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家小型企业——贵铃音箱厂,自上世纪90年代末就开始生产“鑫达”牌音箱,年实现利润几十万元。三年前,该企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取得了“鑫达(XINDA)”商标在第九类商品的使用权。当地一位个体经营户王某发现该企业的音箱市场销路很好,遂开办了一家名为新达的音箱厂,生产销售音箱,并在其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xinda”拼音字母的商标。
贵铃音箱厂发现该经营者的行为后,认为其侵犯了自己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致使销售收入明显滑坡,就将该经营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使用“xinda”的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王某称自己的厂名是“新达音箱厂”,有权在商品和包装上使用“xinda”的字样,再说使用的是小写字母,与贵铃音箱厂的注册商标中的大写字母“XIN-DA”不相同,故不构成对贵铃音箱厂的侵权,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经营者在音箱上将“xinda”与其字号新达并列标注,其拼音部分与贵铃音箱厂注册商标中的拼音“XINDA”字母、发音均相同,有可能造成他人误解,故构成了对贵铃厂的注册商标侵权。判处该经营者王某停止使用“xinda”商标,并赔偿对方相应损失。
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李鬼就是李鬼,永远不会成为李逵。虽然王某有其狡辩的借口,但是法律是公正的,贵铃音箱厂自己创造出来的注册商标,是不容侵犯的,否则逆法律而行,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2.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我国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一项规定: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销售侵权商品的商标侵权案件中,责令侵权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