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法制教育九年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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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2)

或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者。(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者。(4)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有权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法》还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对于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最直接的保护。由于现代高科技设备的普及,劳动过程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在日益增大。劳动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不采取防护措施,就会造成工伤事故,引起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甚至会导致劳动者生命的丧失。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大量的关于劳动安全保护方面的法规,形成了安全技术法律制度、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制度、劳动保护监督制度等。但是,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或者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必要程度认识不够,往往降低对劳动安全卫生的要求,致使不该出现的卫生安全事故层出不穷。《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这些规定对于减少职业危害有着重大的作用。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具体包括下列条款:

(1)合同期限。定立合同应当规定合同有效日期,其中包括合同的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或者决定合同期限的工作或项目。

(2)工作内容。即劳动者的工作任务、工作岗位的条款。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应当提供什么样的物质条件,对劳动者的安全应当提供何种保障。

(4)劳动报酬。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的劳动支付什么对价,对价的形式、构成、数量、支付等内容。

(5)劳动纪律。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履行何种规则。

(6)合同终止条件。即在法定的终止条件之外发生哪些条件时,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

(7)违约责任。即在违反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承担责任的形式、种类,也包括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免责条件。

1什么叫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

3什么是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劳动保护和劳动争议

李浩(化名)是某选矿厂球磨车间技工,负责配药工作。2007年1月7日,李浩上班期间发现本车间二号球磨机电动机有打火情况,遂建议车间主任停车检修。车间主任宋某某立即同意停车检修,并拉下电闸。后宋某某亲自去找厂电工来帮助检修。在出车间时,宋某某在车间门上挂了停车检修牌。当时,宋某某看到本车间女工程某某年仅6岁的小孩走进了车间,但对此并未作出任何反应。在检修电机时,小孩在烘干房内(车间电闸都安装在此房间内)玩耍,无意间将电闸合上,致使电机忽然转动,将在传动带旁帮助检修电机的李浩卷入传动带中绞伤。李在治疗

期间共用去医药费17 26873元,在医院期间用去膳食费1381元。医药费已由厂方支付9000元。2007年10月10日,李浩伤愈后回厂上班,要求厂方支付其余部分医药费、膳食费及一次性给付工残补助费1 0357元。选矿厂认为李浩不属于工伤,其损失应由没尽到监护责任而致李浩受伤的程某某承担,李浩应向程某某要求赔偿。2007年10月22日,李浩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关认为李浩系因工受伤,选矿厂应负担原告医药费、住院期间膳食费共计964973元(有各种票据为证),但对李浩工残补助的要求予以驳回。李浩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因工受伤致残,故判决被告选矿厂负担原告李浩全部医药费计17 26873元,住院期间膳食费1381元,工残补助费10 35723元。除去被告已付的9000元医药费,三项合计2万元整,限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付清。

《劳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保护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保护。

为全面实现劳动保护的任务,我国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劳动保护方针。

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义务主要有:(1)向劳动者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条件。(2)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教育和劳动保护技术培训。(3)建立和实施劳动保护管理制度。(4)保障职工休息权的实现。(5)为女工和未成年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6)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劳动者享有的劳动保护权利主要有:(1)有权获得符合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2)有权获得法定的休息、休假待遇。(3)有权获得本岗位的安全卫生知识、技术学习和培训。(4)有权拒绝用人单位提出的违章操作要求,在劳动条件恶劣、隐患严重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和主动撤离工作现场。(5)有权对行政单位执行劳动保护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在现行劳动法范围内,因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所发生的争执和纠纷。

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主要有三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女工和未成年职工的特殊保护

法律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劳动有:矿山井下的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法律禁止安排未成年职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必须履行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的义务,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也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劳动保护权利。

1什么叫劳动保护?

2劳动者享有的劳动保护权利主要有哪些?

未成年女性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张老汉和老伴生了4个孩子,老大和老二都是儿子,老三和老四都是女儿。2000年,两个儿子和父母一起,在顺义区县城附近的一个村内自家使用的老宅基地上共同建造平房8间。

2006年,张老汉在老伴死后,对上述房产进行了分割,将其中东侧4间分给老大,西侧4间分给老二。2007年,张老汉去世。现在由于村里要拆迁,涉及分楼房,两个妹妹向哥哥提出继承问题,认为父母没有留下遗嘱,父母死后遗留的平房应共同继承。两哥哥却认为,自古财产传子不传女,何况两个妹妹都尚未年成,更谈不上继承财产。为此两个妹妹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父母的房产。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诉争之房屋,二原告在房屋建造时,对其中部分房屋的建造曾作出过贡献,应享有房屋的部分产权。在其母亲去世后,二原告对其母亲所留遗产亦享有继承权。显然2006年二被告在父亲的主持下,将诉争房屋予以分割,已侵犯了二原告对诉争房屋所享有的部分财产所有权。法院判决,支持二位妹妹的诉讼请求,依法保护了两位妹妹的财产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拥有一定的财产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法律不仅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还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在农村,受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还存在女子不能享有继承权、封建宗族的同姓继承等现象,每个公民都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合法继承权,同时必须履行保护其他公民财产权的义务。

遗产继承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什么是公民的继承权?遗产必须按照什么顺序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