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价值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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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审美现象描述(3)

文化模式是如此多种多样,文化形态也是如此纷纭繁杂,那么,这些不同的文化除了都包含着人的因素这个明显的共同点之外,还有没有其它的可通约性呢?它们可不可以在相对意义上加以归类呢?如果仔细对所有这些文化现象加以检索、考察,你是可以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分类的。事实上,以往已经有人做过各种不同的归类:大文化,小文化,庙堂文化,民间文化,主流文化,非主流文化,思想文化,制度文化,硬文化,软文化,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然而,在我看来,撮其要者,最重要的是两类: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而且在每种文化中,也可以找到两种最重要的因素,即物质文化因素和精神文化因素。

那么,审美现象属于物质文化现象还是精神文化现象?我的回答是:它既可以包含在物质文化现象之中,又可以包含在精神文化现象之中,既可以以物质文化形态表现出来,又可以以精神文化形态表现出来,但就它自身而言,根本上却是一种精神文化现象。

有一些审美现象,几乎是不证自明的精神文化现象。譬如,以审美为其基本性质和主要特征的文学,不论是诗词歌赋还是小说散文,它们的创作或者接受(欣赏),作为审美活动,都是精神文化现象;以审美为其基本性质和主要特征的艺术,不论是音乐舞蹈还是戏剧影视,它们作为审美活动也是精神文化现象;至于艺术中的雕塑等样式,虽然它们有石头、青铜或者泥巴等物质材料作为媒介和物质形式,但是它们之所以“美”,却不在于那石头、青铜或者泥巴等物质材料本身,而在于它们的形象所包含的审美意蕴和丰富的精神世界——不然,人们欣赏石头、青铜或者泥巴就行了,何必去看古希腊米隆的著名雕塑《掷铁饼者》,文艺复兴时期米开朗琪罗的《大卫》,19世纪法国罗丹的《巴尔扎克》,以及中国的秦始皇陵兵马俑,唐代的《昭陵六骏》,晚唐、两宋的大足石刻,现代泥塑《收租院》?这个道理很明显,很好理解,似乎不用费太多的口舌去说明。

还有一些现象,例如吃、喝、性(这三种东西几乎是人须臾不能离开的生活行为),其物质的因素和精神的因素都很显眼;而且,有时它们既可以作为一般文化现象,又能够成为审美文化现象。这里要问的是:当它们作为审美文化现象存在的时候,是属于物质文化还是精神文化?我们进行一些具体分析。

吃,可以是一种纯物质(生理)的行为——原始人“逮”什么吃什么,几乎没有太多的选择性,填饱肚子而已。但是作为文明人,他的吃,就不仅是物质(生理)行为,同时也是一种精神行为,譬如,在比较发展的社会里,产生出一种食文化,而作为食文化,它就包括物质与精神两个因素——吃饭不仅是补充热量、进行新陈代谢,而且还有许多物质(生理)之外的讲究:文明人吃东西一般不会像野蛮人那样手抓,而是用筷子(中国)或刀叉(西方),筷子和刀叉的摆放和使用都有规矩;他们要互相礼让,饭桌上的座位也要讲究长幼尊卑;酒席上还要发表祝酒词;基督教徒吃饭时还要先祈祷……这都是食文化中的精神因素。而且社会的高度发展,在一般食文化基础上还产生了美食文化。人们在吃的时候,不但要讲究营养,讲究经济实惠,而且要讲究色香味俱美,讲究品格、风韵、情调。宴席上还常常有精工雕刻的萝卜花(或其他装饰物),人们所使用的食具要高雅,吃饭的环境要优美……所有这些——作装饰用的萝卜花、高雅的食具、优雅的环境等等,在物质上并没有给食物增添什么(不但没有增加更多的营养,反而会使宴席更加昂贵),它们所增添的是精神因素,并且是审美因素,成为一种审美文化。“美食”作为“食”当然有物质性因素存在,仅就此而言,它属于物质文化范畴;但是“美食”除了“食”之外,更重要的是它的“美”,这时它成为一种审美现象、审美文化,而这种“美”,这种审美现象、审美文化,却是同上面所说作为物质文化范畴的“食”的内涵,同仅仅摄取营养、获得热量,有着本质的不同。“美”,根本在精神而不在物质,它属于精神文化范畴。这就是说,美食家们吃的不仅是营养,更重要、更根本的,他们吃的是品位,是情调,是精神。一句话:“美食”作为审美文化现象根本上是一种精神文化现象。

再说喝。最初,人们(原始人)喝水如“牛饮”。那是动物式的解渴,在生理上补充水分。那种“牛饮”只是物质而没有精神或者几乎没有精神。后来人们学会了喝茶,出现了茶文化——我们华夏民族对此做出了巨大贡献。喝茶与“牛饮”有质的不同,这里不仅有物质(生理上补充水分),而且有精神,有意义的追求。再后来,更出现了茶道——先是出现于中国,后来出现在日本及其他国家和民族。相对于“美食”,茶道可称为“美饮”。2004年4月18日早晨中央电视台水均益“高端访谈”,主角是日本茶道大师千玄室。81岁高龄的千玄室说,他在全世界讲茶道,宣扬一碗茶中的和平。他强调,茶道应突出四个字:和,敬,清,寂。请看,茶道与“牛饮”简直是天壤之别,茶道把“喝”这种物质(生理)行为,不但升华为一种精神行为,成为一种精神文化,而且进一步升华为一种审美文化。在茶道“美饮”中,人们喝得如此优雅,如此有品位,使灵魂得到陶冶和净化,得到提炼和升华,得到精神的享受,得到审美的洗礼。如同美食一样,茶道这种美饮,喝的其实主要不是物质,而是精神,是品位,是优雅,是美。从上面关于饮茶和茶道的论述也可充分知道,人们的审美活动或者人们的任何活动中所包含着的审美因素,就其“审美”性质而言,它不是物质文化现象而是精神文化现象。

再说性。男女之事,本是物质-生理行为。在动物,绝对如此。在原始人,也基本如此。但文明人的性却不是这样。在这里除了包含物质因素之外,更主要的是精神因素。文明人的两性关系,起决定作用的是爱,是爱情。而真正的人的意义上的爱情,其实质是精神性的活动。爱情当然也要以物质-生理为基础,但在这基础之上,那就要演出一幕幕精神的好戏了。于是,性由物质-生理行为变成一种精神-审美行为。两情相悦,融为一体。乐府诗云:“上邪!我欲与君相知,长命无绝衰。山无陵,江水为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乃敢与君绝!”为了爱,海枯石烂不变心。于是出现了焦仲卿与刘兰芝,梁山伯与祝英台,罗密欧与朱丽叶等感天地泣鬼神的爱情故事——它们是人间第一等审美现象。由作为审美现象的爱情,更可以看到审美根本上是一种精神文化现象。

有人说,建筑之美,中国的神舟五号、神舟六号载人飞船之美,“嫦娥奔月”(中国的探月工程)之美,俄罗斯的宇宙飞船和美国的航天飞机之美,雅典卫城巴特农神庙之美,金字塔之美,长城之美,北京明清故宫之美,鸟巢之美(北京奥运会主赛场馆),自由女神之美,埃菲尔铁塔之美,以及许多机器、车辆、轮船……之美,难道主要不是其物质性吗?

非也。

说美可以包含在物质文化之中、或者以物质文化形态表现出来,是可以的;但由此断定审美现象自身是物质性的,我就不敢苟同了。

上面所说的这些事物、这些文化现象,它们是立体的,多面的,就是说它们可以包括许多性质、许多方面(任何事物、任何现象都如此);而仅就其“审美”这种性质、这个方面而言,不在物质,而在精神。

建筑也好、机器也好、飞船也好……一方面,它们要实用,物质的、科学的、技术的因素是不能不讲求的,而且是不能出差错的。飞船出了差错,如美国的两次大的航天事故,使十几个具有极高科学素质和才能的宇航员命殒太空;建筑出了事故,房塌桥断,车毁人亡;还有物质原因、科学和技术原因而造成火车出轨、轮船沉没,这些灾难也令人痛心不已(如,据称2004年4月22日在朝鲜平安北道龙川郡火车站发生火车相撞或是其他原因的爆炸事故,死伤上千人,毁坏房屋8000多幢)。它们的物质性方面当然是重要的。但是,这里的“重要性”,是说对它们的“实用性”的重要,而不是对它们的“审美性”的重要。无可否认,“好用”和“好看”,在它们身上应该是统一的。万一发生矛盾的时候,“好看”要服从“好用”,“好看”不能违反和妨害“好用”。而且“好看”也有自己的物质形式作为必要因素(关于形式,后面再说)。但是,它们之“美”,却主要并不在于它们的物质性、科学性和技术性方面——例如,长城的美,绝不是你通过分析长城砖石的成分构成而来的,神舟五号的美,也绝不是你通过考察它的表层涂料何以耐高温而来的。或者说,它们的“好看”,主要并不是由物质上的原因造成的,如质地多么坚固、材料多么高档、科学技术上多么先进多么精确等等;而主要在于它们给人的精神上的感觉和感受:或舒适、或爽朗、或明快、或柔和、或阳刚、或阴柔、或优雅、或雄伟……单就神舟五号和六号飞船、或嫦娥一号探月卫星给人的审美感受来说吧,你在观赏神舟五号和六号飞船、或嫦娥一号卫星发射和运行的时候,你或感受到生命力的迸发,或体验到向上的力量,或体会到某种超越的意志,或领略到某种崇高的精神……作为审美现象,你不是从物质层面、或从科学和技术的角度去思索它、评价它,而是得到某种很难用语言表达的灵魂的震撼、精神的享受甚至陶醉。

总之,即使建筑、机器等等物质性很强的事物,它们的美或它们包含的审美因素,也根本在于精神而不在物质。这又一次说明:审美现象根本上是精神文化现象而不是物质文化现象。

10审美现象是真、是幻,是虚、是实?

当大体划定审美现象属于精神文化范畴之后,那么,就要进一步在精神文化范畴之内寻找它的一些特点,特别是要把它同其它精神文化现象的特点区分开来,譬如同科学文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哲学文化、法文化、伦理道德文化、宗教文化、艺术文化(有人认为审美与艺术完全是一回事,真的吗?我想未必然;这是需要论证的。前面我只是说“以审美为其基本性质和主要特征的”“文学”和“艺术”,并不敢说“审美就是文学和艺术”),以及理论形态、意识形态、思维方式、情感方式、观念、心绪、情感、意志、思想、爱、恨、喜、怒、哀、乐,还有习俗、仪式、风情……等不同特点区分开来,同时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弄清楚。这里涉及面极多、极广、极杂,各种关系相互交叉、相互重叠、相互绞葛、相互纠缠,有时是剪不断,理还乱,这里面有许多疑惑,千百年来不时困扰人们,需要作非常细致、非常繁琐的辨析、梳理。面对这数不清的问题,许多学者自叹能力不逮,而我尤甚。我只能试着做一点力所能及的工作,而且只能撮其要者述之。

科学(不论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总是追求真切、清晰、实在,一是一,二是二,毫不含糊。其它许多精神文化现象,如哲学、伦理道德、法律、各种理论思想,等等,也都不同程度地要求明晰与真切,哲学的概念、范畴,法律术语,道德规范,等等,应该是明确、实在的,必须有严格、清晰的界定,不能似是而非。总之,它们都要求某种真切性、实在性。关于这一点,我就不能同意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所说的意见。他认为:“哲学中正确的方法是:除了可说的东西,即自然科学的命题——也就是与哲学无关的某种东西之外,就不再说什么,而且一旦有人想说某种形而上学的东西时,立刻就向他指明,他没有给他的命题中的某些记号以指谓。虽然有人会不满意这种方法——他不觉得我们是在教他哲学——但是这却是唯一严格正确的方法。”维特根斯坦只承认自然科学的命题可以说清楚,而否定哲学、法律、道德伦理的“可说”性——即某种确定性、真切性、实在性。在我看来这实在是一种偏颇。

然而,维特根斯坦对审美的看法有一点道理(虽然并不全对)。同属于精神文化范畴,审美现象同哲学、伦理道德、法律、各种理论思想等等,的确有所不同,它虽然有确定性、真切性的一面,也还有某种不确定性、非实在性、虚幻性、朦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