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家庭婚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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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农村婚姻法中关于结婚的法律知识(2)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3)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我国婚姻法的调整范围

按照婚姻法第一条关于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的规定,我国婚姻法主要调整以下两方面的法律关系:一是调整婚姻关系;二是调整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如何计算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以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同源人的血亲而言的。由此可推算:以自己的父母为其源的亲属有:同胞兄弟姐妹、同胞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甥子女。以自己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同源人的亲属有:从父系看,有伯、叔、姑及伯、叔、姑的子女,即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从母系看,有舅、姨及舅姨的子女,即表兄弟姐妹。上述范围的旁系血亲,均互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男女平等包括哪些内容

(1)在婚姻关系上男女平等,即男女双方在结婚、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2)夫妻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3)父母抚养教育、管教子女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4)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结婚的实质要件

结婚的实质要件:(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没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一是直系身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结婚的形式要件

结婚的形式要件: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应遵循的程序

1.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委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亲自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全面查明申请人的有关情况,依法认定是否符合结婚条件。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

什么是无效婚姻,构成无效婚姻的条件

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是重婚的;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是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财产方面,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二是在子女方面,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也就是说,无效婚姻当事人不能因为婚姻无效就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义务。

什么是可撤销婚姻,构成可撤销婚姻的条件

可撤销婚姻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撤销该婚姻的决定。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居民结婚如何进行登记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一般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家庭关系

所谓家庭关系,是指基于家庭的存在而产生的一些法律关系,包括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兄、姐与弟、妹之间的关系等。

夫妻人身关系的基本内容

(1)夫妻的姓名权。即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各自享有的姓名权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

(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3)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4)夫妻的互相扶养义务。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父母对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2)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确权利和义务;(3)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

子女对父母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子女对父母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1)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2)子女的姓氏权利。(3)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4)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婚姻法中对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是怎样规定的婚姻法对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作了三方面的规定:(1)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2)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3)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婚姻法中对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怎样规定的婚姻法对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作了两方面的规定:(1)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2)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要满足什么法定条件

(1)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须有负担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能力。

(2)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尚未成年,且父母已经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承担抚养义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承担此项义务。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要满足什么法定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具有赡养老人的能力。

(2)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且其子女已经死亡或者无能力负担赡养义务时,才依法享有由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的权利。

兄、姐对弟、妹的抚养义务要满足什么法定条件

(1)兄、姐必须具有负担能力。

(2)弟、妹必须为尚未成年,且其父母已经死亡或者不具有抚养能力时方可依法享受由兄、姐抚养的权利。

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要满足什么法定条件

(1)弟、妹必须是由兄、姐抚养长大的;(2)弟、妹必须具有承担扶养兄、姐的能力;(3)兄、姐必须处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状况。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损毁,补领婚姻登记证程序

当事人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必须亲自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1)内地居民应出具户口簿和身份证;香港或澳门居民应当出具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以及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应当出具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以及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出国人员、华侨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

(2)补领结婚证应提交3张大2寸的双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补领离婚证应提交2张2寸的单人半身免冠照片。当事人也可以到婚姻登记处现场照取电子照片。

(3)婚姻登记档案不在有关婚姻登记机关的,当事人应提交婚姻登记档案材料。

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当事人应交纳证件工本费9元。

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因为离婚、丧偶或者复婚已经发生改变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当事人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诉讼离婚的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遗失或损毁的,应到人民法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