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法律法规常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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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农村税费税收制度和改革常识(3)

由于短期内统一城乡税制尚不具备现实可行性,因此近期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直接要求是对现行农业税制进行现实优化。笔者认为,应主要围绕调整完善农业税、取消农业特产税与完善农业税减免制度进行。

首先,就农业税的完善而言,应基本维持现行农业税政策,据实调整农民的计税土地面积,重新核定常年产量,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农业税率与农业附加税的上限征收。对于一部分种地多的农民在农村税费改革后负担反而增加的情况,应结合当地实际条件,制定相应的减免优惠政策,至少保证改革后的农业税收负担不高于改革前。目前相关试点地区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农业税调整措施,从实际成效看,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农业税收征管透明度大大提高。

其次,逐步取消农业特产税是我国在深化农村税费改革与优化农业税制进程中的一项重大措施。我国开征农业特产税的目的在于调节农业内部不同作物之间的收入,指导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应主要依靠市场机制,由农民根据市场信号进行自发与自觉的调整,政府可以通过“窗口”发挥引导作用,而不应利用税收政策进行直接干预。此外,现行农业特产税存在重复征税、征收面广、征收方法落后、可操作性较差等弊端,不利于鼓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进而,从中国加入WTO与中国农业结构调整的背景出发,农业特产税征收力度的缩小有利于提高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的竞争力。最后,从税收收入角度看,农业特产税仅是一个小税种,我国每年收缴入库的农业特产税不足百亿,取消农业特产税对国库收入影响在国家财政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再次,农业税的减免应主要向灾歉减免与扶贫支援减免倾斜。坚持“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在我国危机管理与防御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通过税收减免手段保证农民进行再生产所需的收入水平。加大对老少边穷地区以及军烈属等的农业税减免力度。

总之,我国目前农产品商品率不高,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会计核算的运用还不很普及;分税制财政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与健全;农村城镇化工业化的程度仍有待提高。这些因素决定了近期内保留农业税制的必要性,并应对其进行现实优化与改革。

三、转移支付体系规范的现实优化

我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阶段的成功实施,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转移支付的有力支持,弥补了农村基层政府的财力缺口。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在全国范围的推进,这部分基层财政收支缺口的总额将呈上升趋势,从而对转移支付体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一般地说,一个规范的转移支付体系不仅仅是深化我国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也是我国在加入WTO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背景下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

(一)转移支付体系规范的理想优化

转移支付体系规范的理想优化包含多方面的内容。首先,规范的转移支付体系需要根植于规范的市场经济环境之中——要素可以相对自由地流动,人们通过“以脚投票”在不同地区的公共产品与服务水平之间进行选择;其次,规范的转移支付体系应对地方政府公共管理效率具有积极的激励作用——避免使转移支付成为地方政府降低税收努力或扩张支出的诱因;第三,理想的转移支付体系应使地区间居民享受的公共产品与服务水平大体一致,各地区政府的财政能力相对均等化;第四,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规范的转移支付体系应具有透明度和稳定性——拨款的依据、方法和数额透明度高,计算办法公式化,有相对的稳定性;最后,转移支付体系的规范还反映在执行方面,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确定转移支付的数额与方式、进行监督管理,这实际上也就是转移支付体系的法治化。总之,转移支付体系规范的理想优化应综合反映科学性、规范化、公正性、透明性与法制化的原则。

(二)转移支付体系规范的现实约束

转移支付体系是公共财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事权与财权不对称情况下,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有效手段。其根本目标在于提高财政收支的效率,使全国各地的公共产品与服务水平大致统一。但是转移支付作为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受到一定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作为财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市场经济体制的制约,作为一项财政转移性支出,受到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财力集中程度及规模的制约。具体分析,我国目前对转移支付体系进行理想优化面临的现实约束,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初步建立,其不断完善将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与此相对应,我国公共财政制度仍不完善,政府经济职能的“越位”与“缺位”仍同时存在;二是我国城乡二元结构还没有改变,地区差距扩大的趋势尚未扭转,这决定了通过转移支付来实现各地财政能力的均等化难度较大;三是近年来,尽管税收收入有了显著增长,中央财政的收入状况有所改观,但是为扩大内需,我国实施了一定力度的积极财政政策,两相抵消后,中央财政仍面临较大的支出压力;四是规范的转移支付体系必须摒弃传统的“基数法”,引入“标准收入能力”和“标准支出需求”概念,必须对各地的既得利益进行调整,阻力较大;五是规范的转移支付体系方案设计还涉及统计数据收集整理与测算方法不断完善的技术操作性问题。

(三)转移支付体系规范的现实优化

现阶段我国转移支付体系的规范与完善只能采取分类实施、分步实现的现实优化途径。所谓的分类实施,就是把政府各项公共产品与服务,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轻重缓急分别设定一个初步实现均等化的先后顺序:所谓分步实现,则是把各类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均等化发展过程,从初级到高级划分为若干阶段,确定一个由低向高、逐步向最高目标逼近的发展规划。结合当前的农村税费改革,不难看出,当前转移支付对农村税费改革的支持正体现了现实优化的思路;就农村公共产品与服务的选择而言,先定位于农村稳定与发展所必需的农村基层政权运转与义务教育的发展,通过转移支付确保这一最低标准与要求的实现,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水平,不断缩小其与城市之间的差距,直至最终消除城乡差别,使城乡公共产品与服务水平实现均等化;就转移支付的基本模式选择而言,先采用纵向财政平衡的形式,即高一级次财政向低一级次财政进行拨款,继而,随着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逐步向以纵向为主、纵长交错的财政平衡形式转变;就转移支付的公式而言,我国自1996年来首次采用数字公式来估算地方财政能力和支出需求以来,转移支付计算公式也不断进行调整与完善,并在此次农村税费改革中就各试点省份支持额度的确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由农村税费改革反馈的有关地区的资料与信息也将为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公式提供依据。

四、实行税费改革后的问题

实行税费改革后,农业结构调整将受到直接影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信息引导滞后,产业结构趋同现象突出实行税费改革后,镇村干部行政干预权也相对减少,再也不能像以往那样采取“高压”政策逼着农民搞结构调整了,农民的调整自主性强了。但由于农村信息闭塞,调整成效不大。主体表现为跟着感觉走,照着别人调,别人种芝麻,自己也种芝麻;别人种西瓜,也跟着种西瓜,干什么都是一哄而上,结果导致调整后的产业大都趋同。一旦市场发生波动,又一哄而下,造成损失和被动。如今年许多农民调整扩大西瓜种植面积;但由于今夏雨水偏多,西瓜市场价格较低,调整不增收。

(二)科技含量不高,加工转化水平偏低

以蔬菜为例,现在大多乡镇种的仍是普通菜、大路菜,而无公害、无残留、高附加值的品种还仅仅停在试种阶段,星星点点,不能满足不同消费层次的需求。另外,蔬菜还基本处在卖鲜菜状态,即使有少量的加工,也只是最简单的“菜—腌菜”的初水平,谈不上发展脱水蔬菜、冷干菜、蔬菜饮品等精深加工。还例如,近年来调整种植花生,可是我们的花生只能剥成花生米或榨成花生油,根本没有进行深加工,结果花生卖到广东等不产花生的地区,人家加工成花生酱、五香花生、红泥花生等几十个品种,赚了大把的钞票。

(三)服务工作滞后,政策激励不够

税费改革后,农民对结构调整有要求,有热情,但存在“一个困难,三个顾虑”。一个困难就是资金困难,缺乏调整投入;三大顾虑就是一怕产品无市场卖不出好价钱;二怕种养无技术,质量产品无保障;三怕调整后收入高了,负担又重了。前些年乡镇政府都出台政策,从资金、物质、技术方面为农民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近年来,各镇的财政相当紧张,根本拿不出更多的钱来鼓励农民搞调整。

五、农民在调整中的后顾之忧如何解决

如何解决税费改革后农民在调整中的后顾之忧,这是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行各业的共同职责。应采取多措并举的办法解决:(一)研究市场找出路,突出重点创特色为调整农业结构,一方面要组织镇、村干部到外地参观,开阔视野,转变观念;另一方面通过召开各种会议,发动干部群众分析现状,探讨良策。镇机关干部利用外出的机会要广泛开展市场调查,研究各地市场需求走向,然后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调整,着重突出蔬菜、林果、水产等三大产业。

(二)面向市场闯新路,不拘一格抓调整

(1)让专业大户现身说法,鼓励农民调。例如让葡萄大王高中山、水产养殖大户高小来、养猪大户耿全合等现身说法,可带动周围的农民搞调整。

(2)民营业主参与形成规模调。要组织从事农副产品购销户建起名副其实的农副产品购销大市场,吸引全国各地的客商前来购货。

(3)发挥科技优势,注重实效调。利用实施科教兴村战略计划的契机,着力培养一批具有综合素质的乡土人才,不断引种高新品种,试种成功后再进行全面推广。

(4)制定激励政策,全员参与调。就农业结构调整要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对自愿调整的农户从资金、信息、技术上进行帮扶;对于调整成效大的,年终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三)抢占市场拓销路,产销对接保增收

一是专门成立农副产品购销公司,通过在外设立经销网点定期发布市场信息,帮助大户联系销售业务;二是要培养一批专门从事农副产品购销市场的“经纪人”和“运销专业户”,以解决群众卖难问题。

农村税费改革现状和展望

一、农村税费改革的实践反思

2000年初,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安徽全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8年多,全国农村税费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基本确立了由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和“一事一议”筹资为主要内容的新的税费制度框架,农民负担正在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

我国农村税费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目前,试点省份已扩大到20个,试点地区的农业人口约6.2亿,占全国农业人口的四分之三以上。

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初步遏制了农村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试点地区农民减负率一般都在30%左右。考虑到治理乱收费等因素,农民实际减负效果十分明显。

农村税费制度得到规范,初步理顺了农村分配关系。试点地区实行了以农业税及附加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税费制度,初步理顺了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农民负担管理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密切了干群关系,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通过规范税费制度,改进征管办法,不仅把基层干部从过去繁重的催粮收款中解脱出来,而且从制度上促进了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效地缓解了干群矛盾,维护了农村稳定。

促进了农村上层建筑的变革,改善和加强了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改革推动了乡村机构精简和职能转变,带动了农村教育体制改革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村级组织也发生了积极变化。

二、农村税费改革需抓好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等配套改革农村税费改革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配套改革能否到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强调,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需要抓好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等配套改革。

这位负责人强调,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目前,县乡财政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机构臃肿,人员庞杂,支出膨胀。只有乡镇机构精简了,支出压下来了,才能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

精简和优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这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村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任务。

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应明确划分县、乡政府事权和财权,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中央、省及有条件的市、县财政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及对村级的补助力度,保证乡镇政权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必要经费。

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要规范政府行为,严格依法办事,加大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再向农民开乱收费的口子,保证农民负担不反弹,巩固改革成果。

认真研究和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办法。逐步化解旧债,坚决防止发生新债,清除农民负担反弹隐患。

抓紧修订和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为全面推进税费改革,巩固改革成果,依法行政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