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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社会成本

个性化车牌为什么搁浅?

前几年,杭州、西安几个城市为了根治城市“牛皮癣”——乱张贴小广告的现象,启动了“呼死你”系统,对张贴广告上的电话号码持续呼叫,使他们的电话根本无法使用。这种治理手段的确使乱张贴的现象有所收敛,但是问题也随之而来,在城管和小广告张贴者的博弈过程中,一部分市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乱贴小广告的人为了对这种“惩罚”进行报复,他们在一些小广告上纷纷胡乱地写了一些无辜市民的电话号码,导致整个城市通信系统的混乱,导致了一些市民的反感。良好市容的维护面临着以牺牲一些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代价,使社会成本增加。

什么是社会成本?社会成本是指,一项经济活动全社会为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从事该项经济活动的私人成本,包括这一活动给其他经济单位带来的成本。私人成本是指一个经济单位从事某次经济活动所需要支付的费用。如果一项经济活动产生外部不经济,则社会成本大于私人成本,如果一项经济活动产生外部经济,则社会成本小于私人成本。同样地分析可以用于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外部经济带来的利益),外部经济影响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在存在外部不经济的条件下,私人厂商的最优产量大于社会最优产量,在存在外部经济的条件下,私人厂商的最优产量小于社会最优产量。

市场经济社会里,任何一种政策的最优态都是以最小的社会成本达到社会管理的目的。正如孟德斯鸠在《波斯人的信札》中说的那样:“最完善的政府,是能以较少的代价达到统治目的的政府”。对于交通事故的私了政策,城市的“呼死你”系统,个性化车牌的使用等等,对于这些政策运行所带来的其他社会成本的增加,都缺少必要的考虑。制定一项政策的时候,首先就要预防社会成本的增加,而不是在这些社会成本已经增加时来反思我们的制度设计。

说到这里想起前不久推出的“个性化车牌”事件。这一政策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美国的车牌就是执行的这种政策,它的最大的好处是可以充分地利用数字资源,可以充分地避免腐败。为什么在我们这里就搁浅了呢?难道是橘生淮南吗?其实关键还是对这项政策实施过程的一些细节缺乏必要的考虑。比如由于随便选择车牌的字母组合问题,它导致了社会标识系统的识别混乱,但是如果我们制定政策的时候对此做出规定,将一些字母组合排斥在选择范围之外不就可以了吗?商标法不就有这样的规定吗?每一个问题都有解决的办法,重要的是法律规章的制定者、制度的设计者考虑的是不是周全。如果政策漏洞百出,没有综合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没有全面考虑到实行以后产生的各种新的因素,社会成本增加是必然的。任何一项政策的出台都应当综合考虑社会成本,不能为了一种显而易见的利益而牺牲了其他的社会合法权益。

社会成本问题是由经济学家科斯在1960年最早提出的。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率先提出了社会成本的概念,它的重要意义在于揭示了“交易成本”的存在。在他的著作中,社会成本就是私人成本加上交易成本,在完全竞争的情况下,私人成本会等于社会成本,但没有交易成本的世界不是真实的世界。

科尔内则从整个国民经济系统出发,把社会成本定义为“一切涉及社会个别成员和集团的负担、损失、痛苦、牺牲或辛苦的现象”。这些现象一部分可以用货币来度量,但也有一部分涉及心理的感受,是无法用货币来度量的。

他认为对社会成本的考察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

首先是生产内部的实物投入,即生产成本;其次是外部成本,它并不直接以货币的形式反映在企业或非营利机构的账目上,如随着生产能力利用的提高,事故可能增加,工人健康可能恶化,对环境的破坏可能加剧等等,为防止这种状况对生产的影响,要有一些“预防性”的开支,这就是外部成本的内部化;第三,社会成本的分摊,如政府机构的经费支出等;最后,反映大量经济现象的人们的意向、满意度和普遍感觉。一种是边际递减的社会成本,如与生产能力利用低水平相关的失业以及可能伴随的犯罪、暴力和自杀;另一种是边际递增的社会成本,如与生产能力高利用度相联系的其他领域的“瓶颈”、“短缺”以及对社会消费的负面影响。科尔内所要说明的是:“不应该总是不惜一切代价去达到社会生产能力的最大利用。如果当趋近于生产能力完全利用时,边际社会成本已经超过边际社会效益,达到这一点就是不值得。”我们国家频繁出现的“矿难”,动则死亡上百人,不就充分证明了科内尔的英明预见吗?

社会成本的理论告诉我们,社会成本的准确测度是很困难的,但这种探索问题的方法却是非常有启发性的。我们可以设想,拥有同样的技术并生产同样产品的两个不同的企业,其生产成本应该是一个给定的数,而在现实中这两个企业的成本又可能有很大差异,这就是社会成本的差异。正是社会成本的差异决定了竞争力的差别。不同的企业处于不同的社会关系之中,因为这种不同,它们所承担的义务、责任和负担也不同,付出的社会成本就有很大差别。

比如中国的国有企业,它在本质上是一种“单位组织”。作为单位组织的中国国有企业不但承担经济功能,也承担社会和政治功能。国有企业为实现其非经济功能所付出的成本,我们在此也权且称之为社会成本。这是对于社会成本概念的一种比较狭窄的定义,与已有经济文献中的其他定义有所不同。但是借助这个概念能使我们考虑到企业经济活动或非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外部性问题,也能够借此考虑到将外部性问题内部化之后的成本支出问题。

倘若将社会收益的“一部分”当做国有企业的成本支出,那么,这部分社会收益的多少,便取决于国有企业在我们所说的社会成本方面支出的多少。在市场经济的逻辑中,对于企业内部职工来说,私人收益的获得,可能是眼下最重要的预期利益获得,这就与国有企业的整体运行逻辑相矛盾。仅仅靠道德规范来保证企业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或者企业职工利益与整个国家利益的一致,在现实中是比较困难的。对于国家来说,企业利润率的上升与税金的如期缴纳,是最好的选择;对于国有企业自身来说,能够将有限的销售收入转化为显性福利或潜在福利支出,就可以使企业内部职工的货币收益或非货币收益最大化;另外,国有企业还得顾及其内部所办集体企业职工的生活问题,否则,来自企业内部的压力集团会施加无形的影响;尽管国有企业要步入市场或已经顽强地步入市场,但其与社区之间的那种命运共同体结构,也使其不得不关注某些社会问题,使社会成本变成了企业成本。所以,在国有企业所面临的这一制度化利益结构中,能够促使自己收益最大化的最好选择,就是将国有企业利润的一部分以企业社会成本的形式转化为企业内部的福利,这既符合企业内部职工的福利需求,也有利于企业稳定和国有企业领导层的“合理消费”。

尽管社会成本的计算可能是比较困难的,但是社会成本也不是根本无法计算。中国科学院于2005年推出的《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指出:中国“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大量减少农民的数量,而要实现这一点,惟有靠实现城市化战略才能最终完成。报告计算了中国城市化必须支付的社会成本:预测到2050年,中国城市人口总量将达到10亿-11亿,每进入城市1个人,需要“个人支付成本”1.45万元,“公共支付成本”1.05万元,总计2.5万元(按2000年不变价格)。未来50年中国城市化所需的社会总成本将达15万亿-16万亿元人民币,为2000年GDP总量的2倍,平均每年支付约3000-35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