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审美活动同伦理道德、宗教信仰等一般价值活动一样,最初产生于人类的物质实践活动之中。当原始人利用他们所创造的粗陋石器同野兽搏斗并获得了胜利时,他们的欣喜无疑包含着审美愉悦的因素,这种成功的狩猎活动中就包含着审美活动的成分——这种活动中所包含的对于人的愉悦性意义,就是价值因素,即最初的审美价值。当审美活动从物质实践活动分离出来取得独立之后,它作为价值活动便具有不同于物质实践活动的性质:它是一种精神实践,它具有明显的精神性——审美活动如此,其它价值活动也如此。审美活动同物质实践活动(物质生产与物质生活活动)虽然都包含着对对象的改造和创造,但审美中的改造和创造,不要求立即采取直接的物质实践行动——不像木匠用木材打一张桌子,就要实际地改变木材的物质形状;不像节日酒宴,聚会者就要把酒和菜从物质形体上“消灭”掉。审美作为一种价值活动,它的改造和创造主要是精神实践,是在想象中进行改造和创造的活动。李渔在《闲情偶寄.词曲部.宾白第四》中这样描述作为精神实践的审美活动:“我欲做官,则顷刻之间便臻荣贵;我欲致仕,则转盼之际又入山林;我欲做人间才子,即为李白、杜甫之后身;我欲娶绝代佳人,即作王嫱、西施之元配;我欲成仙作佛,则西天、蓬岛即在砚池笔架之前;我欲尽孝输忠,则君治亲年,可跻尧舜彭篯之上。”显然,这里进行的,主要是精神性的实践活动,它在想像中进行,而不要求采取直接的感性行动。
其次,审美活动同一般价值活动一样,虽然与精神认识活动不是绝对没有联系,但它作为一种特殊的价值活动又与精神认识活动有重要区别:如果说,精神认识活动着重解决“对象是什么”的问题,那么审美这种特殊的价值活动则要解决“对象怎么样”的问题,即它对“人如何”、“有无意义”这样的问题感兴趣。我们举一个人们常举的例子。譬如面对一朵玫瑰花,当你说“这是一朵红色的玫瑰花”时,你所解决的是“对象是什么”的问题,这是精神认识活动;当你说“这朵玫瑰花很美”或者说“这朵玫瑰花很可爱”时,你所解决的是“对象怎么样”的问题,这是同精神认识活动有别的价值活动,而且这是与一般价值活动有别的特殊价值活动——“这朵玫瑰花很美”这一价值判断属审美范畴,是审美价值活动。
再次,审美活动同一般价值活动一样,都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特殊活动形式,当进行审美活动时,既有主体的对象化,也有对象的主体化。具体说,在审美活动中也像在一切价值活动中一样,一方面主体对客体进行改造、创造、突进,使对象打上人的印记,成为人化的对象,即赋予对象以人的,即人文的社会-文化的意义;另一方面客体又向主体渗透、转化,使主体成为对象化了的主体,成为对象化了的人。这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人对象化了,对象人化了。当对象成为人化的对象、人成为对象化的人时,审美现象、审美价值也就诞生了。人化的对象就是审美客体,对象化的人就是审美主体,审美客体对于审美主体所具有的人的(人文的社会-文化的)意义,就是人们通常说的广义的美——审美现象,这种美(审美现象)当然是一种价值现象,即审美价值形态。只是必须强调:审美客体与审美主体其实是不可能独立自主、分别存在的;相应的,人们经常说的所谓“美”与所谓“美感”,也是不可能独立自主、分别存在的。它们在人类实际的审美活动中总是合为一体。离开审美客体,审美主体不能成立;离开审美主体,审美客体也不能成立。离开“美”,“美感”不能成立;离开“美感”,“美”也不能成立。
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论证:说美(审美现象)是一种价值现象,是因为它具有一般价值的基本性质。
美(审美现象)同一般价值一样,虽离不开客体却又不在客体。它不是客体自身的属性。譬如,月亮的美就不是月亮自身固有的属性;倘若月亮的美在于月亮自身,那么月亮的美(正价值)就是永世不变、无处不在的,但是为什么月亮在美洲印第安人那里曾经是丑陋东西的化身呢?太阳亦如是,我国神话中所说的“焦禾稼,杀草木,而民无所食”的太阳,显然不是美(正价值)的形象。那么,美(审美现象)完全在于主体?也不是。假如没有对象与之相关,主体自身,也无美(审美现象)可言。对于与月亮和太阳绝缘的主体来说,无所谓美丑。主体自身生不出美(审美现象)来。因此,美(审美现象)离不开客体又不在客体,离不开主体又不在主体,它在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之中。月亮的美或丑,太阳的美或丑,是它们在人类的客观历史实践过程中所产生、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即人文的社会-文化的意义。显然,这是一种价值形态。而且,美(审美现象)也和其他价值现象一样,虽是一种意义,却不是主观的、任意的,而是由人类的感性物质实践活动规定了的,具有客观性。譬如,在人类的长期历史实践中,逐渐确立和形成了太阳作为光明和热能源泉对于人的意义,由此又逐渐演变成太阳形象对于人所具有的特殊价值——审美价值,这种价值具有客观性,并不因人(个别的人)而异。夏天的中午,烈日炎炎,当一个人被困在摄氏40多度的戈壁滩上时,太阳对于他来说绝非美的形象,但他这时认为太阳不美,并不能否定当太阳与人处于另一种关系(万物生长靠太阳)时对于人类所具有的审美价值。美(审美现象)也和其他价值现象一样,不是物质实体,却又须以某种物质实体或形式作为价值载体,而对于美(审美现象)来说,形式尤其重要,虽然美(审美现象)并不就是纯形式、并不等同于纯形式,但我们仍然可以说,没有形式就没有美(审美现象)。美(审美现象)也和其他价值现象一样,总是与人的目的、需要、理想、兴趣紧密相连,而且美(审美现象)尤甚,具有更强烈的倾向性。最后,美(审美现象)也随人类实践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世界上没有永恒的美(审美现象)。美与丑、崇高与卑下、悲与喜,都可以相互转化。
虽然如此,但我仍然要说,现在我所信奉和主张的视审美活动为一种价值活动、视美(审美现象)为一种价值现象的理论,只是一种假说。从两千多年前柏拉图无奈地说“美是难的”之后,至今还没有一个美学家敢说他解决了这个难题。况且,美的问题随历史发展而不断变化,各个时代都会产生各自不同的美学问题和难题,即使当时的难题真的得到了解决,还会有新的难题出现。但是,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其他许多学科虽也有各自不断变化、与时俱进的时代难题,它们却不像美学问题解决起来这样难,总是不能令人满意。不满意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那些自以为解决了难题、清楚地说明白了各种审美问题的美学理论,从柏拉图、亚里斯多德,一直到康德、黑格尔、叔本华,以至于现代派、后现代派的哲学家、美学家的各种美学学说,一经认真考察,与形形色色的审美现象和审美活动实践相对照,就会暴露出它们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或者同审美现象和审美活动实践的实际情况根本不相符合,经不住事实的考问,漏洞百出;或者常常表现得捉襟见肘,有时似乎能够说明白这方面的问题却说不明白那方面的问题,遮住胸膛露出了屁股,总是不能自圆其说。
我绝不敢说读者现在所看到的价值美学理论是解决美学难题的灵丹妙药或一劳永逸的绝对真理——其实,这样的灵丹妙药或绝对真理在现实世界上是找不到的,也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我只能说:把审美活动看作是一种价值活动、把美(审美现象)看作是一种价值现象,这种看法在今天或许更契合审美活动实际和美(审美现象)的本来样态,更能搔到审美问题的“痒处”。以此为视角和途径,或许可以拨开以往的某些美学迷雾,澄清以往的某些美学误区。
17以往美学误区之一:在价值活动和价值现象之外找美
以往某些美学家,要么把美(审美现象)归之于客观的实体(物质实体或精神实体)、客观事物(物质事物或精神事物)或事物的属性,要么把美(审美现象)归之于主观的意识、情感、心绪、感受;有的虽然谈到美(审美现象)是关系,但当他们最终给美(审美现象)下定义时,其根本落脚点仍然把美(审美现象)或归为客观实体、客观事物、事物的属性,或归为主观的精神、意识……还有,一些美学家把审美活动等同于认识活动或物质实践活动。总之,历史上的这些美学家总是把美(审美现象)划入“事实”范畴而不是“价值”范畴,即在价值活动和价值现象之外寻找美(审美现象)、界定美(审美现象)。他们所走的寻美(审美现象)之路,站在价值美学的观点来看,与美(审美现象)本身简直是南辕北辙,无异于缘木求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