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小企业如何合法经营-学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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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章 “案例17”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遭查处

2000年3月2日,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向江苏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不法分子在该市大量制售假冒“三枪”内衣,请求尽快查处。

接到举报,执法人员立即赶赴制假现场,制假活动正在进行。执法人员依法暂扣假冒“三枪”、“宜而爽”商标的成品内衣1940套,假冒“三枪”、“宜而爽”商标标识13000余套及价值7000余元的内外包装袋、封箱带等,并对半成品、原料及生产工具就地封存。

经查,当事人肖某自1999年9月起,租用一处空闲厂房开办了个体针织厂。10月,与浙江省某市方某商定,由方某提供假冒“三枪”、“宜而爽”商标标识及包装物,肖某生产针织内衣并进行包装,再按照方某的电话通知,将假冒“三枪”、“宜而爽”成品内衣运到上海、常州、湖州等指定地点销售。至案发,肖某制造假冒“三枪”、“宜而爽”内衣共计13455套,已销出11515套,销售金额为359058.75元,未销出的假冒“三枪”、“宜而爽”内衣共计1940套,价值57715元,违法总值共计416773.75元。

当地工商局认为,当事人肖某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对其作出处罚。

3.制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志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要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我国的《刑法》第215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标准的规定》凡是涉及下列标准之一的,应予追诉:

其一,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其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的;

其三,虽然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的;

其四,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销售更换他人商标的商品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进行销售的行为,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格查处。

5.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指出,其他损害行为主要有:

其一,经销明知或者应该知道是侵犯他人正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其二,在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造成误认的;

其三,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上述行为不论行为人的动机是什么,都属于商标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