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制度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具备如下特点:①程序简易、便捷。②离婚协议易于当事人自觉遵守和履行。③避免了讼累,缓解了婚姻当事人的仇视和敌对。
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协议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2)夫妻双方应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3)男女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协议离婚应遵循什么程序
(1)申请。要求离婚登记的夫妻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须持户口簿、身份证、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
(3)批准。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协议离婚的办理程序和规定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 本人的结婚证;(3)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相关法律条文
第四十八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四十九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二)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三)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四)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五)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第五十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
第五十一条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第五十二条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四)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五)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3.现役军人协议离婚的特殊规定我国的婚姻家庭法立法对于军婚问题始终给予特殊保护,这是婚姻家庭立法的传统。新《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的范围:正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复员、和转业军人及在军事单位中工作并未取得军籍的职工和其他人员不包括在内。
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
诉讼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夫妻双方没有达成离婚协议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是说,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对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承担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未达成一致仍然存在分歧和争议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外,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精神病人或痴呆病人,或者他们的婚姻是未曾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的,即使双方已达成有关离婚的各项协议,也应到法院解决他们的离婚纠纷。
诉讼离婚应遵循什么程序
诉讼离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起诉与受理。
(2)人民法院调解;这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
(3)审理与判决。
《婚姻法》中关于离婚做了哪些特别规定
(1)军婚的处理。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女方怀孕等情况下离婚的处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中对于复婚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离婚后的夫妻关系如何
(1)夫妻的相互称谓消除,双方取得再婚的自由。
(2)夫妻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3)夫妻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消灭。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如何
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对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婚姻法是如何规定的
(1)离婚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3)抚养费的负担。离婚时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面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1)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
(2)离婚中对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一是保护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照顾承担家庭责任较重的妇女的权益。三是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
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对离婚中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是如何规定的婚姻法除了规定人民法院在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的判决中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外,还对离婚中妇女权益的保护作出了以下几项规定:(1)保护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即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2)照顾承担家庭责任较重的妇女的权益。即规定夫妻局面约定婚姻关系趣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3)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登记管辖权划分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中规定: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三)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1)主体要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既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2)离婚合意要件。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3)其他要件。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
哪些情形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实施重婚、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应负的法律责任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诉讼。
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如何处理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