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养生现代心理学原理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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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心理学在犯罪与司法研究中的应用(2)

行为是心理特征的外部表现,要从根本上矫正犯罪行为,就应设法改变罪犯长期形成的不良的心理特征。在诸多心理特征中,动机、态度、性格是调节、控制犯罪行为的主要心理因素,因此在现代监狱系统中,改造罪犯,使他们成为新人的措施与方法主要有:转变罪犯态度、强化监管制度和强制劳动改造等。

一、转变罪犯态度

从一定意义上讲,我们每个人在接受信息和学习过程中,随着认识的提高和深化,都会不同程度地转变自己的原有态度,但这种转变多半是对具体事物的认识上的转变。然而,转变罪犯的态度则完全不同,涉及到罪犯态度结构的全面改造,因此要转变罪犯的态度是一项十分艰难的工作。

从态度的结构成分看,态度由认知、情感和意向(动机)三种成分所构成。其中,认知成分是人对事物的了解、理解和评析,它与人的价值观有内在联系,因而是形成态度的基础;情感成分是人对事物的喜爱或厌恶程度,它能调节人的态度,决定态度的性质;意向成分是人的反应倾向或行为的准备状态,它能制约人对事物的行为方式。三种成分相互组合、相互协调,便形成了人对事物的完整而统一的态度。罪犯对事物抱有的错误态度正是特定的认知、情感、意向三者相互结合的整体表现,即罪犯对人、对事、对物的错误的认知导致扭曲的、不健康的情感体验,进而支配行为,引发犯罪活动。由此可见,一个人之所以会犯罪,就在于他形成了对人、对事、对物的错误态度,而要从根本上转变罪犯的态度就要从转变罪犯的认知、情感和意向(动机)着手。

认知是态度的基础,由于罪犯长期受到腐朽的思想偏见、错误的价值标准、颠倒的是非观念、罪恶的言行举止的深刻影响,使他们不能正确理解与对待周围事物,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所以,错误的认识是导致错误态度及其行为反应的内在根源,要转变罪犯的态度应重在提高他们对现实事物的认识水平,这就需要进行正面教育,向他们灌输各种科学文化知识、道德规范、法律条例,以提高他们的认识水平、强化法制意识、提升文明程度,净化他们的心灵,使他们对生命和生活的意义形成新的理解,重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随着思想认识的提高,罪犯对事、对物的态度自然会有所改变。当然,这种转变过程也许是漫长的。

态度的转变还取决于情感的转变。罪犯之所以会毫无自疚地进行欺骗、偷盗、强奸和凶杀等犯罪活动,就在于他们的情感和人格已被完全扭曲,致使爱憎模糊、善恶不分,部分罪犯甚至完全丧失了人情和人性。因此,一个人一旦情感冷漠或对事、对物失去情感,往往会变得冷酷无情、不讲良心,什么坏事都可能干。所以,罪犯对事对物的情感不转变就谈不上态度的彻底转变。而要转变罪犯的情感一要提高认识、二要利用感化。提高了罪犯的认识水平,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事物的情感自然会发生根本性转变。尤其当一个人觉得自己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有责任时,就可能引起强烈的情感体验,这对转变错误态度能起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此,要在罪犯中开展深入的悔罪教育,借助于具体事例使罪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这种教育同时也是一种感化,以诱发他们的良知,激起相应的情感波动,使他们树立起改邪归正的决心。此外,也可以为罪犯家属提供各种机会,让家属做罪犯的感化工作。事实表明,亲人相见能起强烈的感化作用,这是促使罪犯改变错误态度的有效途径。

只要罪犯的认识和情感能得到有效转变,罪犯的反应倾向或行为的准备状态就会有明显改变,罪犯也就容易建构起新的态度体系。当然,新的态度体系的建构要经历相当长的时间。为此,社会心理学家凯尔曼把态度转变和形成划分为三个阶段,即“服从”、“同化”和“内化”。在监狱的严格监管之下,要使罪犯在态度上做到“服从”是不难的,而罪犯在长期服从的基础上,或在罪犯团体气氛的影响下将“服从”转化为带有自觉性的“同化”,使态度有所转变,也是不难的,但要使罪犯的态度转变突破服从与同化阶段而进入内化阶段,将新的观点和情感完全自觉地融化为态度及其行为方式,则是非常不易的。有的罪犯经改造、教育,确实产生了真诚的悔罪心理,将新的认识和情感纳入了自己的价值体系,态度确实有了根本性转变。而有的罪犯迫于监狱的严厉管教,态度只是在表面上有所改变,而实质上旧习不改,混刑度日,期望出狱后重操旧业。现实社会中,某些人反复犯罪正说明态度转变的艰难性与长期性。

二、强化监管制度

灌输知识、启发教育是转变罪犯态度的有效措施之一。然而,对于那些改造初期或腐朽、罪恶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的罪犯,仅仅依靠说服、教育,试图转变他们的错误态度是不现实的。这就需要将说服教育与严厉的监管制度的实施相结合,迫使罪犯在纪律的约束之下,接受改造,强行转变他们的思想、品质、行为和生活习惯,逐渐建立起新的动力定型,形成良好的人格特征。

严格的监管制度中应包括奖励和惩罚,这是矫正罪犯不良品行的重要措施,也是监管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基本保证。对于那些在监狱中仍然行为不轨,漠视监管纪律,不认真改造的罪犯必须给予惩罚。惩罚既能使违纪者接受教训,使其不良品行有所收敛,更能起到警示效应,强化其他罪犯的纪律意识。监狱改造从本质上讲就是对罪犯的惩罚,通过强有力的监管制度,强行扭转罪犯的不良品行。如果在监狱环境中,某些罪犯仍然不能接受改造,无法转变其不良品行,那么今后返回社会后,就可能会重操旧业,甚至变本加厉地危害他人与社会。因此,对于监狱中的违纪者必须给予严加惩罚。诚然,对于那些自觉接受改造且表现良好者应给予表扬、奖励,这有助于激发罪犯继续积极改造的动机,巩固良好行为,同时对其他罪犯也能起示范作用。但无论是“奖励”还是“惩罚”都应遵循及时、恰当和准确原则。“奖励”或“惩罚”越及时,对行为的强化或消退作用就越大;恰当的奖励和惩罚方式则能提高奖惩效果;而奖惩对象准确才能使人心服口服,真正起到激励或抑制作用。

监管除了应关注个体改造成效之外,还应注重罪犯群体的气氛、舆论与行为规范。因为,即使在强制性的监狱生活中,罪犯之间仍存在相互影响的条件。他们共同生活、活动、劳动,彼此沟通是必然的。这种罪犯之间的沟通有时能起积极影响,能有效地促进监管措施对罪犯的改造作用。而有时则起消极影响,削弱或抵消监管措施对罪犯的改造作用。因而密切关注罪犯之间的联系、接触,有效控制罪犯群体是至关重要的。尤其对重型罪犯更要加强监管,防止他们在罪犯群体中起煽动、鼓噪作用。

三、强制劳动改造

劳动是财富产生的基本条件,劳动也是个人得以生存和发展的主要条件。在现代社会中,一个人只要热爱劳动、勤奋工作,就能取得相应的利益、报酬,为自己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相反,欲获得财富、利益而又不想劳动者,只得依赖于他人所提供的现成的物质财富来满足自己的各种需求。在无外援的情况下,就可能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的劳动成果,将他人财富占为己有,这就产生了不道德行为和犯罪行为。所以,人们把不劳而获看作是“万恶之源”。许多罪犯正是缺乏劳动动机,而又有强烈地占有物质财富的欲望,结果在犯罪动机的推动下走上了犯罪道路。因此,要改造罪犯,使他们彻底根除邪恶之念,不再重蹈犯罪之路的重要措施就是强迫他们从事劳动,要求他们重新树立起劳动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