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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1)

“精神哲学”是黑格尔哲学体系的第三部分内容。同时,“精神哲学”也是黑格尔的“绝对精神”自我发展程度最高的阶段。或者可以说,“精神哲学”是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完成。“精神哲学”研究的是“人”的意识和认识。精神哲学以人类意识、社会生活为研究对象,但是,目的在于揭示人类精神的发展在本质上是逐步实现自由达到绝对真理的过程。黑格尔把精神哲学分为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三个阶段。主观精神以个人有限的经验认识为对象和内容。在这个阶段中,精神还处于概念之中,还处于它自身的主观性、观念性之中,还没有达到客观性、现实性,它的概念还没有成为客观性的东西。客观精神是精神表现于人类社会,构成法律、道德、伦理和国家制度及其历史等。它主要论述伦理学、政治哲学、历史哲学,也可以广义地把关于客观精神的哲学称之为“法哲学”。绝对精神是主观精神和客观精神的统一。黑格尔认为,“主观精神”和“客观精神”两者都是相对的、片面的,但是在绝对精神阶段,绝对精神克服了“主观精神”和“客观精神”的互相对立,把两者的差异包含于自身之中,完全达到了实现自己和认识自己的阶段。

精神哲学

精神哲学是绝对理念发展的第三部分,是黑格尔哲学体系发展的最高阶段,也是绝对精神自我发展过程的最高和最后的阶段。黑格尔认为,“精神”是纯粹概念与自然的统一;纯粹概念是绝对抽象、缺乏实在内容的;自然是僵死的缺乏自觉性的物质,而精神则分别克服了纯粹概念绝对抽象的不足和自然僵死缺乏自决的片面性,达到了具体、实在、能动的完美境界。黑格尔把精神哲学分为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三个阶段。

精神哲学是绝对理念发展的第三部分,是黑格尔哲学体系发展的最高阶段,也是绝对精神自我发展过程的最高和最后的阶段。相比于作为黑格尔哲学基础的逻辑学,精神哲学则是黑格尔哲学的完成和全部实现。

“在我们看来,精神是以自然为前提,而精神则是自然的真理,由此,它就是自然的绝对的在先者。在自然的真理中,自然是消失了,作为达到自为存在的理念的精神产生了。在这里,理念的主观与客观是同一的。”正如黑格尔所讲的一样,他认为,“精神”是纯粹概念与自然的统一。因为他认为,纯粹概念是绝对抽象、缺乏实在内容的;自然是僵死的缺乏自觉性的物质,而精神则分别克服了纯粹概念绝对抽象的不足和自然僵死缺乏自决的片面性,达到了具体、实在、能动的完美境界。

但是,黑格尔在论述其精神哲学时并没有走出唯心主义的泥淖。黑格尔所讲的“精神”仍然是派生自然界万物的那个绝对精神。在这里,黑格尔只是让“绝对精神”从自然界回归自身而已。黑格尔认为,“绝对精神”最终会冲破自身的外在性,扬弃自身派生出来的自然界,最终回到自身。而精神哲学的研究对象就是精神产生自己、发展自己以及回归自己的过程。“精神哲学是研究理念由它的异在而返回到它自身的科学”;是理念在其实现过程中所达到的最具体、最发达的形态;它不只是研究个体的个别能力或特性,而是要研究精神的实质本身,要认识人的真实本质。

因此,精神哲学以人类意识、社会生活为研究对象,目的在于揭示人类精神的发展在本质上是逐步实现自由达到绝对真理的过程。在此基础上,黑格尔把精神哲学分为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三个阶段。

1、主观精神

主观精神以个人有限的经验认识为对象和内容。在这个阶段中,精神还处于概念之中,还处于它自身的主观性、观念性之中,还没有达到客观性、现实性,它的概念还没有成为客观性的东西。即在主观精神阶段,精神还没有展现于客观的社会政治制度和伦理道德风俗之中。精神的自由是潜在着的,还没有实现出来。

黑格尔把主观精神又区分为“灵魂”、“意识”和“精神”本身三个小阶段,分别作为人类学、精神现象学和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2、客观精神

客观精神是精神表现于人类社会,构成法权、道德、伦理和国家制度及其历史等。它主要论述伦理学、政治哲学、历史哲学,也可以广义地把关于客观精神的哲学称之为“法哲学”。黑格尔的客观精神的研究领域包括了整个生活和历史领域。具体来讲,黑格尔把法的发展按照自由从抽象到具体的发展分为抽象法、道德和伦理(含世界历史)三个阶段。

(1)抽象法

在具体论述抽象法之前,必须弄清楚一个概念——人格。黑格尔认为,“人格”是“意志”和“自由”在具体的单一的个体上的表现。“人格”的真正意义在于确定每一个单一的个体认识某种无限的、普遍的和自由的“人”。“人格”的概念是对具有“精神”的“人”的一种主观和客观意义上的肯定。人格所包含的东西,首先是它的权利能力即权利的可能性。或者从某种意义上讲,“人格”是对“意志”和“自由”的一种肯定或者规定,没有自由,没有自身的意志,是没有人格的。例如,奴隶社会的奴隶或者农奴,他们没有自由,不能按照自身的意志来进行生产活动,因而就是没有人格的。

在了解了人格这一概念之后,“抽象法”就好理解了。“抽象法”就是一般地表现人格或者肯定作为具有人格的人所应该具有的权力可能性的东西。但是,“可能”和“不可能”是相对来讲的,抽象法不可能一一列举每一个单一的个体的人的每一项确定的权利,而只能以禁令为基础表现为一种“形式上的法”。具体来讲,抽象法所能做到的只是命令每一个个体的人不得否定其他个体的人的“人格”。抽象法有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所有权,而所有权又有占有、使用和转让三个小环节,第二个环节是契约,第三个环节是不法。这些内容将在第六章中详细叙述。

(2)道德

在“抽象法”领域,意志表现为“自在的无限性”,意志只是在表面上或者只是外在地与具有普遍意义的抽象法相适应,并不关心意志自身或者人的内在。也就是说,在抽象法的规定性下,意志表面上看上去和“抽象法”相适应的话,“抽象法”的意义也就实现了。至于意志自身的内在是不是与“抽象法”的具体内容相符合,这并不是“抽象法”所关心的事情。

但是,在“道德”领域,意志是表现为“自为的无限性”。在这里,意志是向着自身的内在来实现的。在“道德”领域,“主观”自己会主动评价自己的意志是否符合意志自身的内在。换句话说,“道德”就是主观意志的“法”。“道德”会通过“主观的法”这个中介来检验意志自身是不是与普遍的意志相符合。黑格尔认为,在道德领域,人格的主观能动性才真正地体现出来了,人格也才真正地成为了主体。在道德领域,不仅仅是主体自身会评价自己的意志行为的性质,还可以评价“其他人”的行为的性质。道德也可以分为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故意和责任,第二个环节是意图和福,第三个环节是善和良心。这些具体的内容都将在第六章中具体论述。

(3)伦理

“伦理”是客观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黑格尔认为,抽象法是客观的,道德是主观的,都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瑕疵,从评价角度来讲都不可避免地具有片面性。但是,当客观精神发展到伦理的时候,“客观精神”会有一个质的提高,因为作为主观和客观统一的“伦理”,在实现自由方面既克服了“抽象法”的单纯外在的片面性,也克服了“道德”的主观内在的片面性。“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正如黑格尔所讲的一样,自由在伦理阶段真正地实现了自己,把自由同时体现在了外部现实和主观性之上。“伦理”又可以区分为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环节。这将在后面的章节具体论述。

3、绝对精神

绝对精神是主观精神和客观精神的统一。黑格尔认为,“主观精神”和“客观精神”两者都是相对的、片面的,但是在绝对精神阶段,绝对精神克服了“主观精神”和“客观精神”的互相对立,把两者的差异包含于自身之中,完全达到了实现自己和认识自己的阶段。绝对精神最终在这一阶段中实现了自己绝对的、无限的本性。在绝对精神阶段,理念带着自逻辑学的“纯存在”范畴以来的一切收获物回到了自己的老家,成了最丰富、最具体的实在,达到了主体和客体、思维和存在的绝对统一。

绝对精神包括艺术、宗教和哲学三个环节,三者的对象和内容都是“绝对”,但认识的方式不同。黑格尔说:“普遍精神的内在的要素,在艺术中是直观和形象,在宗教中是感情和表象,在哲学中是纯自由思想。”绝对精神在哲学中最终认识了自己,达到了思维和存在的绝对统一。当然,在黑格尔看来,艺术、宗教和哲学三个环节也是绝对精神自我认识的三种不同的形式。

灵魂

黑格尔认为,人在真正达到感性认识之前必须经历一个过程,人不可能一瞬间就达到感性阶段。而在达到感性阶段之前必须经历的这个阶段,黑格尔把它称为灵魂。灵魂是精神发展的开端,是精神的潜在的直接存在,还没有达到清醒的意识,还是“自然精神”,是精神意识发展的最初级的阶段。灵魂最初是“自然灵魂”,它完全受自然条件的束缚,受肉体的支配。当“自然灵魂”发展到能够自我感觉时,它就开始摆脱自然的规定了。黑格尔又把“自然灵魂”分别从“自然的质”、“自然的变换”和“感受”三部分来论述。“感觉灵魂”能够区分它本身各种特殊感受与感觉,形成“习惯”。“现实的灵魂”有能力超出自然存在,成为同客体相对立的主体,自然则成为外在于主体的客体。

灵魂是主观精神发展的第一个阶段。

黑格尔所讲的“灵魂”实际上是人类学的一个研究对象。黑格尔认为,人在真正达到感性认识之前必须经历一个过程,人不可能一瞬间就达到感性阶段。而在达到感性阶段之前必须经历的这个阶段,黑格尔把它称为灵魂。因此,黑格尔认为,灵魂是精神发展的开端,是精神的潜在的直接存在,还没有达到清醒的意识,还是“自然精神”。所以说,灵魂就是自然精神,是精神意识发展的最初级的阶段。作为人类精神意识发展的最初阶段,灵魂只是一种模糊的非常低级的精神意识,或者说是仅仅与低级动物的意识状态相类似的意识状态。在灵魂阶段,虽然人和自然是浑然一体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尚未分开,但是灵魂作为精神的一种形态,尽管是最原始的形态,它毕竟意味着理念已开始摆脱自然的外在性,逐步进入作为真理的境界。另外,黑格尔认为,灵魂是和人的肉体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灵魂不能与人的肉体割裂开来,两者是相互依存、相互发展的。

灵魂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

最初是“自然灵魂”,它完全受自然条件的束缚,受肉体的支配。它把一切存在都作为它本身,它所具有的各种质的差异,如人种、民族特性、个人气质、性格、本能等,都是由气候、地理等自然条件所赋予的。

当“自然灵魂”发展到能够自我感觉时,它就开始摆脱自然的规定。因此,在“感觉灵魂”里,灵魂表示出感觉活动的自我性和主动性。自我感觉能够区分它本身的各种特殊感受与感觉,形成“习惯”,使人成为普遍性的自我,得到一定的自由。但习惯仅仅是无意识的活动,不能给人真正的自由。

“现实的灵魂”有能力超出自然存在,成为同客体相对立的主体,自然则成为外在于主体的客体。于是“灵魂”阶段就过渡到“意识”阶段。

1、“自然灵魂”

“自然灵魂”是主观精神发展的最低级的阶段,是精神哲学发展的起点。当主观精神还处于“自然灵魂”的阶段时,“主观精神”(或者是“精神”)还只是具有自然规定性的灵魂。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理解这里所指的“自然规定性”呢?黑格尔认为,处于“自然灵魂”阶段的主观精神,还复杂地纠缠在自然之中,还没有从纷繁复杂的自然中挣脱出来。除了具有单纯地表明它的纯自然属性的“有”或者“存在”的特性外,自然灵魂没有任何具体的性质。或者可以说,作为“主观精神”发展的初级阶段的“自然灵魂”,就是一种没有任何具体规定性的单纯的意识状态。

黑格尔又把“自然灵魂”分别从“自然的质”、“自然的变换”和“感受”三部分来论述“自然灵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