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法制教育九年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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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1)

学习目的与要求

公民所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公民参加社会劳动,获得经济报酬,以及享受社会福利待遇,获得社会和国家物质帮助等各种权利。

通过对本单元内容的学习,同学们应该掌握如下一些知识和内容:

1.我国宪法对公民劳动权利和义务的有关规定;

2.在劳动、就业、获得报酬等方面妇女与男子有平等的权利;3.劳动者的休息权;

4.《劳动法》中关于劳动保护方面的有关规定;

5.劳动者年老和退休后获得社会物质帮助的法律规定;6.关于女职工在劳动中特殊保护的法律规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宪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宪法》第四十五条

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

某市永声家用电器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2008年4月2日,永声家电公司在当地一家报纸上刊登了一则招工启事:“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总投资为1000万美元,实力雄厚。现招聘工人210名,条件如下:男女性别不限,均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本市正式户口,身体健康,年龄在24岁以下。”

胡某,女,高考落榜后,因家里生活困难,不能继续求学,在一家企业做临时工。在报上看到这条招工启事后,就去永声家电公司应聘,并以优秀的成绩通过了这家公司的招工文化考试。一周后,胡某得知高中一男同学李某这次招工考试成绩不如自己,但收到了永声家电公司的录用通知。胡某认为自己也会被录用,就辞去了原来的临时工作,准备到永声家电公司上班。可是,直到永声家电公司即将开业,其他员工已经接受了近一周的培训时,胡某仍未收到录用通知。胡某找到永声家电公司询问,公司人事部经理告诉她:“你的学历太低,不适合公司的工作,所以没有录取你。”胡某认为自己具备了招工启事上所要求的高中学历条件。人事部经理遂告诉胡某,公司总经理彭某特意指出,男职工高中学历即可,女职工是大专以上学历才行。

胡某认为公司的招工标准前后不一样,致使其辞掉了原工作,现在无工作可做。况且,永声家电公司的工作并不需要很多体力,因此招工时应当以男女同等标准录用。胡某遂于2008年5月10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责令永声家电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永声家电公司录用胡某并与之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是劳动者的首要权利,是劳动者实现生存权的前提条件。我国《宪法》

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的区别,同样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权跟用人单位平等协商,就有关劳动条件、工资报酬、劳动期限等条件达成一致。劳动者除法律、法规的限制外,可以跨地区进行流动,不受人为的非法干预。对于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的确认和保障,有利于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调动其劳动

积极性,对于建立完善的劳动力市场和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劳动就业的基本情况

受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我国劳动就业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劳动力供给绝对大于需求,就业压力巨大。本世纪初,城镇登记失业率已达4%,至少有1亿以上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但每年可能提供的非农就业岗位约在800万~1 000万之间。这就是说,我国劳动力供给绝对大于需求的局面在很长时间内都无法改变。第二,劳动力供需结构发生明显变化。首先,在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革命推动下,制造业和农业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不断提升,产业结构升级,就业弹性下降,但同时对第三产业的需求迅速扩张,使其逐渐成为吸纳就业的主要方面。其次,区域发展的不均衡使广东等沿海经济发达省份的就业吸纳能力明显高于内地不发达省份,每年民工潮由内地向沿海的跨省大规模流动是对此最好的注解。再次,从劳动力供求的人员结构上看,无劳动技能和低劳动技能的劳动力严重过剩,中高技能的劳动力却存在结构上的不足。第三,由于失业的冲击,城镇中的弱势群体人数增加,其再就业比例低,质量差,生活贫困,对政府和社会形成的压力正在逐步放大,迫切需要强有力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的帮助。第四,城乡劳动市场的分割已被打破,但是阻碍劳动力合理流动的政策性和制度性因素仍然残存。如一些地方在户籍、子女就学、劳动保障方面人为设置一些障碍。第五,经过几年的改革,第二和第三产业的隐性失业已经下降到较低的水平,但是第一产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仍然存有数量较大的隐性失业。

1什么是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

2劳动法对男女平等就业的权力有哪些规定?

依法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

福建某有限公司是1997年建立的中外合资企业。2006年3月,林灿(化名)等50名职工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其内容包括:公司每月支付劳动者工资800元;公司为工人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保证工人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工人加班按工资的100%发给加班工资;不得任意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须支付对方违约金2000元人民币。

林灿等工人到该公司上班后发现,车间无良好的通风设备,夏季天气炎热无法忍受。上班时还有人在旁边监督,连上厕所都受到严格限制。更令人难以忍受的是,工人在下班时由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看其是否夹带衣物。工人们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侵害,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工人须每人交纳2000元的违约金,否则劳动合同到期后才能终止劳动关系。

林灿等工人看到在公司内部解决争议没有希望,就于2006年8月13日向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公司赔偿人身损失每人1000元。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后,即把林灿等工人的申请书副本送达该公司。该公司在8月30日提出的答辩书中称:本公司与林灿等职工于2006年3月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对于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争议在合同中有规定的,应该照合同的规定办理。车间内之所以未安装通风设备,是因为林灿等所在的车间是做衣服的,如装风扇等,衣服料子就会被吹飞,影响工人工作。至于为什么要对工人进行搜查,是因为本公司曾经屡次发生过职工私自携带衣料出车间的情况。就在7月份,公司还查处过两起职工偷走布料的违法行为。如果工人嫌本公司待遇差,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必须按合同付给公司2000元赔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公司地处中国南方,夏天气候炎热,即使不能装风扇,也必须采取其他措施改善车间的劳动条件。至于公司曾经发生过职工偷窃衣料布料的事件,这并不能成为公司搜查工人的理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对于私拿衣物出厂的现象,公司可以采取严格的监督措施来解决。不能以搜查工人身体、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来解决。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劳动者都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过错在公司而不是劳动者,所以公司不得向劳动者索要违约金。

2006年9月1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自本裁决生效日起,林灿等人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应当按合同付给工人应得的工资报酬。对于该公司的其他违法行为,劳动仲裁委员会将提交劳动监察部门处理。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协议,是指劳动用工者与劳动者之间为实现一定的劳动过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1986年,国务院发布改革劳动制度的四项暂行规定,打破了职工一次分配定终身的惯例,企业招用职工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有用工权,工人有选择权,促进了工人的合理流动和生产的发展。

劳动合同不是“卖身契”,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是《宪法》、《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法律对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劳动内容、劳动保护、违纪处理均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作为雇工方,理应按照法律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而受雇方也应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对雇主违反劳动法,强加给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有权坚决予以抵制。

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应认真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