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励志康德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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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康德的伦理学(1)

康德伦理学经由认识论进而获得逻辑形式,但是在价值取向上发生了意识形态置换,从而确立了道德法则的先验根据。康德借助意识形态的特殊机制,积极否定幸福原则,呈现道德法则。公共权利是康德政治伦理学的最高道德法则,公共权利的权威性和实践力量来自意识形态的颠倒机制。

道德律令

道德律令作为超感性经验的理性力量,是普遍必然的绝对命令它的本质是自由。人是目的不是工具,人作为理性的存在,是自由的。意志自律则是这种自由的直接表现。康德说:“自由这个概念是解释意志自律的关键。”他在《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说:“自由是纯粹理性体系的整个建筑的拱心石,是灵魂不朽、上帝存在等其他一切概念的依据。”

“人是目的”

康德认为,人作为感性血肉的动物,只有相对价值;但人作为理性者的存在,本身就是目的。“人是目的”就是这样一种普遍有效适用于任何经验条件的先验原理,即道德律令。绝对命令所要求的普遍立法,之所以可能,是在于人作为目的是一律平等的,因而才有普遍有效性。因此,人只对人有道德义务,而对动物或对神没有这种义务。

康德在其《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一书中说:“无论是对你自己或对别的人,在任何情况下把人当作目的,决不只当作工具。”在康德看来,人是“客观的目的,他的存在即是目的自身,再没有什么其他只用作工具的东西可以代替它。否则宇宙间决不会具有绝对价值的事物了。假如所有价值都是有条件的、偶然的,那么也就没有什么理性的最高实践原理了。……假如真有一个最高实践原理或对人的意志来说的绝对命令,那么它必须构成意志的客观原则,从而能提供作为普遍的实践法则。……这个原则的基础是:理性的自然,作为目的自身而存在。”康德认为,有理性的人之所以服从绝对命令,是有客观根据的。因为,服从绝对命令的善的意志并不与任何主观目的相关,这种主观目的与行为者的自然倾向欲望联系而具有价值,这种价值是相对的。善的意志只同客观目的相关,这个目的就是人作为有理性的存在自身,这才是具有绝对价值的。绝对命令同作为理性存在者的意志之间的这种先天综合联系,使“义务”成为可能。换句话说,就是人之所以必须服从超人性的绝对命令,是由于人作为目的与道德律令有一种必然的先天综合关系的缘故。

康德认为,人作为感性血肉的动物,只有相对价值;但人作为理性者的存在,本身就是目的。“人是目的”就是这样一种普遍有效适用于任何经验条件的先验原理,即道德律令。绝对命令所要求的普遍立法,之所以可能,是在于人作为目的是一律平等的,因而才有普遍有效性。因此,人只对人有道德义务,而对动物或对神没有这种义务。一个人如果经常说谎、不去发展自己的才智、不去帮助别人,甚至自杀,这些都违背了“人是目的”的法则,即将自己或别人仅仅当做工具。

康德指出,物品有价格,但人只有人格,他不能因对谁有用而获取价格。人作为自然存在,并不比动物优越,也并不比动物有更高价值可言;但人作为本体的存在,作为实践理性(道德)的主体,是超越一切价格的。因此他也不应以他的自然存在作为工具,好像它同内在目的没有关系。人的价值不是用利害功用所能计算和估价的,任何物质财富、珍宝贵器都不能与人的存在相提并论,即便就功用利害说,有时前者可能更为重要。功利主义者穆勒认为迫害屠杀野蛮人是合乎道德的,因为目的是“进步的”,而手段是有效地服务于这目的的。康德对这一行为持反对态度,他说:“似乎有充分理由用暴力去屠杀野蛮人,因对人类有利……但是,不管你的动机有多好,仍不能洗刷用这种手段的不正当的污点。”在康德看来,由于其行为不符合“人是目的”原则,因此这是不道德的。由此可见,康德所说的人是目的,强调它不含任何功利意义,仍是从突出纯理性的抽象规定出发的。

但是,康德这个伦理学命题的重要意义倒恰恰在于:它实际上并不“纯粹”,而是强烈地反映了一定社会时代的要求和动向。在当时,他反映了法国革命时代的课题和呼声。康德打出这个纯理性的作为目的的“人”的旗号,实质上是向封建主义要求“独立”、“自由”、“平等”的呼声。当时统治阶级的君主、诸侯将平民百姓视同草芥、牲畜、工具,为了个人喜好就能肆意发动战争,残杀人民,士兵完全被当作工具一般使用。康德为此曾慨叹,“许多统治者认为他们的人民好像只是自然王国的一份”,即没有人身自由。统治阶级将理性存在者(人)仅仅当作自己欲望的工具的这一现实,促使康德提出了“人是目的”的理论。因而,它具有人权、民主的实质内容。

“意志自律”

关于“意志自律”,康德这样说:“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当作普遍立法的意志。”这就是康德著名的“意志自律”,也就是说自己为自己立法。将被动的我必须应当这样变为自觉的我立意如此,将被动的服从变为主动。

关于“意志自律”,康德这样说:“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当作普遍立法的意志。”这就是康德著名的“意志自律”,也就是说自己为自己立法。将被动的我必须应当这样变为自觉的我立意如此,将被动的服从变为主动。

康德说:“现在自然的结论就是:在目的过度中,人就是目的本身。也就是说,没有人可以将他单单用做手段,用作工具,他自己总永远是一个目的。因而那以我们自己为化身的人的本质对我们自身来说,一定是神圣的。之所以得出这个结论,是因为人是道德律令的主体,而这个律令本身是神圣的……这个道德律令就建立在他的意志自律上。这个意志作为自由意志,同时就依照他的普遍法则必然符合于他原先服从的那种东西。”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分析篇的原理部分提出四个“定理”,由非经验、非幸福、非实质到非他律,即由肯定道德律令的先验性、义务性、形式性到自律性。

所谓“自律”,是相对“他律”来说的。“他律”是指意志由其他因素决定,如环境、幸福、良心、神意等。这些在康德眼里统统都是将意志行为服从于外在因素的“他律”,而不是法由己出的“自律”,因而不是道德的。就拿“道德良心”来说吧,如果先从某种特殊道德感情出发,就还是用感性来分辨、判断和规定道德,结果依然会将全部道德归结到满足、快乐和幸福上去,因而便不是“自律”,而是“他律”了,尽管这个“他律”是天生的“良心”。康德认为,人的自律意志则既不是****(动物性)的奴隶,也非神的工具,既不受快乐、幸福、欲望的驱使,也不受神意、天命、良心的支配。人不是物,只知服从,人也不是神,只知立法,人应是服从自己立法的主人。道德律令是绝对服从又法由己立;它以人为目的而普遍有效。这就是“意志自律”,也就是自由。康德指明,道德律令这几条原理是同一的。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指着一个中心。这个中心便是“自由”。

康德对道德律令所做的许多分析、论证,最后集中到“自由”这个概念上。康德伦理学的自由与其认识论的必然是互相对峙的两方,理性给自然立法就是自然的必然,理性给自己立法就是人的自由。自由是纯粹理性在伦理道德上的表现。

道德律令作为超感性经验的理性力量,是普遍必然的绝对命令,它的本质是自由。人是目的不是工具,人作为理性的存在,是自由的。意志自律则是这种自由的直接表现。康德说:“自由这个概念是解释意志自律的关键。”他在《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说:“自由是纯粹理性体系的整个建筑的拱心石,是灵魂不朽、上帝存在等其他一切概念的依据。”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认为,“自由”在理论理性中是不可企及的彼岸理念。它是感性经验所不能具有或证明的。人作为血肉之躯的自然现象也永远隶属在必然因果的铁链之中,毫无自由可言。但是,另一方面,康德在自由与必然的先验矛盾中也说明了,这并不否定自由能作为本体理念的可能。如今,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在脱开一切经验欲望、感情因素的道德领域后,自由出现了,这就是“意志自律”。

如同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所提到的一些概念经常具有多种含义一样,康德在这里所用的“意志”、“自由”这些基本概念,也至少具有两种含义。《道德形而上学》中曾明确指出意志的两种含义,一是指实践理性自身,一是指行为的自觉意志。实践理性自身是普遍立法的意志,行为的自觉意志是个体执行的意志。实践理性没有了自觉意志,等于只有立法而没有执行,便是空洞的;而自由意志要是没有了实践理性,便将失去其道德意义而不能成立。只有行为的自觉意志将实践理性自身当作法令接受而执行时,意志才会成立。但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道德形而上学基础》等书中并未这样严格区分,两层含义经常合在一起。同样,“自由”一词,也有作为整体道德律令与作为个体意志行为两层含义在内。在《纯粹理性批判》中,“自由”就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作为不可认识的物自体,超出自然因果之外(这是消极含义);一是作为高出现象的本体,成为不同于自然因果的自由因即本体原因(这是积极含义)。这两方面也相互交错地展现在《实践理性批判》、《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作为道德律令的自由,着重强调的是它超出自然因果的先验性质;而作为个体行为的自由,强调的则是它主动决定的特点,也就是可以在经验的自然因果系列中,作为自由的本体原因而产生效果。因此,作为道德律令的自由,是实践理性本身,这是纯形式,同感性经验没有丝毫瓜葛,没有任何现实性。作为个体行为的自由,呈现为实践能动性,它作用于感性经验,具有现实性,但它的本质又仍在前一方面。前一方面的先验普遍抽象原则,落实在后一方面的经验个体行为中,这才是“意志自律”。两方面总起来说,自由或意志自律乃是纯粹理性自身具有的先验的实践能力绝对必然地在个体行为中为自己立法。

由此可见,尽管康德将自由——道德律令说成是超感性存在的纯粹理性,但总需要在有感性存在的人世间落实。倘若人是神,那么一切行为都“一定会”是道德的,没有“应当”的问题。作为服从绝对命令执行义务的“应当”,正是说明人属于感性世界的存在“应当”执行本体世界的命令,这也才有道德问题。如上所说,道德来源于自由(理性),但又“只有道德才给我们初次发现出概念来”。普遍同个体、先验同经验、理性同感性,在理论理性中是截然割裂开来的东西,在实践理性中却始终交织纠缠在一起。康德讲纯粹理性自身具有实践力量,力量来自普遍、先验的理性;但实践却总得依靠具有感性经验的血肉之躯的个体,才使前者现实地获得客观实在性。这就是出现上述两种不同含义和它们纠缠混同在一起使用的根本原因。在认识论,康德强调先验范畴不能脱离经验,但结果却仍然指向超乎经验的辩证幻象;在伦理学,康德强调道德律令必须脱离经验,但结果却仍然落脚在感性经验的个体行为。康德这个深刻矛盾,通过费希特、谢林、黑格尔才获得一种唯心主义的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康德所谓的自由,并非是说在现实世界中有超出自然因果关系的自由。一切行为作为理论理性的对象,即作为思维、认识的对象,是探求其因果性的问题,即探求这件事发生的原因和规律,是对事实的表达或预测,受因果律的规定和支配,在此,没有丝毫自由可言。这也正是法国唯物主义所强调的方面。法国唯物主义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机械必然地受因果规律所制约,不存在什么自由。霍尔巴赫认为,一个人自己从窗口跳下和被他人推下完全一样,都是必然的。所谓意志,也受同样必然的因果规律所制约。对他们的这些观点,康德表示出了质疑。他认为,倘若根据这种观点,人便能得出一切道德、法律等都无意义的结论。因为责备一件不道德的行为就等于责备一块石头为何落地伤人一样。如果果真如此,那么任何犯罪的人都可以用他的行为是受因果律支配,即他的行为有客观原因来为自己辩护。所有不道德或犯罪都是由环境、条件、个性、习惯……所必然决定,自己并无责任,那么一切刑罚责难便没有必要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