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起来,这些把美归于主观精神、人的意识或精神实体的观点,虽然与上述荷加斯、柏克等人的观点似乎相对立,与黑格尔等人视美为精神实体也不同,但它们的实质是一样的,都是离开对象与人的“关系”谈美,离开对象对于人的意义谈美,即在价值之外找美,在美(审美现象)根本不存在的地方寻求和界定美(审美现象)。他们的思维路向是有问题的。这是以往某些美学家在探索美(审美现象)的道路上陷入的最大误区。因为美(审美现象)并不在事物或事物的“性质”上,也不是精神实体,更不是人的精神、意识和情绪,而是存在于对象与人的“关系”中,存在于对象对于人的意义中,存在于价值形态中。
在这个问题上,美国哲学家杜威则比较高明。最近读杜威《艺术即经验》一书,颇受启发。杜威把艺术(审美现象)看作一种经验,倒具有更多的真理性。因为经验其实是一种关系——人与对象世界发生的关系。审美就在关系中。
如果把美(审美现象)看作是对象对于人的一种意义,看作是一种价值形态,那么,我们就不能再像以往某些美学家那样,在“价值形态”之外去寻找和界定美(审美现象),而是要从他们所陷入的美学误区中走出来。
18以往美学误区之二:审美无利害
以往的美学另一误区是:审美无利害。
让我们以长期以来困扰美学界的美(审美现象)有无功利、有无利害的问题为议题,对“美(审美现象)是一种价值形态”的思想作更加具体更加深入的讨论。
两百多年以前,德国伟大的哲学家、美学家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一书中为了界定鉴赏判断(审美判断)的特殊性,认为“美”无功利、无利害,以与“快适”、“善”相区别。从此,审美无利害的观念几乎成为一种主导观念,发生了跨地域、跨时间的长久影响,在世界各民族凡有康德美学传播的地方大都大行其道。其实,审美无利害的观念并非始于康德,而是发轫于比他更早的英国的思潮中——在康德《判断力批判》问世之前大约一个世纪,英国哲学家夏夫兹博里(The Earl of Shaftesbury,1671-1713)等人,已经对“无利害”观念作了相当多的论述。美国学者杰罗姆.斯托尔尼兹发表在美国《美学与艺术批评》杂志1961年冬季号上的文章《“审美无利害性”的起源》,对此作了相当深入的考察。斯托尔尼兹指出,“利害性”是个伦理学概念,夏夫兹博里将它与“利己主义”(为了私人利益而非共同利益)联系在一起;而那些利他主义的活动和不考虑个人利益的“无私”行为则被称为“无利害”。例如,一个人“为了上帝的缘故而爱上帝”就是“利害性”的,因为“为了上帝的缘故”可能是求上帝保佑或赐福,是有所求,因而归根结底系于利益;而只有“无私地爱上帝之时”才是“无利害”的,因为这里没有任何目的和期求,不考虑任何个人企望和利益。在伦理学上,前者是无德或缺德;而后者才是“美德”,“美德就在于它本身”,美德“也就是对秩序和美的爱”。这样,美德就与审美、艺术联系起来。当一个人没有任何一种预期的后果并且作为“旁观者”去“观察和静观”美时,他就是“无利害”的。这就是“审美的无利害性”的最早提出。在夏夫兹博里那里,“审美的无利害性”与非目的性的无欲和非实践性的静观联系在一起;而与占有欲及实用性则水火不容。他说:“设想一下,假如你在为远处海洋的美景所陶醉的同时竟会想到怎样制服海洋,怎样能像一个海军将领那样地去征服海洋,这种想法不有点荒唐吗?”从“占有”大海所产生出来的愉快“和自然而然地从静观大海的美所产生出来的愉快是非常不同的”。随后,夏夫兹博里的追随者爱迪生、哈奇生、阿里生,以及柏克等人,都阐发了相似的观点。只是哈奇生把任何涉及对象知识方面的东西从审美中排除出去;阿里生强调主观的“心灵状态”对审美的重要意义;爱迪生则强调不包含欲望的“想像的愉快”,认为周围一切事物都可从审美上加以评价,使我们产生“想像的愉快”;柏克把爱与欲望和****相区别,认为爱与静观联系,是无利害的,而欲望和****与静观对立,涉及利害。
康德吸收了夏夫兹博里等人的思想,提出了自己的审美无利害的一套系统而完备的理论。后人主要以康德思想为宗。
康德斩钉截铁地说:“那规定鉴赏判断的愉悦是不带任何利害的。”他认为:“每个人都必须承认,关于美的判断只要混杂有丝毫的利害在内,就会是很有偏心的,而不是纯粹的鉴赏判断了。我们必须对事物的实存没有丝毫倾向性,而是在这方面完全抱无所谓的态度,以便在鉴赏的事情中担任评判员。”就是说,鉴赏一个事物之美,只需“在单纯的观赏中(在直观或反思中)”就其“表象在我心中”是否“伴随有愉悦”做只联系于主体的“评判”(即所谓“主观的感觉”),而不需联系客体的实存做有关利害和功利的“评判”(即所谓“客观的感觉”),要“对事物的实存没有丝毫倾向性”。也就是说,在审美判断中须对事物的实存采取没有价值取向的“无所谓”态度,采取“无利害”、“无功利”的“非价值”、“无价值”态度。康德认为,与此相对的是“快适”和“善”:假如你的愉悦“感觉”是对事物的实存具有倾向性的,是“通过某种属于认识能力的接受性而来的”,“是与客体相关的”,是对对象有了“欲望”的,那就是“与利害结合着的”“快适”;假如你的愉悦“感觉”“是借助于理性由单纯概念”而得到的,假如那是“被尊敬的、被赞成的东西,也就是在里面被他认可了一种客观价值的东西”,那就是“善”。总之,“快适”和“善”“任何时候都是与其对象上的某种利害结合着的”,也即有价值倾向的;而唯有“美”的愉悦“才是一种无利害的和自由的愉悦”,既没有感官的利害(快适),也没有理性的利害(善),即对对象、对事物的实存是没有任何价值倾向的。
自康德提出并深入论述了这套系统的审美无利害观念之后,信奉者大有人在,几成美学的金科玉律。
显然,我们把美(审美现象)看作一种价值现象,是与康德以来这股势力强大的观念尖锐对立的。毫无异议,任何价值都必然是关涉于功利、关涉于利害的。假若判定美(审美现象)是一种价值形态,那就不能认为美(审美现象)无功利、无利害;而如果认为美(审美现象)真的无功利、无利害,那么也就不可能承认它是一种价值形态。两者水火不容。究竟哪一种观点更符合美(审美现象)的本来样态,具有更多的真理性呢?我当然对康德的上述观点持否定态度。而且在我看来人们信奉它,是走入误区。
试细论之。
我认为,康德此论既自相矛盾,也不符合实际的审美事实和审美实践。
首先看康德此论的自相矛盾之处。一方面,康德一再说审美的愉悦(鉴赏判断)无关功利和利害,对事物的实存没有丝毫倾向性,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说,审美是无关于价值的或超越于价值的;另一方面,康德又一再说,美是“(令人)愉悦的对象”,“美是那没有概念而普遍令人喜欢的东西”,“美是那没有概念而被认作一个必然愉悦的对象的东西”。请问,难道“(令人)愉悦的对象”、“普遍令人喜欢的东西”、“被认作一个必然愉悦的对象的东西”等等,“没有丝毫倾向性”?不是肯定性评价?不表现着鲜明价值取向?显然不是。“愉悦”、“喜欢”本身就是“倾向性”,就是价值取向。由此,人们同样可以得出结论说,审美不可能无关于价值或超越于价值(下一节我将说明,康德和其他美学家其实是不经意滑入价值美学轨道,而且只要他们稍稍尊重审美事实和审美实践,遵循事物本身的运行规律,他们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自然而然地向价值美学靠拢)。请看,康德不是明显自相矛盾吗?
有人可能会说:康德实际上承认美(审美现象)的价值性,但那只是“形式”、“表象”的价值性。他说美只关涉于事物“表象”(纯形式)给人的“愉悦”(即所谓“主观的感觉”)而无关于“实存”(事物的实际存有和内容),这“表象”(纯形式)给人的愉悦,也可以说是一种价值取向,因此康德并没有否定美(审美现象)的价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