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价值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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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审美现象的价值本性——人.价值.美(3)

具体说,由于人的活动,许多原来是纯自然的事物,同人发生了关系,变成了属人的事物,这就是人化,也即文化。这种属人的事物,这种人化-文化现象的最根本的特点在于,它从原本与人无关的东西变成了与人有关的东西。所谓与人无关,就是对人无意义;所谓与人有关,就是对人有意义。读者诸君,您且不要小看了“对人有意义”这几个字,依我对价值的基本理解,所谓“对人有意义”,就是价值的最原始、最根本的含意。譬如,一块石头、一段木棍,当人诞生之前,它们是纯自然的东西,同人不发生关系;但是当人诞生之后,人为了抵御野兽的侵害而自卫或者为了猎取野兽以果腹,就可能拿起石头或木棍来打击那些野兽等等对象;而且为了用起来方便、抓起来顺手,他将石头稍作加工、使之大小适当,又将木棍弄得修短合度,并将木棍的一端弄得平滑一些以便于把握。这时候,这块原本纯自然的石头和这段原本纯自然的木棍,就已经不再是纯自然物而是发生了质的变化——它们与人发生了关系,变成属人之物了,变成人的武器和工具了,对人具有了意义了,或者如莫里茨.盖格尔所说“它对于一个主体(或者对于一些主体)来说具有意味”了。对人的这种意义或“意味”,就是价值。

所以我说,价值是人的伴生物,是人的实践活动的产物,是在实践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人与对象的某种关系。从另一角度说,价值是人化的结果,是文化的核心和最基本的规定性。

从上面所述在人的实践活动中纯自然的石头和木棍变成人化之物、变成人的武器和工具这个例子可以知道,价值最早产生于人类的物质实践活动,并且常常隐含于物质实践活动之中。但价值又不仅仅同物质实践活动相关。它同人类的精神实践活动同样有密切关系,而且越到后来越如此。例如,世界各个民族和地区的神话,不论是希腊神话也好,中国神话也好,印度神话、埃及神话、两河流域神话、北欧神话也好,都是当时的人们借助于想像力对大自然和外在世界的把握和征服,神话中的许多人物,像中国神话中射日的后羿、填海的精卫、与日竞走的夸父,希腊神话中奥林匹斯山上诸神之王宙斯、雅典城的守护神雅典娜、大力士赫拉克勒斯,印度神话中开天辟地生出六大造物主的梵天、善良而美丽的九色鹿,埃及神话中为人民造福驱魔的俄赛里斯,巴比伦神话中为神灵世界建立秩序的众神之王安努,亚述神话中创造天地的主神比布鲁斯,苏美尔神话中将天地分开的大气之神恩里尔,北欧神话中富于创造而又喜欢战争的诸神之首欧丁……它们都是在人们的精神实践中同人发生了关系,对人具有了意义,于是才产生了价值。后来,在比较发达和成熟的社会中,人们在宗教活动、祭祀活动、伦理-道德活动、政治活动、科学活动、审美-艺术活动……等各种精神实践活动中,在各种仪式中,甚至在游戏中,外界事物(包括精神事物),像法律、国体和政体、军队、哲学理念、艺术形象、科学学说,等等,都与人发生了密切关系,对人具有了多种多样的意义,于是各种各样的价值形态随之产生。因此,我们说价值是在人类的物质实践和精神实践中产生和建立起来的。

既然价值是在人的客观历史实践中产生和建立起来的,那么,它不能不涉及人的实践中的两个最根本的因素:主体与客体。实际上,价值就产生于、建立于并且存在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特殊关系——意义关系之中。在这个过程中,既有主体对客体的改造、创造、突进,赋予客体以人文的社会-文化的意义,即所谓主体的“外化”;又有客体对主体的“侵袭”、渗透、转化,赋予主体以对象的性质和品格,即所谓客体的‘内化”。

关于价值产生于、建立于、存在于实践活动中主客体关系的这个基本思想,得到马克思有关论述的支持。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资本论》第4卷)中多次谈到“价值”,例如马克思指出:“作为与使用价值等同的财富,它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相反,在我们的作者(指当时的经济学家赛米尔.贝利等人——引者)看来,‘价值’竟是‘物的属性’!”马克思强调说:“商品作为价值是社会的量,因而,和它们作为‘物’的‘属性’是绝对不同的。商品作为价值只是代表人们在其生产活动中的关系。”稍后的地方,马克思又一次谈到“价值”:“珍珠或金刚石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们是珍珠或金刚石,也就是由于它们的属性,由于对人有使用价值。”在马克思看来,“价值”(当然,马克思在这里是作为经济学中的术语使用的)不是“物的属性”,而是“社会的量”、是社会的“关系”。他明确指出,“价值”与“使用价值”不同,“价值”表示物对人的“关系”,“使用价值”才是“物的属性”——“使用价值”“表示物的对人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等的属性”,“使用价值表示物和人之间的自然关系,实际上表示物为人而存在”。马克思还曾经对相当于汉语中“价值”这个词的各种文字:value(英文)、valeur(法文)、Wert(德文)等等词义,作过词源学的考察,指出“价值”(Wert)这个词最早与梵文Wer有关。由Wer派生出的德文、英文、荷兰文、立陶宛文以及哥特文、古德文、盎格鲁撒克逊文的含义是“可敬的,有价值的,贵重的,受器重的”。从马克思关于“价值”的论述以及关于“价值”的词源学的考察中,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的一个基本思想,即认为“价值”的核心含义是“关系”,是物与人的“关系”。譬如,在阐述“价值”的词源学含义时,马克思指出它的“可敬的,有价值的,贵重的,受器重的”意思。所谓“可敬的,有价值的,贵重的,受器重的”,实则蕴含着“关系”于其中:“可敬”,“贵重”,“器重”这些词应该有主语和宾语——谁“可敬”谁、谁“贵重”谁、谁“器重”谁?主语是人,是主体。“可敬的,有价值的,贵重的,受器重的”,表示被动,即主体活动的对象,也就是客体。这里面明显包含着实践活动中人与对象、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实际上表示物为人而存在。经济学中的“价值”概念与一般价值概念应该是一致的,至少是不矛盾的。所以,“价值”这个范畴,不管是一般价值概念还是经济学中的价值概念,都应该包括“关系”这个根本因素,即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人与对象的关系。

由上述,我们可以明确地说,价值存在于实践活动里所发生的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之中、对象与人的关系之中。价值离不开主体,但它又不完全在于主体,因为它不是主体的纯主观的属性。就此而言,我们不能同意主观论的价值学说。价值离不开客体,但它又不完全在于客体,因为它不是客体的纯客观的属性。就此而言,我们不能同意客观论的价值学说。比较合理的说法应该是:价值存在于主体与客体的相互关系之中。这是什么关系?答曰:就是前面我们曾一再提到的实践活动中“对人有意义”的意义关系,也即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关系。

至此,我们可以进一步明确地对价值范畴作这样的规定和界说:

价值就是在人类的客观历史实践活动中所产生和形成的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肯定性的意义就是正价值;否定性的意义就是负价值;无意义就是非价值或无价值。

这里需要注意几点:

第一,价值虽是一种“意义”,但它不是主观的、任意的,而是具有客观性,这种客观性来源于人类社会历史实践的客观性,它是一种客观的意义。

第二,价值虽具有客观性,但它又不同于客观世界的客观性,它不是一种客观的实体(物质实体或精神实体),也不是客观事物的属性,而是一种关系,是一种客观的关系,是主体与客体之间在社会历史实践基础上建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客观的关系。

第三,价值虽不是一种实体(物质实体或精神实体),也不是客观事物的属性,但它却总是以某种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物质事物、物质形式或客观存在的精神实体、精神事物、精神形式作为载体。譬如,黄金作为一种物质实体(包括它的内在性质和外在形态)就是黄金对于人所具有的价值的载体;再譬如,明清的北京故宫的建筑,在今天作为一种“艺术文本”(包括它的形态、结构、形式关系等等),就是它所具有的艺术价值的载体;其他,如国家、法、爱国主义、英雄主义、民族性(这些大多属于精神性事物),等等,亦类此。

第四,价值从来就不是中立的,它的客观性并不妨碍它总是体现着人(不是哪一个孤立的个人,而是高尔基所说的大写的人、体现着人类本质的人)的目的、需要、理想、愿望、兴趣,如马克思所说“表示物的对人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等”,从而人也表现出对它肯定性(对于正价值)或否定性(对于负价值)的倾向,所以人们常常使用“价值取向”这个词。

第五,价值从来不是凝固不变的,因为人类的实践就是一种永恒的运动过程,客体在变化,主体在变化,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也必然在变化,因而价值也必然随之变化。

人类社会的价值形态形形色色,人们的价值活动千种百样。人们无时无刻不生活在这样的价值世界之中,他们不能不天天、时时、处处同各种各样的价值问题打交道,随时随地进行着各种价值活动。他们总是不断地追求着某种价值或反对着某种价值,创造着某种价值或毁坏着某种价值;他们总是为各种各样的价值所吸引或排斥、所驱赶或拉拢。人类社会就是这样被各种各样的彼此增益或相互矛盾的价值活动所充溢,并且也因这些价值活动而富有生机和活力。

审美活动就是一种价值活动。

美(审美现象)就是无数价值现象之一。

16审美属于价值范畴

我在本书第二章中曾对审美现象进行了种种描述,我说:相对于自然而言,美(审美现象)属于文化范畴;相对于物质文化而言,美(审美现象)属于精神文化范畴;美(审美现象)既有虚幻性、朦胧性、模糊性、不确定性,也有特定意义上的实在性、明晰性、明了性和确定性;美(审美现象)相关于主体而并不仅仅在于主体,它不是主观的心绪、情感、感性观念;美(审美现象)相关于客体也不仅仅在于客体,它不是客观事物本身和客观事物的属性;美(审美现象)相关于内容但并不仅仅在于内容本身,它并不就是内容;美(审美现象)相关于形式又不仅仅在于形式,它并非纯形式;美(审美现象)常常以客观的实体、客观的事物为载体,但它既不是物质实体、物质事物也不是精神实体、精神事物——美(审美现象)的载体并非美(审美现象)本身……。鉴于此,我赞成和支持“美在关系”这样一个设想(到目前为止,也只能说是一种设想,或可以说是一种美学假说),并且我要对这一美学假说作进一步的探索,提出自己的新解释。前面已经约略说过,审美的秘密可能隐藏在主体客体之间的某种关系之中、隐藏在它们之间的某种意义关系之中。就是说:美(审美现象)存在于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里主客体互动关系所生发的意义、意蕴、意味之中,表现于社会历史实践所形成的客体对于主体的可感受、可体味的意义、意蕴、意味之中;而且随着历史实践的不断运行和发展变化,美(审美现象)将充满变数——它们是不断生成、不断发展的,而绝非预成的、自在的、凝固的、恒定的。

我还说,我将试图通过另外的思路对美(审美现象)做出一个尽量合适的、符合事情本来样态的解说。

那么,确切地说这是怎样的“思路”呢?论述至此,当我对价值作了上述界定之后,我可以同读者诸君说,我的思路就是价值论的思路,我要对美(审美现象)做出价值论的解说。很明显:既然价值属于关系范畴(价值存在于主体与客体的相互关系之中,也即存在于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关系之中,价值的本质在于“对人有意义”);而审美的秘密也可能就隐藏在主体客体之间的某种关系之中、隐藏在它们之间的某种意义关系之中。如此,自然的结论就是:审美活动属于价值活动,美(审美现象)是一种价值现象。

从学理上说,审美活动与价值活动、审美现象与价值现象具有同形同构关系,而与非价值活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