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1983年12月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买卖城市私房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信和身份证明。
●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参见合同部分)。
●交纳契税。当事人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后必须经房屋交易管理机关审查,经同意后交纳契税,办理契证手续。
●办理过户手续。在上述手续完备后,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领取新的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