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先验构架”到底又是怎样来的呢?康德的解释是,“先验构架”来自一种先验的“创造的想象力”的综合活动。范畴得自逻辑判断的纯形式,如实体范畴来自作为一切宾词的主词,因果范畴来自“根据”这一逻辑观念,它们都有纯逻辑的抽象统一性;构架则不一样,由于其与感性相联系,与杂多在时、空中的综合相关,便不单纯只具有纯逻辑的意义,而是表现为时间中的永存(实体)和前后序列(因果)等。在此,康德依然用经验论(心理)来调和、纠正唯理论(逻辑)。构架化的范畴是先验想象的成果,正是如此,这种先验的“创造想象”便介乎感性与知性之间,可以说是知性对感性的某种主动活动或功能,不同于被动式的“再现想象”。“再现想象”是从意象的再现中抽象出来或是简单归纳出来的。“创造想象”是与知性主动性相等同的东西,它实际上是知性主动性的具体化。经验对象统一的可能性来自知性,而具体地将直观杂多统一为经验对象的则是“创造想象”。正是这种创造的想象提供规则和计划,产生构架,如同“再现想象”产生意象一样。普通的“再现想象”产生的意象,也只有通过构架才能同概念相联结,由此可见,概念不受特定的经验意象的限制。这种构架的能力,康德认为是“潜藏在人类心灵深处的一种艺术,其活动本质的真实状态很难让我们去发现。”
知性的先验原理
康德对“知性的先验原理”的规定实际上是对时间构架的具体化。康德说:“范畴表十分自然地在构造原理表中给予我们以向导,因为后者不过是前者的客观应用的规则罢了。”因此,纯粹知性的所有原理是:一、直观的公理;二、知觉的预定;三、经验的类推;四、一般经验思维的准则。
康德对“知性的先验原理”的规定实际上是对时间构架的具体化。康德说:“范畴表十分自然地在构造原理表中给子我们以向导,因为后者不过是前者的客观应用的规则罢了。”因此,纯粹知性的所有原理是:一、直观的公理;二、知觉的预定;三、经验的类推;四、一般经验思维的准则。
康德认为,所有经验或科学都必须在我们前面提到的四项范畴下通过时间构架才有可能成立。如在《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基础》一书中,康德将范畴应用于自然科学,便是将整个自然界作为运动的研究,分属在四项之下:1、运动学:处理运动的量;2、动力学:处理运动的质;3.机械学:处理运动之间的关系;4.现象学:处理运动的状态。
在知性先验原理中,康德指出,范畴必须依据这些“原理”才能应用于一切经验。如量的范畴应用于经验,使杂多的感知构成认识对象,就必须在“一切知觉都是延扩的量”这条直观公理的先验知性原理之下进行。康德认为,通过知性原理的阐述,结束“先验分析论”,才能完成对“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这个认识论主题的解答。
康德从数学与力学的事实出发,提出“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的问题,把时空直观、知性范畴作为两大先验要素,通过形而上学和先验的阐明,由抽象走向具体,到构架和原理部分,便是这个具体化的全面展开和完成。知性怎样结合、驾驭和处理感性以构成认识,通过这种综合的方法和道路,得到了具体的表达;感性与知性在上面一直还是分割对立的,在这里获得了统一。
下面我们对纯粹知性的原理一一来了解。
一、直观的公理
“直观的公理”:原理是:一切直观都是延扩的量。这也就是时、空直观形式的原理。它表现为所谓“时间系列”的构架。直观是由一部分到另一部分的不断的综合,也就是部分的相继出现,这便是时间的系列。只有在量的第三范畴(总体)下,现象才为我们所认知,这是数学的先天原理。由此可见,先验感性论讲数学作为所谓“先天综合判断”,只讲了时、空直观的先验感性形式,这是远远不够的。包括几何与算术在内的知识,也必须是感性与知性的结合,必须运用上述这个知性原理才行。感性与知性“二者联合行使时,才能规定对象”。纯数学的“先天综合判断”也同样如此。康德认为,数学需要知性范畴(量)及知性原理的参与,才可能产生。因此,这第一个“知性原理”也可说是感性论的直接引申。它的重要性在于指出任何认识对象必须有可计算性的数量,从而它是可分的,不能是一种不可分和不可计量的东西。康德认为,一切范畴都指向先验综合,倘若综合的是同类的质料,那么则表现为数学的功能;倘若不同类,便表现为力学的功能。康德非常重视数量在认识中的意义,以量来规定质,强调数学方法在于构造对象,认为不能引入数学加以计算便不能成为科学。事实上,数学有着极为广泛的普遍适用性,这种普遍性随着经验科学的进展变得越来越重要了。
二、知觉的预定
“知觉的预定”:原理是:在所有现象中,作为感觉对象的实在,都具有强弱的量,即度。
康德说过,“无论直接或间接(即不管推理多么遥远),没有知觉从而没有经验能够证明现象领域中的一切实在可以完全消失。换句话说,决不能从经验得出虚空的时间和空间的证明”,“任何实在,按照其性质,都有特定的度。因此,充塞一个空间的膨胀物,如热和类似的现象界中的任何其他实在,能够无限地减少其度量,但也决不会使这个空间的最小部分成为完全空虚。”康德认为没有绝对空虚的空间和时间,时、空作为直观形式(量),是与质不可分的。康德肯定物质多样性的存在,不认同用量的增减来解释质。康德说,“凡实在皆有量,但不是延扩的量。”“现象领域中的实在常有一量。但因为对它的感知只通过感觉立即获得,而不是通过不同感觉的连续的综合,从而不是由部分进到整体的。”这就是说,这种量不是延扩量,即不是感知所能继续下去的时、空直观形式的量。“质”的度量指的是,直接为感知所获得的量。因为任何一刹那,感知对象总是一定的经验物质的实在,具有不同的度量,也就是说具有一定质的量。这两个量彼此互不相干。前者关于直观形式,后者涉及物质材料,所以前者是“直观公理”,后者是“知觉预定”。“知觉预定”说的是知觉必须要有一定程度的度量。倘若这个量消失为零,那么感觉就不存在,任何经验认识也就不可能了。这种量不是通过时间的系列一部分一部分地给予的,而是当下在任何一个时间点上都必须具备的。
总之,康德认为,尽管感知的任何具体质料是什么无法预先确定,但必须先验地预定有经验的质料存在,即必须具有外界物质实在作为知觉的内容。同“量”的原理一样,这个“质”的原理,亦是一切科学认识的必要条件。由此可见,康德这条所谓“知觉预定”的知性原理,是将物质世界的客观存在说成是“先验的”规定。它有唯物主义的成分,但这成分仍然束缚于其先验唯心主义的体系之下。
“实体”与“因果”
康德认为,在现象的一切变化中,实体是永恒者;它的量在自然中既不增加也不消失。康德说:“我们认识一个对象时,不能将它看作只是一堆主观感知,而应将它表象为一个事物的同时存在,人们看一座房屋,不会只是色彩、体积等感知的主观感知,而认知它是一个同时存在的客观对象,就必须有‘实体’这个范畴起作用。这个范畴也只有在这种经验中才有其作用和意义。”
在上一个标题中,我们阐述了康德四项范畴的原理的属于“数学的原理”的两项。本节将对后两项即“力学的原理”部分进行探讨。后两项同前两项有一定的区别:即前两项是现象的直观,表现出连续、极限等数学特性,直接与感性相联系。后两项涉及本质的存在,与感性并无直接联系。前两项是构造对象,后两项是规范认识。前两项有直接的自明性,后两项则只有靠推论才成立。
因此,第三条原理便称为“经验的类推”。
“经验的类推”的原理是:经验只是通过知觉的一种必然联系才可能。意思是说:只有通过知觉间的某种必然联系的推论类比,经验才是可能的。因为通过“量”、“质”原理,得到的仍然只是些直接的混沌感知,这还无法构成认识。要认识一个事物,必须要认识这个事物与其他事物的关系,立体的关系网,即它的上下左右,来龙去脉。绝不能孤立地去认识一个对象,如果孤立地去认识对象,是无法获得认识的。而对一个对象与其他对象之间的关系的认识,不是仅凭直观感知就可以获得,必须经过思维才能发现。如,不能直观感知因与果存在于两件事物之间,只能推论它们如此。也不能直观感知实体与属性的关系,只能思维到有这种关系存在于所直观的对象中。因此,康德认为,关系范畴的原理不是直观的,而是推论的;也不是对一个对象作数学的直观构造,而是指引人们对一个对象作所谓力学的逻辑组织。
关系范畴的构架是“时间次序”。康德说:“时间的三种形态为持续、相继和并存,因此,时间中所有现象的一切关系也必须有三种规律,这些规律先于一切经验,且使经验成为可能。”但时间作为直观形式不能独立存在,因此,我们无法感知时间本身。时间的这三种构架本身也不能独立存在,它们不能脱离感性质料的羁绊,必须在感性现实中才有意义。它们由现实事物在时间中的客观关系所构成和决定。康德认为,所有事物总在时间关系之中,倘若事物的时间关系不是经验的对象,那也就不存在什么经验;倘若这种时间关系无法客观的去规定,也就不存在经验对象,而只能是些主观的偶然的观念集合。另外,这三个构架本身是相互联系相互包含的。只有和相继对应,才有持续,必须有持续,才可能出现相继,这二者又都包含并存。三个类推处理的是同一问题的三个方面,尤其是“实体”与“因果”这两个范畴,联系更为密切。
第一是实体原理:“在现象的一切变化中,实体是永恒者;它的量在自然中既不增加也不消失。”康德认为,永恒者是时间自身的经验表象的基体。时间的任何规定只有在这个基体中才成为可能。永恒性是现象的一切存在、一切变化、一切并存的相应的住所。在所有现象中,永恒者是对象自身。相反,变化或能变化的任何事物,仅仅是属于实体或诸实体的存在方式。康德说:“只有先验地设定实体范畴和永恒性持续原理构架,才能谈到任何变化。因为变化总是某个东西(永恒者)的变化,有变化就一定有发生变化的不变者。没有不变就无法知道变,没有常在、永恒,就无法知道变动、迁易。而所有这些只能在时间中感知。”每一个人的知觉都在时间之中,在时间中事物表现为延续、相继与并存,因此,必须设定在知觉的对象中,时间有一个永恒性的基体。倘若没有这样一个持久不变的实体,那么一切的时间的经验序列根本不可能。这个永恒性实体并不是时间本身,时间本身无所谓变与不变,它仅仅是主体的直观形式。我们无法脱离事物去感知时间,而只是我们感知到的变化都在时间中而已。我们意识到时间中的延续、相继、并存,实即我们从时间中意识到延续、相继与并存。由此可见,永恒性实体只能是一个时间中的可感知的不变者,一个时间中的“某物”。至于这个“某物”到底是什么,康德认为不能做出什么规定,因此也没有给出答案。
我们认识一个对象时,不能将它看作只是一堆主观感知,而应将它表象为一个事物的同时存在,人们看一座房屋,不会只是色彩、体积等感知的主观感知,而认知它是一个同时存在的客观对象,就必须有“实体”这个范畴起作用。这个范畴也只有在这种经验中才有其作用和意义。康德认为,如果实体去掉给人以“持久性的感知条件”,那么,它不过是一种不能作宾词的主词,这种主词的性质丝毫不能告诉我们什么,这对于认识就更是没有任何意义。所以,尽管没有明说“实体”指什么,但我们能领悟康德所说的这个实体是指向自然界的永恒物质自身。
康德的实体永恒性原理肯定了物质世界的存在永恒性。作为经验的持续和变化的基础,自然界的永恒存在被康德形式地设定在时间中。在《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基础》中,康德将物质定义为:充满空间,有运动能力,能成为经验的对象。这样的定义已接近科学的实体概念。康德认为,自然科学(物理学)的一些基本原理,比如物质不灭,无不能生有,有不能生无等,只有在这一条原理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而整个自然科学则是建立在这些基本原理之上的。在一般经验中也是如此,倘若没有时间中持续存在的实体(物质),也就无法客观地了解变化。事物便不能作为一个相对稳定的对象被认知,继而成为一种恍惚不定的如梦幻似的主观感知的系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