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 设立旅行社的基本条件
旅行社要维持其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就必须具备一定的财力、物力和人力。“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保证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行社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旅行社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的规章制度,接受国家及旅游管理部门的监督。因此,设立旅行社就必须有一定的条件。世界各国根据本国旅游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旅行社的设立规定了各种条件。由于各国的旅游业发展状况不同,旅行社对本国或本地区的旅游业发展所起的作用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规定的旅行社设立条件也不尽相同。如美国旅行社开办者必须要有两年销售客运与相关事务的经历,或在其他旅行社有过两年销售工作的经历等,同时还要求旅行社必须加入某个行业组织方可营业。
我国政府对旅行社的设立也有明确的规定,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旅行社的设立条件作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护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行社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其具体条件如下:
2.2.1.1 营业场所
营业场所是旅行社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旅行社要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服务,如接待服务、咨询服务及代办服务,没有营业场所,旅行社就不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为了保证旅行社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及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旅行社就必须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足够的营业用房。固定的营业场所是指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能够为旅行社所拥有或使用,而不是频繁变动的营业场所。国家旅游局在《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设立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都必须具备足够的营业用房,即适合本旅行社业务开展所必需的营业用房。不同的旅行社应根据经营规模及经营业务范围,选择足够本旅行社正常营业的用房。
2.2.1.2 经营设施
根据旅行社的业务特点,国家旅游局在《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不同类型旅行社的经营设施提出了具体要求。无论是国际旅行社还是国内旅行社都必须拥有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办公设备。为了便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与管理,旅行社还必须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由于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广,业务量较大,国际旅行社还必须拥有业务用汽车等,以保证其旅游业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2.2.1.3 经营管理人员
与其他旅游企业相比,旅行社属于智力密集型行业,其从业人员应有广博的知识和较高的文化素质。为此,我国对旅行社经营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国务院在《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设立旅行社必须有经过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旅行社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部门的中层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凡是不具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旅行社的中高级管理职务。在《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设立旅行社所必须拥有取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经营管理人员的人数作了具体规定。
(1)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具备有下述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1)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1名。
2)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人员3名。
3)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2)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1)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1名。
2)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人员2名。
3)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2.2.1.4 有法定数额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旅行社用于经营活动正常运行的物质保障,也是旅行社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的重要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对各类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做了明确规定:
(1)设立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人民币。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
(2)设立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
(3)设立中外投资旅行社注册资本需250万元人民币。
2.2.1.5 缴纳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质量保证金制度是对旅行社进行质量监督和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世界上许多国家如日本、新加坡针对旅行社设立有质量保证金制度,美国和许多欧洲国家通过行业协会都设有类似的制度。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对各类旅行社应交纳的质量保证金数额规定如下:
(1)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人民币作为质量保证金;国际旅行社除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外,经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经营出境旅游业务,除了应当交纳60万人民币的质量保证金外,还应当再交纳100万元人民币的质量保证金;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
(2)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10万元人民币的质量保证金;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3)中外投资旅行社,按照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当出现以下四种情形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时,以此款对旅游者进行赔偿:①旅行社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损失;②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③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④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2.2.2 设立旅行社的基本程序
旅行社属于一种综合性的服务行业,涉及面广,运作环节多,资金投入少,风险大,质量监控难度大,这就要求旅行社就必须有一定的经营规范和较高的市场准入条件。因此,我国将旅行社列为特许经营的行业。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单位,必须先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持有关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按规定的程序,经申请、审批、核准及登记方可宣告正式成立。不同类别的旅行社在申请、审批等方面虽然存在差异,但申办旅行社的基本程序大致相同。
2.2.2.1 申请营业许可证
设立申请旅行社的单位,首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营业许可证。申请营业许可证必须向旅游行业管理部门提交申办旅行社的有关文件。
(1)提交设立申请文件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是申办单位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开办旅行社愿望的文件,设立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第一,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是国际旅行社还是国内旅行社,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旅行社的详细地址;第二,旅行社企业的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第三,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2)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能够反映申办人员对旅游市场情况、自身实力及旅行社发展前景等情况的估计和预测,因此,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申请设立旅行社的重要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包括:①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②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③设立旅行社的人员条件;④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问题。
3)旅行社章程 旅行社章程是旅行社经营管理的基本制度。旅行社章程应阐明旅行社的经营宗旨、运行方式和经济实力,规定旅行社在各个方面所应遵守的原则。旅行社章程大致包括的内容:①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旅行社的设立方式和经营方式;②旅行社的经济性质、注册资本金来源;③旅行社的组织机构;④旅行社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利润分配形式;⑤设立旅行社的宗旨和目的。总之,旅行社章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规定的资格证书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经理、副经理经过专业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获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因此,申办旅行社的单位在申请设立旅行社时,应当将旅行社经理、副经理的履历表和《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报送受理申请的政府管理部门。
5)验资证明关于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单位,其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是否真实,《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必须将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送交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6)经营场所证明 为确保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及便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管,旅行社应当拥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单位应当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其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7)经营设备证明经营设备是旅行社开展业务活动的必备设施,因此,必须是旅行社的自有财产。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单位,必须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购置旅行社经营设备,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有商业部门开具的具有该旅行社名称的发票或收据。
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单位,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中的规定,根据设立旅行社的类别,将文件准备就绪后,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营业许可。
(2)申请营业许可证
1)国际旅行社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的单位,应当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国内旅行社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的单位,应当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核批准。
3)外商投资旅行社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单位,除了提交《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设立申请文件外,还要提交中、外双方投资者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证明。
中国投资者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①是依法设立的公司;②最近3年无违法或重大违规记录;③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①是旅行社或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②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③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应由中国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2.2.2 办理注册登记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或国内旅行社的单位,应在收到许可证后的6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单位,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旅行社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旅行社的成立日期。
2.2.2.3 办理税务登记
旅行社应在领取营业执照的30个工作日内,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申请税务执照。税务登记结束后,旅行社便可申领发票,刻制公章,并可开展其业务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