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大中国上下五千年:中国历代政治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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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章 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简化了赋役征收手续,它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实行徭役征银的办法,使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作物的商品化也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

1581年,为了增加明朝政府的财政收入,明朝大学士张居正下令在全国推选一条鞭法,把原来的田赋、徭役和杂税合并起来,折成银两,分摊到田亩上,按田亩多少收税。因为实施这一改革的前提是清查土地,所以一条鞭法不久因遭大地主的反对停止了。然而改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了下来。

一条鞭法的社会背景

一条鞭法,又称“一条编法”,是明代中期的赋税制度。明朝中期,在镇压了农民起义之后,各种社会矛盾依然存在并且在继续发展。在这种形势下出现了旨在挽救明朝统治的张居正改革。明初的赋役制度是赋和役分别征收的,赋以土地为对象征收,按田亩计算;役以人为对象征收,分为按丁和按户征收两种。在征收内容上主要是征收实物和劳役。这种赋役制度在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的当时是比较合理的。但到明朝中期时社会经济状况有所变化,一方面大量田地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另一方面商品经济在迅速发展。于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管理体制的变化,一条鞭法应运而生。

其实早在嘉靖十年(1531年)在江浙、福建、广东等地区就出现了一条鞭法,以后“屡行屡止”。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在清丈全国土地的基础上下令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的内容

一条鞭法改革主要是役法改革,也涉及田赋。明代徭役原有里甲正役、均徭和杂泛差役。其中以里甲为主干,以户为基本单位,户又按丁粮多寡分为三等九则,作为编征差徭的依据。丁指十六至六十岁的合龄男丁,粮指田赋。粮之多寡取决于地亩,因而徭役之中也包含有一部分地亩税。这种徭役制的实行,以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广泛存在及地权相对稳定为条件。明中叶后,土地兼并剧烈,地权高度集中,加以官绅包揽、大户诡寄、徭役日重、农民逃徙,里甲户丁和田额已多不实,政府财政收入减少。针对这种现象,不少人提出改革措施,国家从保证赋役出发,遂逐渐把编征徭役的重心由户丁转向田亩。商品经济的发展,货币作用的上升,也为这一变革创造了条件。

一条鞭法出现的意义

改行一条鞭法后,役银编审单位由里甲扩大为州县,对里别之间民户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有一定调节作用,使由赋役问题产生的阶级矛盾暂时缓解,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明初为保证赋役征发而制定的粮长制和里甲制,对人户实行严格控制,严重限制了人民的行动自由。一条鞭法的实行,使长期以来因徭役制对农民所形成的人身奴役关系有所削弱,农民获得较多的自由。

相对明初赋役制而言,一条鞭法较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赋役的货币化,使较多的农村产品投入市场,促使自然经济进一步瓦解,为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明代一条鞭法未能认真贯彻执行。在已实行的地区,有的地方官府仍逼使农民从事各种徭役;有的额外加赋,条鞭之外更立小条鞭,火耗之外复加秤头;更严重的是借一条鞭法实行加赋,有的地区条鞭原额每亩税银五分,崇祯年间为了抗击清军有的加至一钱以上。

延伸阅读

为什么说“一条鞭法”是承上启下?

一条鞭法的特点是赋役合并,由实物税转入货币税。这是继两税法后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又一重大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官僚地主偷税漏税和赋税不均的状况。“承上”就是承“两税法”,因为“两税法”是从按丁征税转为按财产征税的开始。“启下”就是指清代的“摊丁入亩”,它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简化了赋役制度,标志着赋税由实物为主向货币为主、征收种类由繁杂向简单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