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新编社会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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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日常生活(2)

本土方法论认为,规定着日常生活的民间规则包括许多含蓄的理解和期待,对于谈话的双方来说同样如此。如果破坏了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依据的尽管不常被我们意识到的那些常规和那些对交谈过程、交谈语言的共同的理解,同样也会招致恼怒、焦虑和困窘。下面是加芬克尔的另一个实验:他要求学生与一位朋友或熟人进行正常的谈话,但一定要使对方说明平常的说法和用语的涵义。结果,所有谈话的对象都表现出某种奇怪和恼怒。比如:对象:你好呀!

学生:你问我好是指哪个方面?是问我的身体、我的成绩、我的经济状况,还是我的……

对象:你瞧,我只不过想礼貌性地问一句罢了。说实在的,你好不好,我管不着!

对象:我的车胎没气了。

学生:你的胎没气了?你说这话是什么意思?

对象:你问我“你说这话是什么意思”这是什么意思?车胎没气了就是车胎没气了。我就是这个意思,没什么特别的意思。你提的问题真怪!

本土方法论集中在对日常生活的经验研究上,力图以“打破常规”来研究“常规”。它使我们认识到自己是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一切事情的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可我们很少有机会去理解我们所做的事情在多大程度上是由我们自己或我们的朋友及其他人创造的,因为事情每天都是以非正式而不是以正式方式创造的。

五、交换理论

霍曼斯(Homans,George Casper)、布劳(Blau)等人提出的交换理论认为,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相互作用,从根本上说是一种交换关系所决定的交换过程。个人利益是人们相互交往背后的普遍动机。人们像行为心理学家斯金纳实验中的动物一样,倾向于为了奖赏而做事,而人们又为了相互的需要交换奖赏。

1.霍曼斯关于交换行为的六大命题

霍曼斯相信行为心理学足以解释人类的一切交换行为,为此他创立了六大命题来解释人类的交换行为:(1)成功命题,“对于人们进行的所有行动来说,一个人的某种行动得到的报酬越经常,这个人就越愿意从事这种行动”。(2)刺激命题,“如果在过去一种刺激或一组刺激的出现,曾经成为一个人行为得到报酬的原因,那么现在的刺激越是与过去相同,人就越可能产生这种行为,或是一些相似的行为”。(3)价值命题,“对于一个人来讲,他的行动结果对他越有价值,他就越可能去执行这个行动”。(4)剥夺——满足命题,“一个人在最近越是得到一种特殊的报酬,那么该报酬的追加对于这个人来讲,就越来越没有价值”。(5)攻击——赞同命题,“在一个人的行动没有得到他预料的报酬时,或得到他没预料的惩罚时,他将感到气愤,他便可能去从事侵略性行为,这种行为的结果变得对他更有价值。在一个人的行动得到他预料的报酬时,尤其是得到的报酬比他预料的报酬大时,或者没有得到他预料的惩罚时,他会感到高兴,他更可能从事认可性行为,这种行为的结果变得对他更有价值”。(6)理性命题,“人们在对两种行动进行取舍时,会根据他当时的认识,选择那种获利可能性增大,结果总价值增大的行为”。

2.布劳微观结构中的社会交换

布劳认为人际间的交往开始于社会吸引,社会吸引是指与别人交往的倾向性。如果一个人期望与别人的交往会带来报酬,不论这些报酬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那么他会受到能提供报酬的人的吸引。而要使对方承认自己,愿意与之交往,就必须向别人证明自己也是一个有吸引力的人。

布劳认为,交换关系与竞争关系在开始是同一的。一个能产生极大吸引力的人一定是因为他能提供给别人无法从其他地方得到的报酬。随着竞争的发展,人与人之间开始出现地位分化,一些人处在吸引他人、被人尊敬的地位,另一些人处在被人吸引、表示尊敬的地位。这时交换关系与竞争关系不再同一,那些处于被人尊敬的地位上的人继续为权力或领导地位竞争,而那些表示尊敬的人失去了竞争机会,不得不以尊敬来换取别人提供的报酬。

“互惠主义”是在许多社会交换过程中起作用的一个特征。根据这个特征,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给予的同时也包含着对回报的期待。尽管回报的形式不同,时间上既可能是即付的,也可能是日后的,但是,对同等报答的期待决定着最初的奉献。

交换理论的一些观点在解释现实社会生活中许多人际交往、互动行为方面的确有它独到的作用,不论是平常人们所说的“礼尚往来”、“互通有无”,还是生活中形形色色的社会交往、人际关系,都可以从交换理论的角度做出一番解释。许多社会学家还将这种理论应用于研究组织活动、婚姻、友谊等领域,甚至用来研究夫妇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日常生活中的社会规范

规范通常被理解为某种公认的必然的秩序,实质上就是指标准、规则、章程和模式的集合。社会学对规范的注意是由对角色的研究引起的,因为作为个人与社会结合点的角色,体现两个人以上的关系与活动,为了协调人们之间的关系与活动就需要规范。社会规范就是社会中协调人们的交互作用,维护社会共同生活,并以各种形式表现的行为方式和准则。因为人们需要的多样性,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以及文化的多元化,使规范分成了许多种类。特纳提出了“自发规范”的概念,如一个学生在教室里总是坐在一个位置上,别人要是偶尔坐在那里,其他人就会感到奇怪,而偶尔坐在那里的人,也会产生自己坐了别人位置的感觉,这就是自发规范在起作用。与自发规范相对应的是规定性规范。规定性规范是由法律、道德、规则、条例以及风俗习惯等规定的。此外科塞还提出了特殊规范和一般规范的概念。特殊规范是把家庭成员每个人都当作特殊的个人来看待,比如她是我的妻子,他是我的儿子,他是我的丈夫,等等。家庭规范是基于对成员的爱和忠心而建立的,所以是特殊规范。

以上这些都是以往学者对规范的分类,这些分类从不同的方面表现了规范对于人们行为的指导作用。任何规范都不能涵盖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切价值标准。由于受到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转型的影响,很多领域出现了价值规范真空,存在着一些不为人们所认识的规范形式。我们从日常生活出发,把规范分为公开规范(maifest norms)和隐蔽规范(hidden norms)。

一、公开规范和隐蔽规范的界定

所谓公开规范是指群体、组织和社会公开宣布的规范,比如法律规范、道德规范、技术操作规范以及各种规章、规则、制度等,都属于公开规范的范畴。公开规范包括公开宣布的规范、规则、制度,那些虽然没有公开宣布但内化为人们行动指导标准的道德准则,以及为社会上绝大多数人所认同的行为标准。隐蔽规范主要是指公开规范不禁止也不提倡的,被人们默默遵守着的那类规范。这种规范和公开规范一样普遍,各处都有。一般而言,隐蔽规范不违反公开规范,不是公开规范明确允许的。所以它既不是对公开规范的补充,也不是对公开规范的违反,而是在社会互动中形成的对自己有利的不便言明的规范,是一种擦边球式的一套行为准则。比如最讲究公平竞争的体育比赛,它有一套公开而又公平的比赛规则,这是公开规范,但是运动员在比赛中又常常使用一些公开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的方法去破坏对方发挥竞技的能力。这种行为是与比赛的公平竞争的宗旨相违背的,但是它并不直接违反规则,在比赛中大家都这么做,以致成为秘而不宣的策略和规范。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对于某个机会和资源的争夺也常常使用隐蔽规范,比如职位的升迁,公开规定应该是能力与品德的考查,是有一整套的评定标准和规范的,然而在考查的背后却又隐藏着拉关系、走后门等活动,这些活动也是有规矩可循的,在中国叫“路子”,不懂得这套规范叫做“不识路子”,而这套路子就是人们所默默遵守的隐蔽规范。

作为社会规范中的一组概念,公开规范与隐蔽规范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我们把规范划分为公开规范和隐蔽规范的主要依据是规范对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调整的作用。能够调整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并公开宣布的规范就是公开规范。而公开规范既不提倡也不禁止且不具备调整个人与社会利益关系功能的规范则是隐蔽规范。公开规范与隐蔽规范的一个重要区别表现在对调节对象的约束力上。公开规范对调节对象具有约束力,如果违背了规范,将会受到规范的惩罚,它因此能够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行。但是隐蔽规范并不具备对调节对象的约束力,对于不按照隐蔽规范行事的行为主体没有任何制约作用。

隐蔽规范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转变为公开规范的。如果公开规范对于隐蔽规范指导下的行动认同并使之制度化,那么隐蔽规范就转变成了公开规范。比如花钱买功名在中国历史上由来已久,从秦汉时期就有,但不是正途,可以看做是隐蔽规范。到了清朝,把捐官纳入制度的体系,于是官员候补就分成了两个班次,一班是经过科举考试上来的甲班,另一班是花钱买来功名的捐班。于是花钱买官就从隐蔽规范转变为公开规范。对于隐蔽规范的界定不得不提到违法行为。隐蔽规范作为公开规范既不提倡也不反对的那类规范,与社会中的违法行为有着紧密的联系。首先,隐蔽规范行为与违法行为有着相似之处。违法行为特别是在经济生活领域的违法行为,多表现为对社会公平的违背和破坏,如通过行贿受贿以获取更大的自身利益等。从表现形式上来看,违法行为与隐蔽规范所指导的个人行为绝大部分显失公平。如前所述,隐蔽规范在体育竞技中和职位升迁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行为是对社会公平精神的违背。如国外一些政府官员在选举过程中的拉选票行为,这也是受到隐蔽规范指导的行为,而这种拉选票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与金钱投入的多少呈正相关,最终选举出来的政府官员也许并不是真正德才兼备的人,而是投入金钱最多的人,这显然是对公平竞争的违背。但是这样一种行为又是被人们所默认的行为,虽然没有公开的法律规范来提倡这种行为,但是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来禁止这样做。其次,隐蔽规范所指导的行为与违法行为之间又存在着重要的区别。那么如何来判定一种行为是属于隐蔽规范的行为还是属于违法行为呢?这里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区分:第一,从与公开规范的关系来看,隐蔽规范虽然不是公开规范所明确允许的,但是也不违反公开规范。隐蔽规范所指导的行为不会与公开规范直接冲突。违法行为则是对公开规范的根本违背,特别是对法律规范的违背。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违背公开规范,违背了公开规范就不能够称之为隐蔽规范。第二,从行为的后果来看,隐蔽规范是在社会互动中为了争取自身更大的利益所形成的对自己有利的规范和一套行事的准则,是一种擦边球式的规范,隐蔽行为也是一些擦边球式的行为,行为后果不足以受到社会的惩罚。违法行为则不同,它表现为一种公开的对规范的违背,违法行为的后果是受到相关法律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