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法制教育九年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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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公民享有的人身权利(1)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人身权利是公民的重要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连人身权利都不能得到保障,

那么,他就根本不可能再去追求更高层次上的需要,享受到其他相应的权利。用法律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保持社会的安定团结,发扬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实现物质、精神文明建设双丰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本单元的学习,同学们应当知道公民的人身自由、名誉和人格尊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以及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不容侵犯。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所享有的各项人身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

——《宪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第四十条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容侵犯

2007年8月1日,26岁的小英(化名)逛完解放碑茂业百货商场后,被商场保安强制搜包。商场事后称,保安可以通过“职业敏感”来判断对方是否行为不正。 被保安“搜查”的小英很委屈。“我逛了十多年商场,还是头次遇到商场保安‘抢’顾客,袋子扯坏了,小灵通进水了!”

她说上午11点时大雨不停,她拎着一只VEROMODA牌子的塑料袋,连忙跑进解放碑茂业百货商场躲雨,并顺便逛了一圈。中午12点15分,逛完该商场的小英准备离开,当她走到商场大门时却被商场保安拦住。

“让我们检查一下你的包,我们怀疑你是其他商场的调货人员(即一家商场的营业员可以从另一家商场拿同一品牌的商品。但需相关人员签字的拿货证明,然后凭此证明向门口保安出示)。”一名体形较胖的年轻保安向小英提出要求。小英对此感到莫名其妙,边拒绝并边往门外走。

小英说,这名保安一边坚决地要求,一边强扯自己手中的袋子。结果,袋子一下被扯破。“他拿起掉落在地上的衣服离开了。”对方突如其来的行为把小英吓懵了。

小英说被保安扯坏的袋里装有两件VEROMODA牌的衣服,“本打算在涪陵购买,但是那里的VEROMODA专柜正好缺这两种款式的货,销售人员就让我去重庆太平洋百货这一专柜来取。我是上午10点左右去取回的。”

随后,保安将小英带到商场负二楼的“防损部”。为证明自己的清白,小英将太平洋百货营业员谢小姐请来做证。“张小姐确实是上午从太平洋商场取的衣服,我们和涪陵那边联系并确认其姓名和货号后,才把衣服给她。”昨日,太平洋百货VEROMODA专柜的营业员谢小姐说。

商场人员可凭自己的主观思想和眼光,来判定进入商场所有人的行为是否端正吗?商场如果怀疑顾客行为不端,应该通知公安局,由公安局判断和执行搜查工作,商场本身没有任何权利检查顾客的包裹。

所谓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的人身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的权利。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活动,不受非法干涉的权利。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先决条件。如果一个公民连自己的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那就根本谈不上享有其他的权利。确认和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对于维护公民的其他合法权利和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的安定团结,发扬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对于每一个人来说,生命是第一需要。生命和健康是生存的基础和前提,只有生命和健康得到充分保障,人才能追求更高层次的需要,公民才能享受到其他相应的权利。因此,生命和健康对于公民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伤害他人的生命要承担法律责任。伤害他人的健康,包括伤害公民身体的肌肤、器官、机能等,也都为法律所不容,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杀人、殴打他人是对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侵犯,是违法犯罪行为。排污使他人中毒致残,恫吓他人使之精神分裂,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坠落,砸伤他人,饲养的动物咬伤他人等,也是对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侵犯。

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是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我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所谓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是指既无正当理由又不具备法定权限并且不按法定程序而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行为。在这里,不是说有正当理由就可以对他人身体进行搜查,或者说具备法定权力就可以搜查他人的身体,必须是“正当理由、法定权限、法定程序”三者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便是侵犯公民人身权

的违法行为。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

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在我国,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搜查的法定程序

搜查有法定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搜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对公民的身体进行搜查,只有公、检、法、司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的身体进行搜查。

搜查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因此,搜查必须由执行机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什么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

曾几何时,天津大邱庄是闻名全国的致富典型,禹某则被认为是带领大邱庄群众改革致富的领头人。但后来,禹某本人以功臣自居,无视法律,以致触犯法律。

2006年1月2日,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村发生了刘某被村民禹某等7人殴打致死的案件后,为防止刘的家人告状,禹某指挥大邱庄所属的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停止了刘某家人的工作,并派人监视居住,不许刘家人出村,直至2008年1月才解除对刘家人的非法管制。

2008年1月16日下午,国家安全局第三局干部学校的教师学员20余人在大邱庄博通商店参观时,学员张某等人因询问价格与该店的经理发生争执,被大邱庄的保安带到治保会,教师程刚(化名)及10余名学员遭到殴打。下午4时许,禹某指示将程刚带到总公司三楼会议室,又将程殴打一顿。尔后,在禹某的暗示下,被带到会议室的张某也遭到殴打,致张某左耳膜穿孔。当晚9时许,在有关方面要求放人的情况下,才把非法拘禁的师生放回。

1992年11月至12月间,禹某以怀疑有经济问题为由,分别将两个企业负责人非法拘禁,并进行审讯。

禹某因涉嫌非法管制、非法拘禁、窝藏、妨害公务、行贿等犯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其中,犯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3年。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人,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宪法明确规定了逮捕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机关。规定只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权力。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在自己侦查的案件中,如认为需要逮捕的,自己可以决定逮捕;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或对于自诉案件,认为有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权作出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除此之外,任何机关或个人都无权逮捕人。

非法拘禁,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这里的拘禁,是使用捆绑、禁闭等方法,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行动的自由。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主要是指绑架、非法管制、跟踪盯梢等。根据法律规定,司法机关有权对公民进行拘禁,但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法院判决对公民进行管制,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在我国,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和拘禁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具有完备的手续。逮捕和拘禁是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强制性措施。它们都是严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形式,也是同犯罪活动进行斗争的手段。如果公民有犯罪嫌疑,需逮捕或拘禁,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条件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司法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立即依法逮捕。

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种保证性措施,其本身不具有惩罚性。

行政拘留是依据行政法律作出的行政处罚,其本身具有惩罚性。

2.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是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行政拘留适用于有一般违法的人。两者有着罪与非罪的界限。

3.适用目的不同。适用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处罚和教育一般违法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