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法律法规常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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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附录一《屠宰税》

屠宰税法概述

屠宰税是对屠宰猪、羊、菜牛等几种法定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屠宰税法是有关屠宰税的法律规定。

1994年税制改革时,国务院决定将屠宰税的立法权和征管权下放地方,由各地自行决定征收与否。

屠宰税法的主要内容

(一)屠宰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屠宰税的征税范围一般限于生猪、菜牛、羊3种牲畜的屠宰。耕畜、运输畜、种畜、乳畜、幼畜属保护之列,限制屠宰。对于失去运输或耕作能力的牛、马、骡、驴、骆驼等,经有关部门批准屠宰的,可以征收屠宰税。对农民或猎户捕获的野畜,如野猪、野牛、野羊等不征屠宰税。

屠宰税的纳税人为屠宰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

(二)屠宰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屠宰税的计税依据具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应税牲畜的实际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另一种是以屠宰应税牲畜的头数作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屠宰税实行从价计征时,采用比例税率;实行从量计征时,采用定额税率。

(三)屠宰税的减免

关于屠宰税的减免,各地在立法时可作如下考虑:1.为贯彻党的少数民族政策,照顾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对少数民族在宗教节日或民族节日屠宰应税牲畜,予以免税。

2.对部队屠宰自养自食的牲畜,予以免税。

3.对农民春节期间或农忙季节屠宰自养自食的应税牲畜,予以免税或适当减税。

4.对因病、伤死亡而屠宰的牲畜,凭有关部门的证明,免征屠宰税。

(四)屠宰税的征收管理

屠宰税由开征地区的基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可委托区、乡人民政府甚至基层村民委员会代征,并明确代征单位代征员的职责范围,建立健全票证领用与保管、税款报解等制度。屠宰应税牲畜必须先纳税,然后才能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