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物自体”一词经常用复数,实际上可以说等同于占有空间的物理性的各种物体。它们作为感觉的来源,并非指单一的某种精神实体。复数原本是“量”的范畴,来源属于“因果范畴”,只能用于现象界,而不能用于“物自体”。但是,康德却偏偏这样描述了“物自体”,也可见“物自体”的真貌。但这也不能说明“物自体”的唯物主义方面。因为用复数可以了解为康德用以区别于“惰性”的物质,更可解释为众多物体(复数)当作“物自体”看待。同样,因果用于“物自体”,可以解释为伦理学的自由因,这种因是可以作用于现象界的。康德认为,“物自体”作为感性来源,不依存于人们意识而独立存在。被直观的感性杂多,是独立于、不依存于知性活动而被给予的,且还是认识的现实性的惟一标准。康德说,“有一个特点不能忽略,即被直观的杂多,必须先于和独立于知性的综合而被给予”,“唯心主义认为除思维的存在体外再无它物,认为直观所感知的不过是思维之内的表象,外界并无任何对象与之相应。我的看法相反。我认为,作为我们感官对象在我们之外的东西是存在的,这些东西本身是什么,我们一无所知,我们只知道它们的现象,即当它们作用于我们感官时在我们之内所产生的表象。因此,我承认在我们之外有物体存在。就是说,存在这样一些东西,这些东西本身怎样固然不可知,但由于它们作用于我们的感性,便使我们知道它们,我将这些东西叫做‘物体’,这个名称虽然指的只是我们所不可知的东西的现象,但它意味着实在的对象是存在的”。由此可见,康德较鲜明地表白了“物自体”学说的唯物主义方面。
康德的“物自体”虽然作为感性来源而存在,但其最著名的特征,却在于它不可认识。正因如此,才使康德得到“不可知论”者的称号。康德的“物自体”并非就是可认识的物质,而是物质后面的不可知的“本体”。康德认为,物质指的是现象,是占有空间(广延)的外感官的对象,它虽不能归结为主观概念,但也不能等同于“物自体”。康德说:“空间是我们用来感知位于我们的内部自然界之外的物体形式,这些物体为我们所不知,但其现象我们称为物质。”康德在此用的“物质”一词,并非是指“物自体”,而是指质料,即作为逻辑判断的材料和构成经验的要素。可见,不是物质,而是“不可知”,才是“物自体”的最本质含义。
物自体作为认识的界限
康德的“物自体不可知”是说,虽然“物自体”存在,但由于它属于超经验的彼岸,我们的认识无法到达。因此,它的存在就意味着认识的一种界限,是认识不可超越的标记,而这就是所谓“本体”。
康德的“物自体不可知”是说,虽然“物自体”存在,但由于它属于超经验的彼岸,我们的认识无法到达。因此,它的存在就意味着认识的一种界限,是认识不可超越的标记,而这就是所谓“本体”。
关于“本体”,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着重提到,正是为了给认识规定这个界限而使用的。这应该是“本体”一词在认识论中的首要含义。
“本体”同“现象”相对立,人仅限于认识现象。康德说:“要防止感性直观扩大到物自体和限定感性知识的客观有效性,本性概念实所必需。这种留存的事物而为感性知识所不能适应者,叫做‘本体’。”康德认为“本体”这个概念的作用,在于它指出感性经验所不能达到、不能获得任何材料的“消极”界限。但是,知性使用这个概念不但限制了感性,同时还限制了知性自身,即任何知性范畴、原理,如实体、因果等等,也同样无法行使、应用到这个“物自体”上去。因为,既然“物自体”不是感性经验的对象,那么知性范畴应用其上就没有意义,没有任何客观效力,便不能产生任何认识和知识。康德说:“‘物自体’作为‘本体’的概念,实质上只用作经验原理的限界,自身并不含有或启示超越这些原理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知识对象。”这便是康德“物自体不可知”的消极的方面,即仅仅作为经验、认识界限的标记而无所肯定的一层含义。也是“物自体”的基本含义。因此,所谓“物自体”与现象界的区分,倒不是说存在两种东西:一为可知,一为不可知,而不如说是指同一对象,一是就其可认识而言(现象界),另一就其不可认识的“自身”(物自体)而言。
深入分析,康德的不可知的“物自体”实际包含两方面。一是属于对象——客体方面的,也就是我们前面讲到的客观物质世界的本质。除此之外,还有一个主体方面的,即“先验演绎”中与“先验对象”相对峙的“先验自我”,也就是作为“统觉综合统一”的“自我意识”。这个先验的“自我”只能出现在经验的意识中作为形式和功能;它本身究竟是什么,即这个作为认识主体的先验的“我思”、“纯我”究竟是什么,是不可知的。康德说:“很明显,我不能作为一个对象去认识那必须以之为认识任何对象的前提的东西。”“先验自我”是时间的根源,但它本身并不在时间之中,因此,也就不属于任何经验现象领域,所以它也是一个“物自体”。在此需要注意的是,“物自体”作为感性来源和认识界限的独立存在,即在认识范围之外。
康德说:“人类知识有两个源泉,便是感性与知性。它们大概来自一个我们所不知道的共同的根基。……即使自然全部能为我们所知,我们还是永远不能回超自然的那些先验的问题。这是因为我们除内感觉外,没有其他直观能观察我们自己的心灵,正是在那里潜伏着我们感性功能的根源的秘密。感性与对象的关系,和这个(客观)统一的先验依据,对毕竟只能通过内感觉来认识自己从而只能当作现象的我们,隐藏得如此之深,以致不能用感性作为发现任何除现象之外的探究工具,尽管我们非常热心于去探讨它们的非感性的原因。”这说明,康德看到,可能存在一个共同的根源作为我们认识的基础,但基于人类只具备静观的感性能力,因而没有办法去超越经验认识这个“非感性的原因”的。只有具备知性直观的上帝才能获得这个心灵的秘密。因此,康德一再说,“……提出一个问题,即我们知性功能与物自体相一致的根源何在,仍然处在晦暗之中”;“倘若我们想要对感性和知性的来源做出判断,那么我只能眼看这种探索完全超出人类理性的界限而无能为力。”
物自体作为理性的理念
康德提出“物自体”不可知但又存在,则感性材料可以永远提供,“物自体”作为理性理念不断引导知性去追求,便又可使认识无止境地永远进行。
康德认为,“物自体”尽管不可知,却总存在,因此,它包含有“物自体”尽管不能被认识,但可以作为思考对象而存在的含义。康德说,“我们不能认识作为物自体的任何对象,而只能认识它作为感性直观的对象,即现象”,同时又指出,“必须铭记在心,虽然我们不能认识,但至少可以思维作为物自体的它们。”康德认为,在我们区分“现象”与“本体”时,已包含有将“本体”只作为知性思维的对象,与“现象”作为感性直观对象相区别,从而“便叫后者为知性存在物(本体)”。也就是说,“物自体”作为一种被理知肯定的思维存在物;这种存在是与作为现象的感性存在体相对峙的、并作为现象基础的知性存在体,即与现象相对峙并作为现象基础的“本体”。在此,康德提出“本体”除“消极含义”外,还有一种所谓“积极含义”。
所谓“消极含义”,是指“物自体”不是感性直观的对象。而所谓“积极含义”,则是指“物自体”可以是一种非感性直观的对象。它是“可以”是,而不是“一定”是。
康德说:“倘若我们用本体指一物不是我们感性直观的对象,并完全脱离我们直观的式,这是该词的消极含义。但如果我们用它来理解一个非感性直观的对象,从而假设有一种特殊的直观方式,即我们所不具有,甚至也不了解其可能性的知性直观。这即是‘本体’一词的积极含义。”康德不认同能认识“物自体”的存在但认为可以思维它存在,假定它存在。康德认为,假定一个理性理念的上帝(以及灵魂、自由)“好像”存在着,以作为世界的最高原因,并展示出世界万事万物的目的性,以达到经验的最大系统的统一、完整和秩序,这对于研究自然是有益的事。这就是与知性作用于感性以构成认识的“构造原理”相区别的所谓“范导原理”。
所谓“范导”是相对于“构造”来说的,“范导”是理性指引知性,作为规范引导;而“构造”是知性作用于感性以构成知识。康德强调理性理念只是“范导”原理,而非“构造”原理,是为了区分理性理念与感性直观形式、知性范畴原理,指出包括上帝在内的所有理性理念,都不是认识,不是科学。康德说,“系统统一的理念只能用作范导原理以指引我们依据自然的普遍规律在事物的联系中去寻找这种统一”。因此,科学寻找的仍然只是自然的因果决定论的联系。包括“最高存在者的理想”(暗指上帝),也不过是理性的范导原理而已。这种范导使我们将世界一切联结看作好像都由一个充足的必然原因而产生。但任何理性的“理念”都只能作为一种假定的“好像”存在的最后原因或最高智慧,用以指导经验的探求,而不能代替这种探求,不能从这种所谓最后原因、最高智慧中推演出或直接论证经验世界的知识,或作为经验知识的现实来源或基础。
康德提出“物自体”不可知但又存在,则感性材料可以永远提供,“物自体”作为理性理念不断引导知性去追求,便又可使认识无止境地永远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