的实现。没有正当理由,任何学校都不得拒收适龄儿童、少年包括残疾人就学。

残疾人保障法的实施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因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而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证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明成果,我国于1990年12月28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该法自1997年5月15日开始实施。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作了怎样的规定?

学校不得以无户口为由拒绝学生入学

郝艺(化名)是某中学三年级的学生。2007年,郝艺的父母到外地经商。郝艺由于无人照顾,不得不随同父母离开家乡,离开老师、同学。郝艺的父母能吃苦耐劳,加之经营得当,生意还算红火。然而,郝艺的上学问题成了他们的一个心病。郝艺的父母经户籍所在地乡政府批准,向他们所住的果品批发市场附近的一所中学申请借读,学校以其无户口为由拒绝接收,郝艺及其父母应该怎么办?学校拒收郝艺是正确的,还是违法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流动儿童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应经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按流入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向住所附近中小学申请借读,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或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学校以户口为由不让适龄者就读是侵犯了该人的受教育权。一般来说,学生经户籍所在地政府批准后向其住所地附近中小学申请借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学校无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借读,更不应以无户口为由而

拒绝。对于那些以户口为由拒收外地适龄少

年借读的学校,适龄的外地申请借读者或其父母可以向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我国有关户口问题的规定

《户口管理登记条例》规定: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中,对于户口迁移的原则也做了规定。规定指出:

与市、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人口,应在农村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不得迁入市、镇,其子女应在农村落户。对确因长期病残生活难以自理,农村又无亲属依靠的,可准在市、镇落户。市镇职工在农村的父、母,不得迁入市镇。如确无亲属依靠,生活难以自理,必须到市、镇投靠子女的,可准予落户。

市、镇职工寄养在农村的15周岁以下的子女,或原在农村无亲属照顾的15周岁以下的子女,可准予在市、镇落户。

凡要求从农村迁往市、镇的农业人口,都必须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经查实有关情况,一律报迁入地的市、县公安局审批。

另外,根据公安部发出的《关于实行统一的户口准迁证的通知》精神,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户口登记机关对入户人所持的《准迁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对异地申请借读者有哪些规定?

学校不得拒绝录取被判缓刑的未成年人

徐金山(化名),16岁,是某偏远山村的贫困学生。2006年5月,徐金山因与同学抢劫出租汽车司机的手机,被当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少年法庭根据徐金山的家庭情况、本人表现等,会同当地派出所、居委会及家长一起,制定帮教措施,配合徐金山所在中学将徐金

山接回,并给予减免部分学费。法官、学校、家庭、社会的热心帮助使徐金山痛改前非,奋发学习。2007年7月,徐金山参加了中考,并取得了超出所填报第一志愿某市重点高中20分的优

异成绩。但是,该学校却以徐金山是缓刑犯为由拒绝录取。

徐金山升学的前途因为曾经

犯过的错误而受到了阻碍,他不知道学校这样做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所谓缓刑,就是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他具备法定条件时,在一定期间暂不执行其刑罚的制度。具体来说,我国刑法中的缓刑主要是对于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司法机关认为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而对其原判刑罚附有条件地暂不执行。虽然犯罪分子被判处缓刑,只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就仍依然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平等的受教育机会,非特殊原因,任何人和机关都不得阻碍被判缓刑者受教育权利的行使。

关于未成年人在接受收容教养

期间受教育权利的规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被判缓刑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有哪些保护性规定?

受教育——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合一

2007年7月10日《广西日报》在第一版报道了桂林工学院贫困学生朱宗强(化名)克服困难自强奋进的事迹,充分展示贫困家庭学生“穷不丢书”、自强奋进的昂扬精神风貌。

说起求学之难,朱宗强淡淡地讲述着自己的贫寒家境:父亲患精神分裂症多年,由于没钱,至今未能治愈,每天只能靠吃药维持;母亲右下肢残疾,无法干农活;弟弟在云南上大学,妹妹也在桂林念大学。“好在我现在正读研,学校领导和导师都很照顾我,让我参与一些科研课题研究。我现在经济 上不仅可以管自己,有时还能接济弟妹。”小朱爽朗地说。

“目标总在前方,我还是最喜欢‘爱拼才会赢’这句话。”末了,朱宗强悄悄地告诉记者,等读完硕士之后,他还想继续攻读博士学位,“做一个资源与环境工程方面的专家,是我回报党、回报社会的理想与追求!”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各地政府也加大了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实施了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西部地区“两基”改坚计划,以及农村贫困家庭中小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2006年6月29日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实施《义务教育法》的义务与责任

《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这里的国家,指的是国家机构,也就是各级人民政府。就各级政府如何实施的问题。

国务院的教育主管部门,即国家教育部,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制定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定教科书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中央宏观指导下,按照“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原则,制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政策、制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其主要责任是:(1)负责义务教育规划的制定和实施;(2)监督教育方针的贯彻;(3)设置和办好学校;(4)提供办学条件和经费;(5)加强教师队伍建设;(6)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就学权利等。

什么是公民的受教育权?你打算如何对待自己的受教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