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艺术伤花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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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激情之旅:自我的废墟 (2)

直到80年代,人群控制难题依然是摇滚屡屡挨禁的原因。1981年,美国俄亥俄州的纽瓦克便因此而禁止了拟在该市一家公园举办的演唱会。而在1983年加州迪瓦尔为期三天的美国音乐节上造成44人受伤,87人被拘留,一人因吸毒而死后,当地一位法官将这类地方称为“纯粹是动物园”。同年,在黛安娜·罗丝在纽约中央公园的演唱会上,由于一帮小青年公然抢劫财物而引发了一片混乱,纽约市府决定严禁在此举办类似演唱会。这一禁令直到1991年保罗·西蒙那场平安的演唱会时才被打破。

然而,保罗·西蒙演唱会的平安并不意味着90年代的摇滚乐演唱会已经归化为圣诞夜弥撒。虽然“骚乱”再也不像过去那样频繁,但其激烈程度依然不减当年。1992年10月,当“枪炮与玫瑰”、“金属”与“背信”乐队联手进行24城市巡回演唱时,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市,因“金属”乐队的主唱赫特菲尔特被舞台装饰柱爆炸烧伤而送往医院,“枪炮与玫瑰”主唱阿克斯尔·罗斯情急之下嗓子嘶哑,难以为继,演出匆匆结束。狂热的歌迷将未能在演唱会上尽情发泄的满腹不满倾泻到了警察和路边的汽车、商店之上。其结果是十数名观众和3名警察受伤,12人被拘留。摇滚乐又一次陷入了同样疯狂的火网之中,曾经因粗暴对待“滚石”歌迷而臭名昭著的该市警察更是咬牙切齿,对所有摇滚乐队大加诅咒。一家地方报纸则干脆将“惹事的”几支乐队称为“四处乱窜、无事生非的半疯”。

而在90年代初的中国,刚刚起步的摇滚乐队一度被当作“不安定因素”而被迫处于地下状态: 即使在他们偶尔露面的今天,在每一次难得的演唱会上,我们便会看到那些比一般观众“疯”一点的青年总是会很快受到警告或者干脆被带离现场。可能正因为如此,中国的摇滚乐演唱会还从未引发过“骚乱”。但任何一个到过崔健或“唐朝”等乐队演唱现场的人都会对中国观众也会爆发出那种近乎疯狂的情绪没世难忘。在1990年的“亚运之光”演唱会上,正是这种并未导致“骚乱”的“疯狂”本身就已经使“唐朝”在出场一次之后便被禁演(这是几乎每一支中国摇滚乐队都曾有过的经历)。中国人以歌迷的“不过瘾”为代价成功地维护了演唱会的秩序。但即便如此,对摇滚乐引发“疯狂”表示难以容忍和理解者依然大有人在,许多人据此而将摇滚乐理解为“飞沙走石、昏天黑地,能使人疯狂”。1993年初,当美国一支三流乐队“南方派”为北京申办奥运而义演一场时,大大小小的官员们到场之后“频频颔首”自然就成了新闻。由此,在《中国青年报》上,对摇滚乐作“能使人疯狂”观便成了“一种可笑的偏见”。

然而,从摇滚乐纷乱的“骚乱”历史而言,那种理解却并不为过,大可不必文过饰非。“南方派”毕竟代表不了摇滚。值得探究的恰恰是“骚乱”及其压制者拳脚来往之间的丰富意蕴。在“秩序”的大旗之下跃马压制真正“群众的反叛”的,无非是权威们以理性铁律攥成的铁拳,而“群众”赖以反叛的基石则是在一切“骚乱”中皆可窥见的集体激情。在摇滚的“骚乱”及其压制之间,又都隐藏着双方各自未能觉察的悖论。这一悖论可以最简单地表达为: 以自我的发现成就了自我的消亡。

在世界近代史上,“群众的反叛”催生出的恰恰是被称作“个人主义”的东西。这一点虽然出乎伯克的意料,但却是托克维尔不得不承认的。事实上,如果没有对上帝和国王的摧枯拉朽的一击(起码是对其“合法性”的怀疑),所谓“自主”从根本上就难以产生。这就是为什么哈耶克坚持真正的个人主义始于洛克的原因之所在。

然而曾几何时,“自主”变成了“自制”。这首先是因为个人主义并非像中国人常常望文生义对其所作的理解一样,是个人的为所欲为。事实上,无论对个人主义作出怎样积极的理解,真正的个人主义者必然坚持的最后一道防线便是个人的对等原则,亦即虽然个人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但这种对个人的尊崇应当被运用于每一个个体;任何对自我的思考、判断、决策行为妄加干涉和破坏的东西,都是不合理、不道德的,但任何一个对别的个人妄加干涉和破坏的个体,同样不合理、不道德。而对此作出保障的一是律法,一是“自制”,在此我们看到的是悖论之一: 律法和压制本身就是自我的意愿;悖论之二:“真正的”自我是自制的。

当洛克断然宣称个人先于社会,社会无非是追求最大利益的个人的契约行为的结果时,律法还只是抽象的外在物;然而,当卢梭认为由于每个人贡献了同样的分子给社会,因而社会不会伤害个人时,当康德以律法是个人自由意志的立法者为由,宣称放弃一切妄动,循规蹈矩才是真正的自由时,我们看到了“自制”观念的最终基础。这种被视为“深刻”的逻辑推演也是许多自称是“个人主义者”的人同样热衷于压制和鄙视摇滚乐一类大众文化、反感其所引发的“疯狂”的最终基础。

而使更多绅士派人士远离并恼火摇滚的,是落实于每一个人身上的“自制”观念。如果说在19世纪以前,“理性自我”与“激情自我”的分裂还只是一种空想的话,弗洛伊德及其后继者对人类心灵中黑暗王国的发现则使其成为了“科学”。从黑格尔到荣格,从华滋华斯到爱默生,从莎士比亚到尤金·奥尼尔,从《公民凯恩》到《红高粱》,这一两种自我的思维定势超越了思想纷争和时空界限,成了人类思想中常存的基本事实或假设。它以人类历史和个人经验中曾经有过的从无知和愚昧中解脱出来的事实为出发点,认定这种获得解放、学得知识的自我才是“理性的”、“真正的”、“更高层次的”自我,是“自主的”、“非他人导引的”自我。而那种为情绪冲动所主宰的、疯狂的、激情难以自制的、相互模仿刺激的自我则被判决为“低层次的”、“不负责任的”、“他人导向的”、“不真实的”、“疯狂的”自我。由此,深陷于摇滚现场的狂热气氛而不能自拔者,无疑是受后者的控制而走火入魔,自然应当用“真实自我”格杀勿论。这就是摇滚在引发“骚乱”后所遭受的攻击中,“疯狂”、“无法无天”、“野蛮”等字眼出现频率最高的原因所在。

然而此一判决和格杀方式远非完善或合理之举。如果说因摇滚而“骚乱”的青年作为个体的破坏举动勉强可以用此类判决以明了是非,则反摇滚合唱中将此标准从“自我”上升至摇滚本身,从而宣判摇滚本身的累累罪状,便显然是以主观界定的抽象的更高“自我”将其他一切“自我”宣判为“低等”、“疯狂”的自我,这恰恰是为“自我解放”而设定的两种自我观念的异化;它也破坏了作为理性个人主义前提的平等原则,而自觉走上了维护不平等状况之路。

尤其令人不安的是,人类的全部思想史和政治史(尤其是中国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视“人欲”为“天理”对立物的封建传统国家的历史)都已证明手握权柄或自恃真理在手者往往(必然?)由此走向专横残暴之路却心安理得。不是吗?教皇可以宣布异教徒们是被蒙昧掩住了双眼,使自我不幸地远离神的荣耀而沦为“行尸走肉”;政客可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初一十五不一样”,因为大众在日常经验中迷失了“自我”,只有他才懂得别的“自我”真正需要的一切;学术权威则可以对背离“真理”走上邪路的叛逆当头棒喝,痛斥他“丧失理性”;“秩序”的代理人自然更可以视引发“骚乱”的摇滚之类为“陷入疯狂”。

尤其让他们舒心的是,当他们以“真正的自我”、“理性”、“秩序”为名痛打、压制、摧残被判决为“丧失真正自我”者时,他们可以理直气壮地高喊,这一击是为了人类的前途,那一击是为了社会的安定,而全部的打击则是为了使受打击者找回真理和“真正的自我”,这无疑是父母对儿女的爱。1969年12月,在加州奥特蒙特音乐节上,组织者误用了当地恶名昭彰的飞车党徒“地狱天使”为保安人员,结果造成了杀死观众的可悲事件。“地狱天使”们以“秩序”的名义对观众凶狠地追杀,其疯狂程度比摇滚观众的狂热有过之而无不及,一如反摇滚斗士们猛扑摇滚的疯狂比观众的狂热更加令人胆寒。我们不禁要问,那所谓“真正的自我”和“自制”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