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征管范围不相称。自机构分设以来,农村税务分局管辖区域大,点多面广,普遍存在人少事多的现象。一、二、三类县分别设置七、六、五个分局,分局平均人员在7人左右,最少的仅有4人。
(2)近亲关系较多,人员回避困难。由于税干大多是本地化,与当地纳税人有着较多的近亲关系,长期在一个地区工作,难以抹开情面。加之年龄结构不合理,人员素质、知识结构,以及执法水平参差不齐,制约、限制甚至妨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3)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实施以及税务部门推行的税收执法责任制以后,对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更高了,对税务人员要求更严了。而农村税务分局现行征管模式虽说征、管、查相对分离,但人员无法进行专业分工,基本上还是集征、管、稽核于一身,办税透明度不高,管辖乡镇多,加之税干大多是本地化,难免在行使税务管理职权时有不作为或不当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同时使税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4)监督手段缺乏,考核难形合力。工作质量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态度,目前缺少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尤其是对事前和事中的监督手段。所以税收征管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障。虽说税务部门将征管质量考核放在重要位置,通过检查、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质量考核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比如,上级机关在下级机关征管质量考核的基础上如何严格监督、实行层级考核体系、形成考核合力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尚不能从机制上激发税干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出现靠一年一次或几次的税收清理整顿工作,以解决征管中的漏征漏管和欠税清缴问题,但仍不能从根本上治理税收环境。
(5)纳税意识不强,执法随意性大。税法宣传月活动开展已有12个年头,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还是不够,普遍存在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不强。同时少数税干的观念仍然陈旧,在税收征管中重集镇、专业市场、轻偏远地区,执法力度不强、刚性不足、处罚不力的现象依然存在,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而且,执法随意性大,办税透明度不够,税收核定不合理,“人情税”“关系税”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着。
(6)“一人多岗”现象严重,管理难以规范。农村税务分局担负着三至四个乡镇税收管理,只有分局所在地拥有一个办税服务厅,而纳税人都分布在各处,有的距办税服务厅有数10公里,极不方便。同时,征收人员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征期时难免造成纳税人排队等候,致使纳税人口有怨言。此外,农村偏远地区交通不便,按时纳税意识较差,纳税数额较小,多数靠税务片管员巡回征收回大厅开票,管理难以规范,同时由于征收入库形成时间差,与税收管理和票款结算纪律的要求相抵触。
2.个体税收税源情况及征管难度
(1)税源零星分散,税户难以控管。农村个体税收分布点多面广,税源零星分散。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都是以农业为主,以经营为辅,大多利用农闲及早晚时间经营、窗口经营、流动经营、推车式经营,税户难以控管。
(2)季节性税源多,纳税意识较差。由于季节性生产经营的小米厂、小油坊、小粉丝厂、小食品加工厂等小家庭作坊较多,而这些户基本上利用本地资源,经营场所在农户家里,生产经营集中在几个月。业户纳税意识淡薄,极少主动上门申报纳税,查到就缴,查不到就躲。
(3)停歇业户较多,难以跟踪管理。农村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受技术、资金、知识、观念等原因影响,大多数仅是为了养家糊口,很难形成规模。现在外出务工人员较多,在家经营大多是年老者或是妇女,农忙则停,农闲则营,停歇业频繁,税收征管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4)起征点的调整,政策要求更高。随着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一些业户则存在旺季时超过起征点,淡季时则达不到起征点的情况,加之税收收入任务压力越来越大。因此,如何加强税源的调查分析,充分把握好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力度,是摆在基层税务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为了寻求一种既能使税务机关公正执法,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摆脱关系网、人情网的干扰,提高办税效率,又能使纳税人方便纳税的征管模式。现有的农村税收征管必须从管理形式、管理机制和管理方式上进行变革和改进。为此,安庆市国税系统根据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各自的征管模式。其中许多基层分局在城区实行委托金融代征,农村委托乡镇纳税办代征,效果显著。
1.主要作法
(1)成立组织,健全机构。城区在针对纳税户相对集中、纳税秩序尚好、联社金融网点布局合理、且联社积极开展中间业务等特点及时与其沟通达到共识,委托联社对城区个体税款进行代征。并就代征范围、责任,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违责后果,与联社达成代征协议。县联社成立了由联社主任、代征点负责人组成的代征税款办公室,明确了各成员工作责任;针对农村纳税户分布状况,与乡镇政府联系、协商,由乡镇牵头,成立了乡镇协税办公室,抽调专职人员,负责个体税款代征事项,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分局内部由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各业务股室的相关人员组成了委托代征税款领导小组,在运行初期,负责相关事宜。
(2)精心布置,稳步推进。根据委托代征范围,结合本地征管现状,基层分局认真筹划,分别抽调人力,一般组成四个小组:1)外勤清户清漏清欠组。进行地毯式清查,进一步规范税户户籍管理,登记统一设置的税户登记表,由表造册,由册登账,由账录入微机。确保机管控率达100%。
2)税款核定小组。深入实地调查测算,召开民主测评,进行核定预告,张榜公布,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监督,听取意见,整理好资料,再递交分局集体核定,造册录入微机,并张榜公布,同时制作好应纳税款通知书。
3)技术攻关小组。努力创造条件,促进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信息共享,并及时解决在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4)保障小组。主要解决在征期内在代征单位提供的信息下,对未缴户进行催报、催缴,接受停、歇业申报的核查工作。在征期后,对未缴纳税人进行追欠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欠税问题及时解决,整顿纳税纪律。
(3)多渠道,多形式。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联合互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了代征前期的宣传发动工作,营造良好的代征氛围,乡镇政府在各种会议上广泛宣传。同时还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台多层位、多视角进行宣传,介绍这一新的管理形式,以取得广大纳税人对代征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4)建章立制,规范运作。针对新的征管模式税务人员岗责发生的变化。为此,有关部门及时修订和完善了新的岗责制度,建立与代征单位工作联系制度、数据交换制度、代征单位岗位及责任等,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管理。
(5)培训人员,适应代征要求。税务分局根据代征人员的特点,分别组织代征人员税收法律、法规培训班,加强税收办税程序及相关知识培训以及税收征管软件操作培训。
2.取得的成效
(1)极大地方便了广大纳税人,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门难进,脸难看,人难找,事难办”的现象,使办税服务厅得到了延伸,为纳税人提供了及时方便、快捷的服务。
(2)增强了办税透明度,实行了阳光操作,公平了税负,公正了执法。从户籍管理到税款核定,税款入库,停歇业管理,欠缴处罚,完全公开,并纳入微机管理,杜绝了“人情税”“关系税”,严格了办事程序。确保了纳税人的知情权,从而优化了税收环境。
(3)税务片管员由管户到管事,实现了职能转变。实行委托代征后,税收活动各环节的事都有人管,信息反馈及时,责任进一步明确。从而形成了“事事有人管、人人都管事”的新格局。
(4)缓解了税务人员的压力,提高了税收工作质量。委托代征后,使税务人员从保姆式管理中解脱出来,有时间、有精力着重进行清漏调负,集中检查,整顿纳税秩序等。并在征管的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从而大大提高了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5)齐抓共管构建新的协税护税网络。委托代征后,由单一税务机关管理为多方联动,齐抓共管,银行积极协作,乡镇党委政府重视。代征人员工资实行绩效挂钩,而协税人员都是本地人,信息十分通畅,漏管户得到有效控制,基本上扫清了征管盲区。尤其在清理欠税时乡镇政府更为重视,形成了以行政推动、法律保障、民间协税的立体协税护税网络。
(6)交叉监督,规范行为,促进税务机关廉政建设。委托代征后,由代征单位、税务分局各小组之间构成了交叉办事的网络,尤其在核定税款、停歇业审批、税负调整、欠税清缴、违章处罚等环节得到有效监督,形成了互相监督体系。既提高了办事效率,又堵塞了税收征管中的“跑、冒、滴、漏”,克服了税务人员随意执法,以言代法的违法现象,使监督各项制度落到了实处,促进了廉政建设。
(三)几点体会
(1)突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地融入新的征管理念。委托代征后,税务机关不是放任不管,而是从职能上实现了由管户到管事转变,从管理形式上实现了由粗放型管理向集约型管理转变,是进一步贯彻“十六字”治税方针、切实作好“三篇”文章、提高征管质量的有效途径。
(2)理顺关系,健全制度。新模式运行,打破了原有的格局,必将促进工作关系的进一步理顺,工作职责的进一步明确,各项制度的进一步健全。也有利于建立新型的征纳关系。
(3)将思想政治工作融入税收工作的全过程。目前经济发展多元化,生活方式多样性,而税干们始终站在腐蚀与反腐蚀、偷逃税与反偷逃税的斗争的前沿,切实加强两个“务必”教育,才能增强广大税干紧迫感、使命感、责任感,激发广大税干以主人翁的态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卓有成效地做好工作。
二、税费改革的目标
(一)农业税制完善的理想优化
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进,关于统一城乡税制的探讨也日渐见诸报端。首先应明确,统一城乡税制的依据在于建国初期和工业化初期阶段,为集中有限财力尽快实现国家工业化,我们采取牺牲农业保工业,牺牲农村保城市,牺牲农民利益保市民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形成城乡二元结构。目前在工业取得长足发展而农业、农村相对落后,农民相对贫困的条件下,作为一种对历史欠账的补偿,应给予农业、农村、农民以“国民待遇”,取消城乡在税制方面的区别,甚至对其进行反哺,予以更优惠的待遇。此外,从国际实践来看,在那些市场完善经济发达的国家中,各行各业适用的是同一个税收体系,不存在专门针对农民的税种与收费。因此,从长远看,在城乡、工农差别随经济发展逐步缩小后,统一城乡税制、取消农业单独设税应是我国农业税制完善的理想优化,并构成我国税制改革与发展的理想化目标之一。
(二)统一城乡税制的现实约束条件
然而,当前我国尚不具备统一城乡税制与取消农业税收的现实条件:首先,农村基层政府的财政收入减少,缺口较大,这是统一城乡税制的最主要约束。统一城乡税制的直接结果表现为基层政府税收收入的大量缩减:从所得税角度看,除少数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大多数地区的农民所得较低,可收解的税收收入似乎难以弥补因取消农业税收而造成的收入缺口;从增值税角度看,我国农村在未来较长时期内仍然以家庭经营的小农生产为主,具有一定规模的农场经营比重较小,而国际通行做法是仅对那些极少数规模相对较大的农场或兼业经营纳入增值税管理,对农业或非农业的家庭经营则免征增值税,由此,可预计的农村增值税收入也有限。从现实情况看,目前农村税费改革还停留在清理税外收费的层面,在这种情况下,已有相当多试点地区面临财力困难,需要依靠中央与省级政府转移支付。如果再取消农业税制,势必对中央与省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提出更高的要求,加重财政负担。
其次,我国税收制度与税收环境尚无法满足统一城乡税制的要求。统一城乡税制后在农村实行所得税与流转税,将对我国税收征管制度提出更高的要求。一是由于我国农村幅员辽阔,人口分散,税源分布与税源结构特点不同于城市,大宗的“西瓜”税源缺乏,多为零散的“芝麻”小税源,征管成本较高;二是对家庭经营农业或兼业经营的农民征收所得税与增值税将面临财会制度不尽完善的制约;三是所得税与增值税相对于农业税收属于较为复杂的税种,对税法普及与农民依法纳税意识有更高的要求。
再次,我国农村城镇化的进程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统一城乡税制的进程。城镇化是解决农民税费负担问题的长远之计,只有极大缓和或消除了城乡区别,统一城乡税制才有现实意义,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说,城镇化与统一城乡税制是相辅相成的。我国农村城镇化面临如何有效转移并利用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培育与发展农村产业链等众多问题,这说明消除中国的城乡区别,中国农村城镇化的实现需要长期的、系统的规划与建设,这同时也说明了城乡在税制方面的统一步伐也必须与总体发展相适应协调。
(三)农业税制的现实优化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