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养生现代心理学原理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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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心理学在犯罪与司法研究中的应用(1)

将心理学原理应用于犯罪与司法研究起始于20世纪初。目前,在探索犯罪现象的心理根源、犯罪行为矫正及其提高司法部门工作效率中,心理学知识起了重要作用,并逐渐形成了一门边缘学科———犯罪与法制心理学。下面就该学科涉及的主要内容作一简略介绍。

犯罪行为的成因

犯罪行为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会使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受到严重威胁。为此,客观分析犯罪行为的成因,从源头上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现代社会须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之一。而心理学积累的有关知识为犯罪成因的探索提供了重要线索。目前认为,引起犯罪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三大因素,即个体因素、群体因素与文化因素。

一、个体因素

一个人之所以会走上犯罪道路,主要取决于他的主观条件,加上特殊的人际环境背景。在主客观因素长期作用下,最终由于人格异常、行为模仿和挫折心理,就可能致使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

1.人格异常

人格即个性,是一个人的气质、性格、能力等心理特征的总和。人格作为一个人的整体面貌是个体社会化的产物。一个人在社会化进程中如果塑造了有缺陷的人格特点,在一定条件下就可能表现出有悖于社会规范的行为。尽管这类行为未必一定会达到犯罪的程度,但其中不少人在一定条件下犯罪的可能性要比一般人大得多。因此,人格缺陷与犯罪行为之间确实存在某种联系。有缺陷的人格特点主要表现为人格不成熟。当然,人格成熟与不成熟是相对的有条件的。不过从总体上看,成熟的人格与不成熟的人格之间在行为表现上确实有较为明显的差别。例如,成熟的人格通常表现为:有理想、有明确的生活准则;有较强的判断和决策力;能理智地调控自己的情绪;凡事有主见,干事认真,有责任性;为人友善,人际关系良好;乐于助人,关心他人利益,等等。反之,不成熟的人格表现为:生活缺乏目标,得过且过,贪图一时安乐;遇事优柔寡断,犹豫不决;经常情绪失控,行为偏激;决策能力差,依赖和盲从性强;办事马虎,无责任心;敌视他人,不能与人友好相处;不顾他人利益,极其自私自利;无同情心,对于他人的过失与痛苦抱有幸灾乐祸的态度,等等。显然,不成熟的人格特征反映了一个人的道德倾向,如此发展下去,就可能成为严重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人,以至为了利己目的而伤害他人,表现出******行为而自己丝毫不感到愧疚,这样就可能最终沦为一个罪犯。可见,人格因素常常会表现出有悖于社会规范的行为,这种人在一定条件下成为罪犯的可能性要比一般人大得多。

既然有缺陷的人格特征成为罪犯的可能性较大,那这种人格特征究竟是由哪些因素和条件所造就的呢?心理学研究表明,有缺陷的人格特征主要是在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影响之下逐渐形成的。

家庭是塑造人格的工厂,无论是良好的或有缺陷的人格特征都与家庭教育有深刻的内在联系。首先,母爱对孩子健康人格的形成是一种必要因素。社会心理学家鲍尔贝的研究证实,失去母爱的孩子不仅会在智力发展和情绪状态有别于正常孩子,而且极易形成******性格。麦克德的调查也表明,失去母爱的孩子成年后的犯罪率高达苑圆豫,这足以说明母爱对人格特征的影响作用;其次,父亲对孩子的人格塑造同样是极为重要的。父亲除了能作为一种榜样,使孩子容易形成具有智慧、好奇、信心、坚毅的人格特征之外,对于孩子成年后能否恪守法律有直接影响。格卢克就证实,失去父爱的孩子成年后犯罪率高达6园豫。原因可能在于,无父爱的孩子缺乏人格楷模,在好奇心与交往愿望的驱使下,他们往往会以社会上的某人或群体作为自己的交往和模仿对象。由于他们缺乏辨别能力,好坏难分,极容易受不法分子所控制。在不法分子的引诱和教唆下,很容易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第三,父母管教子女的不良方式与子女犯罪的关系也十分密切。权威式的管教对孩子缺乏耐心,希望子女惟命是从,如孩子有不从之处,便打、骂、训斥。结果,孩子表面顺从,内心则不服,愤怒与对抗情绪仅被暂时压抑。一旦摆脱父母的权威性控制,就可能将愤怒、敌意转化为攻击行为,发泄到同学、朋友身上。为了逃避父母的经常性惩罚,孩子养成了欺骗、说谎的习惯,进而发展为虚伪、狡诈的不良品行。与权威式相反的是溺爱式管教。父母对子女不作任何约束,百般宠爱,百依百顺。结果,孩子从小就养成了放任自由,蛮不讲理,毫无自律性的人格特征。成年后,就可能对社会规范和法律也抱有全然不顾的态度;第四,父母关系对孩子人格的形成也有影响。如果父母之间经常发生争吵、冲突、打斗,甚至关系破裂、离婚,都会给孩子的人格塑造带来负面影响。心理调查表明,在青少年罪犯中,出身破裂家庭的青少年占居的比例很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有的青少年因得不到家庭的慈爱,极为渴望通过参加某些团体以被人接受,满足安全、归属和爱情等需要,结果加入了犯罪集团,走上了犯罪道路。也有的青少年为了摆脱生活空虚与无聊,吸上毒品。购买毒品所需的高昂费用使他们走上了偷窃、抢劫、贩毒的犯罪之路。而那些少女则可能为满足自己的吸毒嗜好,被迫去****,堕落为罪犯。可见,家庭破裂、无人管教是一部分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学校是传授知识的场所,也是对青少年进行正面教育,将他们培养成具有现代科学知识和良好人格素质的特殊环境。然而,每个学生在学校中的具体状况则取决于他们主客观因素的综合作用。在相同的学校环境中,学生之间在知识水平、思想品质和人格特征方面表现出明显差异。在绝大多数学生健康成长的同时,少数学生却由于种种原因,形成了有缺陷的人格特征,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心理调查显示,学业困难者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性6大于一般学生。这是因为,差生在集体中往往被人看不起、无地位、受冷落、孤立和自卑使他们渐渐游离于集体之外,为了获得代偿性满足,他们往往会从其他人际环境中寻找交友对象。由于差生受自身条件所限,他们结交的朋友大多也属差生之列,而差生团体对学习普遍不感兴趣。于是,他们会将精力与时间用于自己感兴趣的某些活动中,加上他们明辨是非的能力较差,这就容易为不法分子所利用,沾染上不良习气,走上犯罪道路。

社会环境比家庭、学校更为复杂,与各种社会成员(如邻居、同事、朋友和素不相识的交往者)接触,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影响或熏染。社会成员中还有不少是人格异常、品行不良、违法犯罪者,他们对社会规范的错误态度及其消极的行为方式对青少年所起的榜样作用极为恶劣,是引导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教唆者。

2.行为模仿

1961年,社会心理学家班图拉做了一个实验:让实验组儿童观看成人粗暴地对充气塑料娃娃拳打、脚踢、口骂。然后,让该组儿童自己玩塑料娃娃,并观察儿童的行为表现。结果,实验组儿童在玩塑料娃娃中表现出明显的攻击性行为,即模仿成人对塑料娃娃拳打、脚踢;而对照组儿童对塑料娃娃基本无攻击行为。班图拉的实验设计尽管违反了伦理原则,一定程度上在教唆儿童打人、骂人,但该实验却较有力地证实了攻击******行为的发生有时是模仿他人的结果。

当然,被模仿的行为本身或许并不具有犯罪性质,但在特定条件下,它们却可能转换为犯罪行为。例如,在家里,父亲是爱子女的,他教育子女完全是为子女好。然而,粗暴的权威式的教导方式恰恰成了子女的模仿对象。有些父亲对孩子动不动就进行训斥、打骂,在父亲的粗暴行为的示范下,客观上对孩子起了一种榜样作用。孩子在家挨打后,就可能在外面以父亲为榜样,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成为攻击者。心理学实验证实,攻击性行为发生之后,受过惩罚的人比攻击行为发生之前就被阻止的人更容易继续攻击行为。因此,因攻击他人而受父亲暴力教训的孩子即使在短时间内会有所收敛,但很难从根本上改变暴力倾向。从这意义上讲,孩子形成的暴力倾向正是从模仿父亲的行为中获得的。

更为值得关注的是,现代社会的书、刊与影视传媒也可能成为青少年模仿暴力行为的源泉。层出不穷的武打小说、书刊中描述的凶杀和犯罪案件及其改编成的影视作品所反映的情节都可能成为部分青少年的模仿对象。尤其是那些借助高科技手段制成的逼真的打斗场景更能满足青少年追求刺激的欲望,青少年在欣赏影视剧情节的同时,也潜移默化地接受着行为示范。而那些缺乏鉴别能力的青少年受到的消极影响更为明显,模仿犯罪行为的可能也更大。因此,涉及凶杀、犯罪内容的影视、录像等对现实犯罪的引发作用不可低估。班图拉等人甚至认为,以猫为主人公的动画电影,也能诱发孩子的攻击行为。

3.挫折心理

当代社会里,无论是求学、就职、婚姻、事业或其他社会活动,都存在人际竞争的倾向,而要在竞争中取胜,须有良好的主客观条件。即使如此,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仍是客观存在的,强中更有强者。而那些原本能力差、意志力薄弱、内向、自卑的人更容易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劣势。所以,现代人随时都可能受到挫折。所受的挫折有轻、重之分,延续的时间也有长、短之别。受挫后,由于个人避免行为失常的能力不同,行为反应会有明显差别。有的人挫折容忍力较强,能自我调节心态,能理智地控制自己的行为方向。有的人挫折容忍力较弱,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波动,以致表现出过激行为。更有甚者,强烈的激情状态使自己的意识阈变窄,理智分析能力完全丧失,因行为失控酿成大祸,致使社会或他人遭受重大损害,成为一个罪犯。现实生活中的许多犯罪案例说明,因遭受挫折加之情绪一时冲动,是犯罪行为突发的主要原因。尤其在利益和爱情竞争中,失败者的一念之差所引发的犯罪行为在现实中更为常见。

二、群体因素

人际互动是群体成员相互影响的必然产物。良好的群体气氛对良好的个体行为有引导作用,而对错误的违规行为则有制约作用。相反,不良群体(或有犯罪倾向的群体)的气氛容易形成狂热冲动的“集体意向”,致使个体失去理性分析力,在集体行为的感染中,盲目地从事错误(或犯罪)行为。所以,群体引导下的个体行为与个体独处时的行为方式有时会有明显区别。某些错误的过激行为或******行为在个体彼此分散或相对孤立的状态中可能不会发生,而在个体聚集的群体条件下则可能迅速爆发,很快蔓延。因此,群体因素与犯罪行为之间的相关性早就为心理学家所关注。

集群条件下之所以容易引发过激的犯罪行为,首先在于,群体成员有归属的需要,他们不希望在群体中成为孤立者,受众人攻击和排挤。为此,他们会遵从群体意愿,采取与大多数人相一致的行为,这就是“从众”。群体内部的从众行为容易减弱个体的自我意识、理性判断和调控能力,盲目地参与危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活动。当然,从众行为并非都出自非理性的冲动。某些从众者愿意采取与群体相一致的行为,往往出于投机性的“责任扩散”。即将群体行为的后果看成由全体成员共同承担,个人不负具体责任,或负有不明确的均等责任。正是在这种心态的支配之下,某些成员认为即使群体行为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但由于责任不明,个人分担的责任仅是微小的。这种投机心理在很大程度上能强化某些个体参与群体犯罪的意愿。

其次,群体成员参与群体行为也屈从于群体规范和权威人物,在犯罪团伙中更是如此。群体要实现组织目标须有群体规范,而犯罪团伙为了制约个体行为,更设有种种规定。违反规定者将遭受严厉处罚,直至断送性命。有鉴于此,犯罪团伙成员的求生欲望会使他们必须以团伙利益高于一切,完全置道德、法律于不顾,全力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当然,出于对团伙头子的效忠与义气,团伙成员惟命是从,舍己参与团伙行为也是犯罪活动得以展开的重要原因。

三、文化因素

如突破个体、群体的影响,从更为广阔或深6的层次分析,某些犯罪的发生也与文化背景有一定牵连。心理学家塞林认为,生活在特定文化背景中的人,由于长期以一种文化作为自己的行为规范,因而具有特定的态度、信念和价值观念。当他们受到异质文化的冲击和影响时,往往会有意或无意地坚持自己长期形成的态度、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结果便容易产生与异质文化规范相抵触的犯罪行为。塞林将这种犯罪归因为“文化冲突”。引起文化冲突可以是多层面的,不同种族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不同团体之间都可能发生文化冲突。例如,同一民族的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之间,就存在明显的文化差异。贫困地区具有的特异习惯、风俗、价值观和行为方式等就是特殊文化。习惯于本地区特殊文化传统和规范的人只要不离开本地区,其生活和行为方式相对是平稳的。然而,他们一旦离开本文化圈,进入发达地区,面临异质文化时,就可能因文化规范不同,在行为标准上引起混乱,甚至陷入犯罪。当然,文化冲突只是引起犯罪的一种可能,并非必然。

犯罪行为的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