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的社会秩序是每一个统治者们的追求,只有社会稳定,人心才会安定下来,才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破坏统治秩序的事情,家族的统治才能稳定。
保甲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长期延续的一种社会统治手段,它是历代统治者对地方施行统治与管理的常用办法。它的最本质特征是以“户”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汉代的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百家为“里”;唐朝时四家为“邻”,五邻为“保”,百户为“里”;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提出了十户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元朝又出现了“甲”,以二十户为一甲,设甲生。到了清朝,终于形成了与民国时期十进位的保甲制极为相似的“牌甲制”,以十户为一牌,十牌为一甲,十甲为一保,由此建立起了封建王朝对全国的严密控制。保甲是国家以民众居住地为基础,令其按一定规则组织起来的自己管理自己的治安教化组织。
清·康熙手书“避暑山庄”匾额
雍正实行摊丁入粮制度后,人民的封建隶属关系有所削弱,贱民的除籍与这一历史趋势相符合,雍正朝这一自上而下的“阶级解放”政策反映了时代的要求,是开明做法。收钱粮没有关系,这样编审制度就成为多余的了。
由于清初实行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记注丁口、籍贯、职业。丁口,是政府征发徭役的根据;籍贯关系到人们读书、应试、做官等权力;职业,有的不能随意改变。这些内容关系着政府和人民的利害,双方都非常重视。政府根据这些内容进行剥削和统治,同时也更加留心。由于人们的家庭情况总在不断地变化,所以户籍登记也在不间断地进行。清初政府规定三年进行一次编审(后改五年一次),稽查户口,尤其重视核实丁口,所以叫做“编审壮丁”。当编审之年,各省在年终报告户部。如果违限不报,经管官员都要照违限例议处。可见编审户口,是地方政府的重要事务。雍正实行摊丁入粮制度,使编审壮丁的必要性大大降低了。
而废弃编审后,如何管制民人,雍正制订了保甲条例:(1)十户为一牌,设一牌头,十牌为一甲,设甲长,十甲为一保,设保正。(2)畸零村庄、“熟苗”、“熟僮”,一体编入保甲。(3)地方官不卖力奉行,按情节分别议处。(4)建立民间奖惩办法,对违犯保甲条令的人,若被告发,按被揭发的人数给奖,若为隐匿,予以杖责。雍正批准这一条例,命各省通行,限一年内执行完毕。这就在事实上停止了编审,这一制度到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被正式取消。编审停止后的保甲法,与以前的不同,它包含着调查户口与维持治安两项内容,以突出它的治安管制的性质。
也就是说,自此以后,封建政府日常控制人民的手段,主要是保甲法。所以说自四年起,雍正厉行保甲,是在摊丁入粮新形势下对人民进行的约束。自此之后,清朝政府就把推行保甲制当作考核地方官吏的重要内容。
在编排保甲时,雍正解决了对棚民的控制问题。当时,有一部分在本籍无业的农民到异地谋生,或开山种地,或做雇工,因为他们搭棚居住,所以被称作“棚民”。他们多生活在丘陵地带,以江西、安徽、浙江、福建、湖北、陕西、四川等省山区尤多。他们迁徙不定,生活没有保障,还曾发生过武装起义,因而引起统治者的注意。雍正二年(1724年),户部尚书张廷玉说浙、赣的一些抢掠事件,是棚民煽惑倡首,应设法安置,疏请敕令督抚派遣能干的州县官严行管制,加以编排,在稽核保甲时一体查察,并请允许棚民读书进学,把他们变为土著,以绥靖地方。雍正命有关官员议处。三年(1725年),两江总督查弼纳、浙闽总督觉罗满保疏奏处置浙、闽、赣三省棚民办法。四年(1726年),雍正令仿照保甲的法规,按户将棚民编审入册,租地的山主、雇工的雇主,都要对棚民进行担保;入籍的棚民一经获准,即与土著一体当差;入籍二十年的可以参加文武生的考试。条令颁布后,由各地督抚监督落实。
清方形白砂壶加图《二十四史》的691的S2407六年(1728年),大理寺卿性桂到衢州密访后,奏称“棚民近日光景,皆知安分,不敢生事。”雍正自负地说:“在昔棚民,何有今日光景,经大费一番措置,方能如是帖然”。编查棚民法令下达时间一长,地方官和担保的山主、地主就忽视它了,但雍正没有忘记,即使是在死前的一个月,仍发出上谕,要求“督抚等转饬有司实力奉行,毋或怠惰,倘有不遵,即行严参,从重议处,若督抚失于觉察,朕访闻亦必加以严谴”。雍正在位,始终大力推行保甲法(包括棚民编查),企图使人民俯首帖耳,任其摆布。
雍正推行保甲制度,是在摊丁入亩新形势下对人民进行的约束。这样既解决了人口的编审问题,又解决了流动人口的安置和管理问题,加强了地方的治安管理,稳固了社会秩序,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