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偶然和必然”
偶然
黑格尔认为,“形式上的可能性”最终确定地转化为“现实”其实是很偶然的,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可能”都确定能成为“现实”的。那么,到底什么才是“偶然”呢?其实,“形式上的可能”最终转化成的“现实”是一种单纯的可能性的意义,是“现实”的外在方面,也就是“偶然”。
黑格尔在《小逻辑》中说,“一般讲来,偶然性是指一个事物存在的根据不在自己本身而在他物,偶然的事物是指这一事物能存在或不能存在,能这样存在或那样存在,并指这一事物存在或不存在,这样存在或那样存在,均不取决于它自己,而以他物为根据”。这也就告诉我们,“偶然”的最大特点就是,它是一个现实的东西,但也只是一种单纯的可能性,是可能性与现实性的统一。其实,从“偶然”的本源——可能性本身来讲,可能性本就是现实单纯的内在属性,本身就是偶然的,仅仅是“可能”的,因而也就是偶然的。再进一步来讲,作为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最直接的现实,它本身就是以偶然性的形式出现的。从另外的角度看,“偶然的事物”的出现正好验证了“可能性”。因为,偶然的事物是现实事物的一个方面,是片面的现实事物。总结起来,偶然事物的出现一方面取决于“可能性”,一方面又取决于外在的许许多多的因素。
当然,黑格尔还强调,既然“偶然”只是现实的一个片面的环节,那么,就不能把偶然和现实等同起来,认为偶然就是必然,就是绝对。
必然
与偶然性紧密相关的另一个概念就是“必然”。黑格尔认为,“必然”包括过去、现在以及将来发生的事情,也是“可能性”和“现实性”的统一。并且,黑格尔始终认为,必然是纯客观的,取决于内容本身。
在黑格尔看来,必然性包括“相对的必然性”和“绝对的必然性”两个方面:
(1)“相对的必然性”。黑格尔认为,“偶然”的东西既然能够出现,那么,偶然的东西本身也是包含有某种必然的,只不过偶然的东西所包含的这种必然不纯粹或者需要以其他的外在因素作为条件罢了。于是,与纯粹的,绝对的必然性比起来,这种需要以其他外在因素才能成就的必然性还不能算是绝对的必然性,而只是“相对的必然性”。
(2)“绝对的必然性”。“绝对的必然性”是相对于“相对的必然性”而言的。黑格尔认为,既然相对的必然性是需要其他的外在因素才能最终成就其必然性的,那么有没有完全依靠自身就能完成其自身的“绝对的必然性”呢?黑格尔认为,绝对的必然性指的就是事物本身内在的确定性,就如黑格尔说的那样“某物之所以是某物,完全是由于其自身的原因”。这也就告诉我们,在纷繁复杂的偶然性内部,肯定存在确定的必然性,认识事物一定要通过事物之间的外部联系找到其内部的确定的联系(即其内在的必然性)。
至于偶然性和必然性的关系,黑格尔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偶然性是必然性的起始,必然性是从偶然性开始的。没有偶然性,丰富的必然性就没有办法表现出来。偶然性虽然只是必然性的一个简单的存在环节,但也正是这诸多存在这个偶然性的环节,才真正地表现了“必然性”的“必然”。
其次,偶然性本身并不是孤立的,是从属于必然性的。表面上看,现实中存在着的比比皆是的偶然事物好像是彼此孤立的,但是事实上并不如此,单个的偶然性之间是互相联系在一起的,它们彼此存在的根据是有确定的联系的。更应该强调的是,偶然性并不是独立与必然性之外的,而是从属于必然性的。任何偶然性,不管它多么偶然,不管它表面上看起来有多么的不可思议,但是有一点是一样的,它们表现的都是必然性。它们任何一个个体的存在都是必然性存在的一个验证。
最后,偶然性是必然性表现自己的一种手段。黑格尔认为,偶然性是从属于必然性的环节,是表现必然性的环节。必然性是通过偶然性来表现和发展自己的。其实没有偶然性,单纯的必然性是没有办法来真正实现自己的。
3、“实体和偶然性的关系”
黑格尔在论述“偶然”和“必然”的基础上进一步断言:“一切有限之物都是偶然的。”也即:只有无限才是绝对的,必然的,只有无限才是所有有限和具体事物的依据。这里讲的“无限”,具体来说就是一切“实在”的总称,也就是在这一小节里将要讲的“实体”或者“本体”。黑格尔在《大逻辑》中这样定义实体:“绝对的必然性就是绝对的关系——作为本质和存在的最后统一,实体是一切存在的存在。”相对于一切实在(即实体)来说,个别的事物就是“偶然”。偶然是实体的体现。
实体和偶然性的关系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1)在实体和偶然两者之中,实体是主要方面;实体是它所有的偶然性的集体,至于它的具体的偶然性的个体,则是无限的;实体是通过它的偶然性表现出来的,因此,实体表现在它的每一个偶然性中;相对于每一个偶然性而言,实体具有绝对的力量。
(2)相对于偶然性的有限性,实体否定任何有限性,是绝对无限的;实体的真实性以及绝对性是通过其否定偶然性表现出来的;相对于有限的偶然性而言,实体具有绝对的必然的力量。
(3)相对于单纯的偶然性,实体具有丰富的内容;在众多的偶然性中表现出来的纷繁复杂的内容,都是实体自身的反映;实体表现自己的过程就是实体自己不断地否定自己,最终实现以偶然性来表现自己的过程。
4、“因果关系”
在黑格尔看来,哲学所要达到的应当是绝对的内在的必然性,而绝对必然性的事物,在其直接形式下表现为“实体和偶然性”的关系。实体是偶然性的全体,是无限的整体。它的必然性就在于它自身,因而它是一种支配偶然的能动的绝对力量。而偶然性只是实体活动的各个环节,是被动的。实体和偶然性之间的这种能动和被动的关系也就表现为两个实体的“因果关系”。
黑格尔认为,因果关系既区别,又统一,同时因果关系的转化又是无穷的。
首先,因果关系中的“因”和“果”是有区别的。黑格尔认为,因果关系中的“因”相对来讲是主动的实体,因为它具有产生结果的力量。而与“因”相对应的“果”则是较被动的实体,因为它是被产生的实体。黑格尔又认为,因果关系是必然性的,当然只是必然性的一个方面。也正是因为因果关系的这种特性,因果关系说到底仍然只是单纯的自身关系。既然因果关系仍然还只是自身关系,“因”和“果”相对来讲是有区别的。“因”就是“因”,“果”就是“果”;“因”不是“果”,“果”不是“因”。
其次,因果关系中的“因”和“果”是有同一性的。虽然说因果关系中的“因”和“果”是有区别的。但是仔细追究起来,因果关系中的“因”和“果”是不能完全割裂开来的,它们是有一定的同一性的。试想一下,在“甲是乙的原因,乙是甲的结果”这一对因果关系中,甲之所以是原因,是因为有了“乙”这个结果。乙之所以是结果,是因为有“甲”这个原因。也就是说,“甲”和“乙”分别是这一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和结果,但说到底,“甲”和“乙”所指的还都是同一内容。就像黑格尔在《大逻辑》一书中所讲的一样,“结果并不包含原因中所没有包含的东西。反之,原因也不包含不在结果中的东西。原因之所以是原因,只因它产生结果;原因不过是这样一种规定性,即具有结果,而结果也不过是具有原因。原因本身中有结果,结果本身中有原因”。因此,黑格尔认为,原因和结果至少从内容上来讲,彼此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可以互相转化的,可以互为因果的。另外,从双方对立的角度来看,甲作为原因,很可能只有在此对应关系中才是原因,离开此对应关系,甲也许就不再是任何因果关系的“原因”了;“乙”作为结果,也很可能是只有在此对应关系中才能作为结果,离开此对应关系,乙很有可能就不再是任何因果关系的结果了。因此,在一定的对应关系中,原因和结果是彼此互相联系在一起的。正如黑格尔所讲:“我们说一物为‘因’,仅因其有‘果’,说一物为‘果’,仅因其有‘因’。由此足见因果两者乃是同一的内容,而因果的区别只是假定其一则另一相随的区别。”
最后,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大致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和结果的同一和分离分别表现在不同的方面;“因”和“果”在内容上是同一的,在形式上是分离的。这也就决定了因果关系双方不仅仅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而且是可以互相转化的。进而,黑格尔还认为,因果关系的“因”和“果”之间的转化是可以无限进行的。黑格尔说,“正是同一事实,一次表现为原因,另一次则表现为结果,在那里是作为固有的稳定性,在这里是作为在他物中的建立或规定”。
总而言之,在黑格尔看来,因果关系中的“因”和“果”是有区别的;因果关系中的“因”和“果”是有同一性的。不仅如此,因果关系的发生和发展,是一个普遍的,无限进行的过程。这一过程不仅是同一的,而且是无穷无尽的。
5、“相互作用”
黑格尔认为,因果关系是必然过程的一个侧面。这一必然过程必须扬弃那些包含在这种关系里的中介,并表明其自身为简单的自身关系。所以,“原因,真正讲来,即是自因”。它自己以自己为原因。因和果的差别只是形式上的差别,两者的内容实际上是同一的。那么,因果关系的无穷无尽的发展最终体现在哪里呢?这里,黑格尔引入了另一个哲学范畴——相互作用。
黑格尔认为,因果关系最终表现为作用与反作用的“相互作用”。“相互作用”就是因果关系的充分发展,体现着原因和结果两个实体的独立自为或自我规定的统一性。“这种自己与自己的纯粹交替,因此就是显露出来的或设立起来的必然性。”黑格尔是从哪里推演出“相互作用”这一范畴的呢?根据前面的内容,我们已经知道,因果关系中的“因”和“果”是有区别的;因果关系中的“因”和“果”是有同一性的。不仅如此,因果关系的发生和发展,是一个普遍的,无限进行的过程。
既然因果双方是同一的,可是分离的,可互相转化的,那么,因果关系双方被动的一方就不仅仅是“果”;因果关系中的另一方“因”就肯定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主动的。也就是说:原因在是原因的同时,也是结果,也是被动的;结果在是结果的同时也是原因,也是主动的。例如,在“甲是原因,乙是结果”这一因果关系中,通常认为,甲就是单纯的原因,乙就是单纯的结果,但是并不完全就是这样。实际上,之所以能产生“乙”这个结果,不仅仅是有“甲”这个原因,更多的时候,被动一方(即结果)自身的因素在“结果”的产生过程中也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举一个具体的例子:用力去撕一张纸,我们通常认为,最后造成“纸被撕碎”这一结果的原因是我们用“力”去撕。但是,若不是因为“纸”能被撕碎,即使我们用多大的力气也是不能把纸撕碎的。试想一下,我们用同样大的力气,去撕一张纸和一张厚铁皮,结果就是,纸被撕碎了,而铁皮却没有被撕碎。那为什么“纸”被撕碎了而铁皮依然完好如初呢?同样的原因,为什么会产生两种结果呢?原因就在于,被动的一方(纸和铁皮)自身的因素。
讲了这么多,就是为了说清楚一个道理:虽然因果双方是同一的,可分离的,可互相转化的,但因果关系双方互相转化的过程并不完全是一个“单向作用”的过程,而是一个“原因”和“结果”双方互相作用的过程。黑格尔所说的“相互作用表现为互为前提、相互制约的实体间的互为因果;如一个实体对于另一个实体来说,既是主动的又是被动的”,说的也正是这一道理。
至此,黑格尔认为,“因果关系的充分的发展”最终表现为“相互作用”。“相互作用”这一“客观逻辑”范畴的出现使得本质论更进了一步,对揭示事物的本质,揭示事物之间的更深层次的联系有相当重要的意义。恩格斯评价说:“相互作用是事物的真正的终极原因。”
6、“自由和必然”
在本质论中,还提到了一个很重要的范畴,这就是“自由”。实际上,在阐述“现实性”和“必然性”的时候,探讨“自由”和“必然”之间的关系是难以避免的。
传统的形而上学的观点认为,“必然”和“自由”是彼此绝对对立的。表面上看的确如此,既然是必然的,何来自由?既然是自由,又何谈必然?但是黑格尔并不这么认为。黑格尔认为,虽然说自由是在他物中即使在自己本身中,自己依赖自己,自己是自己的决定者,但是自由本质上讲是不排斥必然的——“真正的理性的自由概念便包含着被扬弃了的必然性在自身内”。相反,“自由”和“必然”两者有难以割舍的渊源关系,是辩证地统一在一起的。
首先,黑格尔认为,“必然性”和“自由”两者之间是直接相关的。自由是随着必然性的最终实现而实现的。否则,当必然性还处于绝对的抽象状态时,自由便也是抽象的,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必然性自身所包含的不同环节最终必然要通过矛盾的发展转化为自由。
其次,自由虽然是完全、永远自己决定自己的,但是自由是离不开必然的,或者说,完全、永远自己决定自己的自由本身就是必然的,内在的必然性就是自由。
总而言之,黑格尔认为,“自由”和“必然”肯定不是绝对对立的两个范畴。绝对的自由本身就是必然的,内在的必然性就是自由;必然性自身的不同环节最终会通过矛盾的发展转化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