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康德说:“以上原理常设为经验的基础,其自身却是绝对没有证明的。”这就是说,这个作为经验基础的实体永恒性原理是“绝对没有证明的”,它仅仅是一种先验的知性规定。康德说:“除物质外,我们再没有其他永恒者,能够作为直观将实体概念建筑于其上。但就是这个永恒者也不是得自外在经验,而是作为时间规定的必要条件而先验地设定的。”将物质世界的永恒存在归结为人们主观思维(知性)的一种独立于经验的规定,似乎倒成了一种逻辑前提,就是这条所谓实体原理的本质。一方面它包含有唯物主义的成分;另一方面又从属于唯心主义的先验形式之下。从而,这种实体存在作为先验的形式设定,便失去了物质世界本来具有的丰富具体的现实内容,转而成为空洞的抽象。这正是康德先验唯心主义的必然结果。
第二类推是“因果”原理:“一切改变是按照原因与结果联系的规律发生的。”“因果”是康德所有范畴中最重要和最犯难的一个。倘若说,实体原理是讲存在,那么因果原理便是讲过程;倘若说,实体原理主要是针对主张精神实体的唯理论,那么因果原理便是主要针对否定因果存在的经验论。康德所指的这两种针对又是紧密相连的。因果原理以前一类推以实体原理为基础,又是实体原理的更进一层。因为,因果的产生和事物的变化必须先以不变的存在为根本,而实体本身便是最根本最原始的“因”。但是,以实体为基础的任何变化,又总是有原因的。没有原因的事物不属于认识范围,也不是科学对象,列宁在《哲学笔记》中摘引黑格尔的话“实体只是作为原因才具有……现实性”之后,指出,“一方面,应该从对物质的认识深入到对实体的认识(概念),以便探求现象的原因。另一方面,真正地认识原因,就是使认识从现象的外在性深入到实体”。由实体到因果到交互,康德所说的“关系”三范畴即有这种推移转化的辨证过程,也是认识日渐深入的过程。
在康德之前,休谟就因果问题提出了怀疑论哲学。休谟认为,因果不是一种纯逻辑的关系,也不能像唯理论者那样看作理性的东西。它仅仅是人们经验中的主观习惯。倘若人们经常看到A在B之前,B与A经常保持这种经验的联系,人们就会习惯地认为A是B的原因,即“先A后B”的习惯使人们心理上相信“有A则有B”。休谟认为,客观事物中没有任何根据能说明因A必B,客观世界中并不存在这种因果的规律。
康德反对唯理论将逻辑的“理由”等同于现实的“原因”,认为因果决不是仅由理性就能保证或证实的纯逻辑关系。在他看来,逻辑理由只是概念的分析的统一,现实的因果乃是经验的综合的统一。同时,他也不满意否认因果的经验论。他指出连续的观念并不同于观念的连续,后者仅仅是一种心理经验的联想,前者则涉及对客体对象下逻辑的判断。从而,他要求区分两种次序,一种是主观的次序,一种是客观的次序。以什么样的标准来划分这两种次序呢?康德认为这要看先后次序是否可以倒转。主观的次序是随人们意志可以倒转的感知次序,比如观看一座建筑物,可以从上往下看,也可以倒转过来从下往上看,这一系列的感知是可以逆转的次序。又如主观想象,同样可以任意变动。客观的次序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是不可倒转的感知次序。如,对一艘顺流而下的船的知觉,只能由上而下,而不能随意感知为由下而上。人们的这种知觉次序为外物所强迫,不得不这样感知。也就是说,所谓客观的次序乃是它必然这样的意思,这也就是因果。
时间中这种客观的次序,以对象间的因果联系为前提条件。所以对这种时间相继次序的意识,也就是对客观事物的因果关系的意识。自然界正是由于因果的关系,构成客观的时间相继次序。尽管船的先后不同位置的客观时间次序并非就是因果,但它必须设定有因果在其中支配才成为可能。康德说:“比如我看见一艘船顺流而下。我对于这艘船在下游较低位置的知觉是接着对于它在上游位置的知觉的。对这个现象的把握,不可能是先知觉到这艘船在下游的位置,然后才知觉它的上游位置。知觉在其中彼此相继的这个次序在这里是被决定了的,我们的领悟为这个次序所约束。”康德说:“在一个事件的知觉中,总有一个规则,使得(在领悟这个现象当中的)知觉依次相继的次序成为一种必然的次序。因此,我们必须从现象的客观的继续得出领悟的主观的继续。”他又说:“依照这种规则,在那个先于一个事件的东西里,就必须要有一个规则的条件,这个事件按照这条件不变地必然地跟着,我们不能颠倒这个次序。假定在一个‘事件’之前,并没有这个事件所必须依据规律继起的先在事物,那么,知觉的所有的连续就只是在领悟之中的,即仅为主观的了,也就永远不能客观地规定知觉的真正先后,而只是不关系对象的表象的游戏。……那只是主观的东西,规定不了对象,不能看作是任何对象的认识。”“只有我们的表象在它们的时间关系方面必然地属于某种次序时,它才有客观的意义”等。值得注意的是,康德在这里讲的是一种时间的逻辑次序而非时间的现实流逝,因此,因果同时的事件也还可适用,比如房间里的火炉(因)与房间的热度(果)。康德认为,因果中的因与其立即的果之间的时间可以是不断消失的量,所以两者是同时的,但是,这两种关系仍经常是决定于时间中的。因与果是不可逆转的,这如同时间一样。格外要注意的是,知觉的不可逆转并非就是因果,并非凡在前者即是在后者的原因,先后不过是客观因果的一种标志而已。
康德关于因果的论证的要点在于,康德强调必须要有一个必然的规则或秩序,使人们的知觉次序不是主观任意的感知,不是表象的现象游戏。人们的主观感知必须服从于、来源于事物的客观次序,也就是必然因果关系。在此,主观感知中的时间次序是以对象间的客观因果关系为前提的。倘若不是如此,那么时间次序本身就不能存在或是没有任何意义。但这仅仅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康德又认为,我们之所以能认识客观对象,使经验的科学知识成为可能,也就是发现其中的因果联系,这是由于我们的知性将时间次序输入感知中的结果,也就是先验知性的因果范畴,经由时间次序的构架,作用于感知材料的结果。康德说:“知性的突出贡献不在于使对象的表象清楚,而在于使对象表象成为可能。这是由于它输入时间次序于现象……”也就是说,尽管我们还不知道事物的具体因果,也还没有到经验中去将这些具体因果找出来,但因果这个先验的概念却已经存在了。前面说客观对象的因果决定了人们主观的感知次序;
而后面说,人们的先验范畴通过时间次序,产生客观对象的具体因果,因果又是知性规范感知,给予对象的。前面说,先验的因果范畴自身并无意义,也不能独立存在,它只能存在于经验之中;后面说,它又逻辑地独立于任何一个具体的经验因果,且是所有经验因果的前提条件。
康德既反对莱布尼兹认为因果属于理性本身,可以超经验的使用,有超经验的普遍有效性;也反对休谟认为因果只是知觉表象的主观习惯,毫无确定有效的客观性质。从而康德一方面认为因果的使用和有效性必须在经验之中,不能超脱经验而独立,另一方面又认为因果必须具有普遍的有效性质,因此不能来自经验,不能从经验中归纳概括出来。这就是既强调它的客观性又强调它的先验性。
康德试图调和不可调和的矛盾,结果陷入进退两难、自相矛盾的地步。在这个矛盾中,主导的一方依然是先验的方面,正如在第一个类推中,“实体”是先验的范畴,原子、电子则为经验科学所提供一样;在此,“因果”的普遍范畴属于先验,各种科学和事物的许多具体因果规律则由经验提供。也就是说对任何一个具体的经验的因果的寻求中,总先要以“有一个原因”这样一种普遍必然的先验因果的抽象范畴作为前提。用通俗点的话来说,人做任何事情,考虑任何问题,探究任何科学,总是先抱着“事情总有原因”这样一个“想法”,才可能去具体探求。倘若根本没有这样一个“想法”,就无法也不会去作什么探求了。人与动物的区别点也就在这里。这种想法,用康德的话来说,就是先验的因果范畴,就是人的理性,必须有它作为指引、规范和整理具体思维和感性材料的一般形式。它并非是从经验中归纳出来的。我们看见一只白乌鸦,便会推翻“天下乌鸦一般黑”的经验归纳。但是,倘若我们在经验中遇到一件似乎没有原因的事物,倘若具有科学态度,便不会认为它没有原因,相反,总是去探求它的原因,也就是说,不会推翻或怀疑“凡事总有原因”这个想法是否正确。可见,“凡事总有原因”不是从经验中归纳出来的,相反,它倒是普遍必然地适用于一切经验事物、对象,所以它只能来自理性,是先验知性范畴。康德所谓理性是自然的立法者,它向自然提出问题要求回答,好像法官询问犯人一样等等说法,都有这个意思。
“交互”
交互范畴的原理是:“一切实体,在其能被知觉为在空间中共同存在者,都在一贯的交互作用中。”交互作用包含互相联系、互为因果等内容,它的时间构架是“同时共存”。
在上一节里,我们讲了“实体”与“因果”范畴。本节为大家讲解“交互”范畴。交互范畴的原理是:“一切实体,在其能被知觉为在空间中共同存在者,都在一贯的交互作用中。”交互作用包含互相联系、互为因果等内容,它的时间构架是“同时共存”。但感知无法把握“同时”自身,它表现为感知A、B可以交互倒换位置,就像A、B在因果中由于时间次序的前后而不可倒换一样。感知之所以存在这种倒换的可能,源于对象之间有一种必然性的客观关系,这种关系只能用交互这个范畴和同时共存这个范畴构架才能把握它。
同实体、因果这两个范畴相比,交互范畴相对而言比较次要。但也不能因此而忽略它。需要注意的是,同以前各范畴只讲时间有所不同的是,在交互范畴,康德强调了空间。空间是外直观形式,与时间作为内直观形式恰恰相反,它更多与客观经验对象相联系,从而就有更多的客观对象方面的规定。
康德认为,“交互范畴”仅通过理性去把握是不行的,它的客观实在性只能通过直观即通过空间的外直观来规定。只有在空间中才可能把握弥漫四处的诸物质和实体的相互关系和交互影响,也正是通过这种交互作用,不同位置(空间)才显现出它们的共存,大自然也才可能被经验到是存在相互联系的。如同实体原理、因果原理表现当时自然科学的状况一样,交互原理的出现也是为了在哲学上表述当时的科学(尤其是天文学)所呈现出来的图景:对象间相互联系、互为因果,构成一个机械力学的全景。他认为自然科学之所以可能,是由于知性有这些先验原理应用于经验。有实体原理(持续的存在),才可能认识事物的生灭;有因果原理(必然的连续),才可能认识事物的变异;有交互原理(同时的共存),才可能认识事物是有联系的。
按康德范畴表三三制原则,作为“关系”的第三项,交互范畴具有最后原因的意义,即交互范畴是诸实体互为原因与结果。
在“关系”三范畴之后,便是所谓作为“模态”的“经验思维的准则”。它与前三类范畴有所不同。它讲的不是范畴自身的性质,而是范畴与人们主观认识的关系。“经验思维的准则”不像量、质、实体、因果、交互这些范畴指向客体对象,而是指向认识状态自身,即认识的可能性、现实性与必然性问题。这里的认识讲的是科学或日常的思维、认识,因此叫做经验思维的准则,即在“经验思维”中必须具有或遵循的“准则”。这前提是必须要有感性作为材料,以限定在具体经验认识的范围内,从而这些范畴的感性的客观性方面就会更突出一些。
“经验思维三准则”
“经验思维三准则”的原理是:“一、在直观及在概念中,一切与经验的形式条件相符合者,是可能的。二、一切与经验的质料条件即感觉相关联者,是现实的。三、在与现实的联结中,一切依据经验的普遍条件而规定者,是必然的。”它们的时间构架是:有时存在(可能性),某一定时间内存在(现实性),无论何时都存在(必然性)。
“经验思维三准则”的原理是:“一、在直观及在概念中,一切与经验的形式条件相符合者,是可能的。二、一切与经验的质料条件即感觉相关联者,是现实的。三、在与现实的联结中,一切依据经验的普遍条件而规定者,是必然的。”它们的时间构架是:有时存在(可能性),某一定时间内存在(现实性),无论何时都存在(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