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英国画家威廉.荷加斯(William Hogarth,1697-1764)认为,美是一种精细的蛇形线(或称为波状线)。这就把美(审美现象)看成了一种物。荷加斯有一篇在美学史上产生过重要影响的论文《美的分析》,其中说:“蛇形线赋予美以最大的魅力。请注意:在最优美的形体上,直线最少。”在荷加斯看来,精细的蛇形线是美的顶点;尽管如此,有些画家笔下的曲线却并不美,这要取决于非常仔细地确定曲线的弯度以及在理想的线条中各曲线之间的关系。他认为,美的曲线是由两条互成对照的曲线构成的。这些曲线不仅应该在相反的方向上运动,而且应该有适当的弯度,即,弯度既不应太大而产生浮华之感,也不应太小而产生平直之感。他画了七个“S”形线,其曲度变化,从几乎是直线到几乎是圆形。他选的是第四个或中间性的“S”形线,认为这是最美的线条。这种把美(审美现象)看作“精细的蛇形线”(即看作一种事物)的观点,同古希腊柏拉图认为直线和圆形最美的观点,性质是一样的。柏拉图《斐利布斯篇》中说:“我说的形式美,指的不是多数人所了解的关于动物或绘画的美,而是直线和圆形以及用尺、规和矩来用直线和圆所形成的平面形和立体形;……我说,这些形状的美不像别的事物是相对的,而是按照它们的本质就永远是绝对美的;它们所特有的快感和搔痒所产生的那种快感是毫不相同的。有些颜色也具有这种美和这种快感。”又说:“我的意思是有些声音柔和而清楚,产生一种单整的纯粹的音调,它们的美就不是相对的,不是从其他事物的关系而来的,而是绝对的,是从它们的本质来的。”荷加斯和柏拉图都把美(审美现象)看作一种可以离开主体、独立自在的客观事物,它的美,不靠“关系”,而靠自身,靠自身的本质。柏拉图说得很明确,“它们的美就不是相对的,不是从其他事物的关系而来的,而是绝对的,是从它们的本质来的”。这种观点是经不住推敲的。就以绘画、雕刻、建筑中的线条和几何图形为例,那些世人公认的优秀作品,如外国的,达.芬奇的《最后的晚餐》和《蒙娜丽莎》,米开朗琪罗的《大卫》和《垂死的奴隶》,直插云天的哥特式教堂,罗丹的《加莱义民》和《老妓》,列宾的《伏尔加河上的纤夫》,以及现代和后现代艺术家的作品……中国的,东晋.顾恺之《女史箴图》、唐.吴道子《送子天王图》、唐.韩滉《五牛图》、宋.范宽《溪山行旅图》、元.赵孟頫《秋郊饮马图》、明.董其昌《山水》、清.郑板桥《兰竹图》,以及近现代画家齐白石、徐悲鸿等人的许多作品,等等,如果把每件作品的形式分解开来(这样做当然是很荒唐的),各种线条和图形可以说是应有尽有,你说其中哪种美?是曲线?是直线?是圆形?是方形?毕加索的《格尔尼卡》和萨尔瓦多.达利的《内战的预感》,其中直角形和锐角形恰切地表现了作者的审美构思,它们美不美?中国的山水画,讲究皴法,明代陈继儒论皴法时至少说到七种:“董元麻皮皴,范宽雨点皴(俗云芝麻皴),李将军小斧劈皴,李唐大斧劈皴,巨然短笔麻皮皴,江贯道师巨然泥里拔钉皴,夏珪师李唐米元晖拖泥带水皴——先以水笔皴,后却用墨笔……”。这些皴法,分别为不同画家所擅长,或者视所画对象不同而变换,表现出来的线条和图形丰富多彩、千姿百态,如果硬是将它们孤立起来(其实这样做是没有意义的),你能说出哪种美哪种不美?我认为,像荷加斯这样从事物身上去寻求美、界定美,注定是毫无结果的。美不在事物身上,而在“关系”——在事物对人的意义。例如大家最熟悉的是关于黄金、铂金、珍珠、玉石等等自然事物的美。就其孤零零自身来看,其实它们无所谓美不美。昆仑山的羊脂玉,在没有人类之前就存在了,但是那时它不是人的对象,还没有同人发生任何关系,因此它还没有产生对于人的意义,也就没有美;只是人诞生之后,人在漫长的历史实践中同它发生了关系,它被人化了,它的色泽、质地讨人喜欢,才产生了美。前面我们举了马克思谈珠宝“价值”的例子,马克思说“珍珠或金刚石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们是珍珠或金刚石,也就是由于它们的属性,由于对人有使用价值”(马克思这里所说的“对人有使用价值”,就是说“对人有意义”、“对人有用”),这是说珠宝同人发生了关系之后,才有价值。不过马克思那里谈的主要是珠宝的经济价值、财富价值。换一个角度看,珠宝的色泽、质地使人愉悦,具有了使人愉悦的意义,这就具有了审美意义,产生了审美价值。
还有人从事物的“性质”上找美,也同样有问题。如英国美学家爱德蒙.柏克(EdmundBurke,1729-1797)《关于崇高与美的观念的起源的哲学探讨》中就把美(审美现象)看作事物的某种性质或品质:“我认为美指的是物体中能够引起爱或类似的感情的一种或几种品质。”又说:“美是不得不依靠某些实在的品质而感动人的东西。”而且美又是不依靠推理、无关效用的:“美大半是借助于感官的干预而机械地对人的心灵发生作用的物体的某种品质。”他这里所谓美,相当于我们通常所说的优美。美的品质是什么呢?柏克提出几种:“小”、“光滑”、“渐次的变化”、“娇柔”、颜色之“明快洁净”、“柔和”等等。柏克说:“整个说来,美的品质就它们仅仅是感性的品质而言,计有以下这些。第一,比较地说是小的。第二,是光滑的。第三,各个部分的方位要有变化;但是,第四,这些部分不能构成棱角,而必须互相融为一体。第五,要有娇柔纤细的结构,不带任何显著的强壮有力的外貌。第六,它的颜色要洁净明快,但不能强烈夺目。第七,假如它不得不有一种显眼的颜色,那这种颜色就必须同其它颜色一起构成多样的变化。我相信,这些就是美所依赖的特质,这些特质生来就起作用,并且比其他任何东西都更不容易被反复无常的任性行为所改变,或由于鉴赏力的不同而陷于混乱。”与美相比较,崇高在于事物的“巨大”、“凹凸不平和奔放不羁”、“直线条”、“坚实笨重”、“晦暗朦胧”等等。柏克说:“……崇高的对象在它们的体积方面是巨大的,而美的对象则比较小;美必须是平滑光亮的,而伟大的东西则是凹凸不平和奔放不羁的;美必须避开直线条,然而又必须缓慢地偏离直线,而伟大的东西则在许多情况下喜欢采用直线条,而当它偏离直线时也往往作强烈的偏离;美必须不是模糊朦胧的,而伟大的东西则必须是阴暗朦胧的;美必须是轻巧而娇柔的,而伟大的东西则必须是坚实的,甚至是笨重的。”柏克还认为“凡可恐怖的也就是崇高的”,“突然性”、“力量”、“空无”、“无限”、“壮丽”等等,也是崇高的特点。他说:“凡是能以某种方式适宜于引起苦痛或危险观念的事物,即凡是能以某种方式令人恐怖的,涉及可恐怖的对象的,或是类似恐怖那样发挥作用的事物,就是崇高的一个来源。”他认为“自然界的伟大和崇高……具有那样巨大的力量,不但不是由推理产生的,而且还使人来不及推理,就用它的不可抗拒的力量把人卷着走”;“崇高是引起惊羡的,它总是在一些巨大的可怕的事物上面见出”。事物的“大”、“小”,“可恐怖性”、“可爱性”,“晦暗”、“明亮”,“平滑光亮”、“凹凸不平”等等性质,果真能够成为崇高和美的“根源”吗?土星比地球还大,它就崇高吗?细菌很小,它优美吗?癞蛤蟆、鳄鱼和刺猬的表皮“凹凸不平”,它崇高吗?驴粪蛋子“平滑光亮”,它美吗?骷髅恐怖,它崇高吗?
我国一些美学家的观点——不论认为美在客观事物或事物的客观性质,还是认为美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社会性、美存在于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之中、美是自由的形式,等等,都在美是这种事物或那种事物、事物的这种性质或那种性质上打圈子,同样陷入了误区。
总之,不但在线条、图形等事物的单纯形式中间找不到美,在任何客观事物本身找不到美,而且在事物的性质上,也找不到美。因为如果不联系于人,不联系于主体,客观事物也好,事物的形式也好,事物的某种性质也好,孤零零自身,不具有任何意义、任何价值,也就无所谓美或不美。
上面我们说了在物质性的客观事物或事物的性质上找美这条路行不通。那么,把美视为一种精神性的东西是否就能够接近美呢?不然。
例如,有的人把美看作一种精神实体。像罗马时代的新柏拉图主义派领袖,以《九章集》闻名于世的哲学家和美学家普洛丁(Plotinus,205-270),认为美根源于神的光辉,在西方哲学史上享有崇高地位的德国古典哲学最著名的代表人物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1831),认为“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他们都把美客体化、实体化、凝固化了——看作是一种精神客体。在他们那里,美(审美现象)同样成为一种离开人、离开主体的独立自在的东西,成为一种凝固化的精神实体。这样的所谓“美(审美现象)”,其实无美可言。假如离开人的世界,离开同人的关系,仅仅所谓“神的光辉”自身,仅仅所谓“理念”自身,即使它“感性显现”了,也是没有任何审美的意义、没有任何审美的价值的。特别是在历史上影响深远的黑格尔,他把“精神”绝对化,使之成为绝对的超越人的“宇宙精神”,成为绝对的超越人的“理念”。而且这“宇宙精神”的最初阶段处于一种纯逻辑状态。下一步,按照黑格尔的构想这种绝对的宇宙精神要“异化”为自然界,这种无形的绝对理念要“异化”为有形的(感性的)自然界——或许可以说这绝对理念要“感性显现”于自然界。但是,绝对理念“异化”为自然界的最初时期,人还没有诞生(因为按照黑格尔的构想,绝对理念先是异化为无机自然,后是有机自然,只是最后才产生了人);试问,人诞生前那样的自然界美吗?那样的状况下有美可言吗?那时理念即使“感性显现”了,于人何干?于美何干?
因此,不论谁(古人、今人、中国人、外国人),把美客体化、实体化、凝固化——把美视为精神性的凝固实体,这条寻美之路也是行不通的。
在这个问题上,黑格尔的前辈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就比较“睿智”和“高明”,他在其名著《判断力批判》中论述审美问题不是谈美本身如何如何,而是谈“鉴赏判断”、谈“审美判断力”如何如何。这样,在大多数情况下他就不是仅仅从客观实体本身出发谈审美问题从而避免了把美客体化、实体化,而是联系于主体讨论审美问题。他说:“为了分辨某物是美的还是不美的,我们不是把表象通过知性联系着客体来认识,而是通过想象力(也许是与知性结合着的)而与主体及其愉快或不愉快的情感相联系。”但康德的观点也有另外的问题,即他从另一个方面把审美的“规定根据”绝对化——仅限于主观(或主体):“我们把这种(审美的)判断理解为其规定根据只能是主观的。”这就同样陷于片面性了。
另外一些美学家更明确地把美看作人的意识和精神现象。如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David Hume,1711-1776)认为美是事物在人心上所产生的效果,“美就不是客观存在于任何事物中的内在属性,它只存在于鉴赏者的心里”,“……美丑,比起甘苦来,可以更肯定地说不是事物的内在属性,而完全属于内部或外部的感受范围”;德国哲学家阿瑟.叔本华(Arthur Schopenhauer,1788-1860)认为审美现象(艺术)是“意志的直接的客观化”;意大利美学家克罗齐(Bendetto Croce,1866—1952)认为美(艺术)即直觉即表现;英国美学家卡里特(E.F.Carritt)认为“美就是感情的表现;而且,凡是这样的表现没有任何例外都是美的”;科林伍德(R.G.Collingwood)认为“美的东西既不多于也不少于想象的东西”;马歇尔(H.R.Marshall)认为“美就是相对稳定的,或者真正的快乐”;波伦那(M.Porena)认为美是“作为一种客观价值来怡悦心灵的那种东西”;美国美学家桑塔亚那(G.Santayana)认为“美是被当成一种事物的属性的那种快乐”,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