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励志黑格尔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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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黑格尔的概念论(1)

在进入概念论的论述之前,黑格尔说了这样一段话,“假如我们对于任何题材,只依据相互关系的观点去观察,则我们事实上是采取了一个完全无概念的态度,即对于事物的本质缺乏概念式的把握。而我们所得到的仅是一堆干燥的事实”。据此,黑格尔认为,我们对因果关系的认识不能仅仅停留在“相互作用”的阶段(即使“相互作用”的范畴是“本质论”里最高级的范畴)。因为,不管是存在也好,本质也好,只有“概念”才能给事物最完美的、最科学的解释。实际上,也就像列宁所说的那样:“仅仅‘相互作用’等于空洞无物。”所以说,为了使逻辑学的哲学范畴更现实,更具体,更实际,逻辑学的哲学研究就必须更加深入。这也就为“概念论”的研究提供了契机。

“主观性”

黑格尔的“主观性”主要考察概念本身、判断以及推论等思维形式。“主观性”考察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概念本身、判断和推论。概念主要分为抽象概念和具体概念,“抽象概念”是形式逻辑研究的对象,只是抽象的概括;“具体概念”包含有一切充实的内容,是不同规定性的统一。判断是和概念直接相关的另一种思维形式。判断和概念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黑格尔大体上按照逻辑学中存在、本质和概念三个阶段,把判断具体区分为质的判断、反思的判断、必然的判断和概念的判断四类。“推论”是黑格尔在“概念论”里考察的第三种主观性思维形式。黑格尔按照认识的内容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矛盾发展过程,把“推论”分为三个阶段:“定在的推论”、“反思的推论”、“必然的推论”。

“主观性”的主要任务是考察概念本身、判断以及推论等思维形式。旧的形式逻辑或者形而上学的哲学观点认为,形式逻辑是和认识的内容彼此对立的,互相孤立的;形式逻辑和它所要认识的内容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但是黑格尔并不这样认为,黑格尔认为,形式逻辑(也即思维形式)是和它所认识的内容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一方面,形式逻辑应该具有鲜活的内容,否则,形式逻辑就是僵死的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思维形式;另一方面,形式逻辑的发展是随着实际内容的发展而发展的,内容发生变化,形式逻辑也随着发生变化,否则,形式逻辑就不再具有任何时效意义。实际上也正如黑格尔所讲,形式逻辑应该是和它的内容息息相关的,不应该只是研究纯概念、纯判断、纯推论的思维形式。形式逻辑是最应该具有丰富的实际内容的,也只有和实际内容联系起来的形式逻辑才是富于生命的,也才是真正的逻辑学和哲学意义上的形式逻辑。黑格尔在《逻辑学》里说:“即使仅仅把逻辑形式看作为思维的形式功能,就值得我们研究它们本身在多大程度上符合于真理。一个逻辑办不到这一点,它顶多只能要求有按思维现象现有的样子作自然史式的描述那样的价值。”

黑格尔不仅强调逻辑和真理(即内容)的符合是极为重要的,黑格尔还认为,逻辑和其他所有的学科都应该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黑格尔说:“逻辑在最初是作为人们所了解和理会的东西来学习的,但开始时总是难以认识其范围、深度和进一步的意义。只是由于对其他科学有了较深刻的认识以后,逻辑的东西对主观精神说来,才提高为一种不仅仅是抽象的共相,还是在自身中包含了丰富的特殊事物的共相——正像同一句格言,在理解上,青年人也许就没有阅历很深的成年人理解得深和透。这样,逻辑的东西,只有在成为诸科学的经验的结果时,才得到自己的评价;对于精神来说,它从此才表现为一般的真理,不是与其他素材和实在性并列的一种特殊知识,而是所有这些其他内容的本质。”这说明以下两点:其一,逻辑本身是抽象的共相;其二,逻辑除了是抽象的共相,还是包含着具体的丰富的实在内容的共相。人们最初在单纯地学习逻辑的时候,总感觉逻辑是抽象的,变幻莫测的,空洞的,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这就说明,逻辑本身是抽象的共相;可当人们掌握相当的科学知识后再来学习逻辑时,就会发现逻辑本身是富含丰富的具体内容的,是容易理解的,这又说明逻辑不仅仅是抽象的共相,更是包含着丰富的实在内容的共相。

总而言之,黑格尔认为,形式逻辑(也即思维形式)是和它所认识的内容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逻辑和其他所有的科学都应该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逻辑除了是抽象的共相,还是包含着具体的丰富的实在内容的共相。

“主观性”考察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概念本身、判断和推论。

概念

黑格尔认为,不管是“存在”也好,“本质”也好,只有“概念”才能给事物最完美的、最科学的解释。而概念包括个别性、特殊性和普遍性三个环节。至于什么是概念的个别性、特殊性和普遍性,我们可以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比如我们说“豆”,如果这里的“豆”不是具体地指红豆、绿豆、扁豆或者其他的豆子,那么按理所讲的“豆”就是概指,就是普遍的。而红豆、绿豆、扁豆以及其他种类的豆子是集个别性与特殊性于一身的。黑格尔认为,概念的个别性、特殊性和普遍性是不可分割的、互相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概念的个别性、特殊性和普遍性三者互相依赖,共同构成一个整体:首先,普遍中包含特殊、个别;特殊中包含普遍、个别;个别中包含普遍、特殊。例如上面所举的例子,“豆”这一普遍的概念已经包含个别或者特殊的概念——红豆、绿豆、扁豆等;红豆、绿豆、扁豆三者本身既是个体的又是特殊的;某一粒个体的不管是红豆、绿豆还是扁豆,它们都首先是豆子(普遍性),自身又是具有不同的形状的、不同颜色的豆子(特殊性)。个别性、特殊性和普遍性三个环节是黑格尔全部主观逻辑的基本规定,贯穿整个概念论,黑格尔也正是围绕它们三者来发掘判断和推理思维形式的内在联系的。

在考察了概念的三个基本环节之后,黑格尔认为,概念主要分为抽象概念和具体概念。

(1)“抽象概念”

黑格尔认为,谈到“概念”,一定要把“抽象概念”和“具体概念”区别开来。在黑格尔看来,抽象概念是形式逻辑研究的对象,只是抽象的概括。抽象概念的特点有:抽象概念是排斥差异的,只承认共同之处;抽象概念相对来讲是比较空洞的,并且越抽象的概念,所指的范围就越广,内涵就越少;抽象概念是拒绝任何具体的、个别的以及特殊的“一般”和“普遍”;相对于具体的概念,抽象概念是主观的,变幻莫测的甚至就是空洞无物的。抽象概念的许多特性决定了它仅仅是划分“大此(此概念)”与“大彼(彼概念)”的手段,仅仅是在“类”和“类”之间划分区别。虽然抽象事物在总体上把握事物有相当重要的哲学意义和实际意义,但是就认识和掌握具体的真理和事物而言,抽象概念是远远不能完成任务的。比如,“豆”这一个普遍性的概念,人们在具体谈到“豆”的时候,一般总是要具体提到到底是“红豆”、“绿豆”,还是“扁豆”这些具体的概念。而只能把“豆”从成千上万的事物中分离出来的相对比较抽象的概念“豆”,在很多时候并不能扮演任何关于“豆”的角色。

(2)“具体概念”

在黑格尔看来,抽象概念的特征正是要在“此”和“彼”之间划分区别,树立界碑,正是要“对每一思想,加以充分确切的把握,而决不允许有丝毫空泛和不确定之处”。黑格尔说,“认识当前的对象而得其确定的区别”,这是认识之不可缺少的初步阶段,而形式逻辑的抽象概念在思维中所起的作用就在于此,这也就是抽象概念的“权利和优点”之所在。不过,抽象概念对于认识和把握具体真理而言,总是不够的。现实世界是一个多方面相互联系着的有机整体,是一个不断发展着的过程。当我们在认识现实世界的时候,仅仅用相对而言比较空洞的“抽象概念”是不能完成“认识”和“掌握”真理的这一任务的。要想掌握现实生活的真理,就必须运用与“认识的内容”相一致的思维形式——“具体概念”。

那么,什么是“具体概念”?“具体概念”又是怎样与“具体的认识的内容”相一致的呢?黑格尔认为,“具体概念”包含有一切充实的内容,是不同规定性的统一。进一步来讲,“具体概念”并不坚持绝对的界限,也不是绝对孤立、静止的。相反,“具体概念”最大的特征是发展和互相转化。和“抽象概念”不同,“具体概念”自身的特征决定了它能够与认识的内容保持一致。

表面看来,形式逻辑层面的抽象概念和辩证逻辑层面的具体概念是相互矛盾的,因为形式逻辑层面的抽象概念意在“彼”和“此”之间划分确定的界线,认为“彼”和“此”不能互相过渡和转化;而辩证逻辑层面的具体概念“不分彼此”或者“亦彼亦此”。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在黑格尔看来,具体概念的各个环节虽然是可以互相转化的,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又不是完全可以混淆在一起的,也即:“具体概念”的各个环节彼此之间也不是没有区别,也是可以区分开来的。

总而言之,黑格尔认为,概念既是抽象的又是具体的。一般来讲,概念本身就是一切规定性的体现,本身就是主体自身,这也就决定了概念本来就是具体的。另一方面,一切具体的事物,不管它具有如何丰富的内容,都不可能具有概念那样的内在的自身统一,所以,概念也天生就是具有抽象性的。

事实上,黑格尔在这里所讲的概念的抽象性和具体性问题,也就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问题。在黑格尔看来,普遍性和特殊性两者是密不可分的统一体。普遍性是特殊性的本质,普遍性与特殊性不能完全对立起来,否则,普遍性就会脱离特殊性变为抽象的普遍性而最终失去概念的本身属性。所以说普遍性是寓于特殊性之中的,而特殊性只是普遍性的特殊化、是普遍性的具体表现。例如“个体的事物”本身就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一方面,普遍性只有通过个别的特殊的事物才能取得具体的表现形式而最终实现自己;另一方面,个别的特殊的事物只有在普遍性中才能找到它现实存在的基础、根据和真实的内容。

判断

黑格尔在“概念论”里考察的第二个思维形式是判断。那么,什么是判断呢?黑格尔认为,判断是和概念直接相关的另一种思维形式。判断和概念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首先,黑格尔认为,判断是概念的内在区别,是概念的特殊化,是对概念的特殊规定,是对概念的具体内容的具体规定。从概念的本质上讲,概念虽然是具体的,但是,概念的本质是同一的,是整体。因此,没有判断,概念相对来讲是比较笼统的。判断能对概念加以合理地区别和分割,能把概念的各个具体的部分区别开来。判断的出现让原本较为笼统的“概念”变得更加具体了。

其次,概念是判断的前提和基础。黑格尔认为,判断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概念的内在规定,但是从判断本身产生的角度来讲,判断的产生是离不开概念这个基础的。因为,“判断”是在“概念”的基础之上的一个概念,没有“概念”,无所谓“判断”;没有“概念”,“判断”也就没有规定(判断)的对象;没有“概念”,“判断”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

黑格尔在对“判断”这一思维形式进行论述的时候,还以“判断”为基础,对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进行了区别。

在具体论述“判断”这一概念的时候,黑格尔在批评了形式逻辑的缺陷的同时强调了辩证逻辑的作用。在黑格尔看来,形式逻辑对判断的理解是外在的,也是静止的。依照形式逻辑的观点,判断是静止的、偶然的,根本不可能证明由概念到判断的发展进程。相反,辩证逻辑看问题是运动的,从辩证逻辑层面上看,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发展的过程,而概念就好比一切生命的源泉,永远处于自身与自身的区别和统一之中。辩证逻辑层面上的概念自身的分化作用,把概念自身区别为了一个一个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发展环节,这就是判断的实质所在,相应地,这也就是“判断就是概念的特殊规定”。

针对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关于概念和判断的关系,黑格尔认为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一方面,辩证逻辑把判断看作概念的发挥、规定和陈述,形式逻辑把判断看作两个固定概念间的外在联结;另一方面,辩证逻辑把概念到判断的转化看成是一种必然进展的过程,形式逻辑把判断与概念看成同等平行的外在关系。很显然,前者所研究的思维形式是现成的、固定的,后者则是和内容紧密联系的,是活生生的。在黑格尔看来,辩证逻辑所要把握的具体概念,是包含有充实的具体内容的,是“绝对运动,好似一切生命的脉搏,因而自己区别其自身。这种由于概念的自身活动而引起的分化作用,将自己区别为它的各环节,就是判断。因此,判断的意义,就可认作概念的特殊化。无疑的,概念已是潜在的特殊性。但在概念本身里,特殊性尚没有显明地发挥出来。”也就是说,思维形式从概念发展到判断的过程,和认识内容的矛盾发展、自我分化(或明白发挥)的过程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