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成功励志大学生就业与创业案例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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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就业形势与政策(3)

2.学校派遣毕业生后,5天内应将毕业生档案按规定寄送有关部门:部属全民企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的档案,直接寄送用人单位;省、市属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档案,寄送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档案,寄送县人事局;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无主管企事业单位以及有采用聘用方式使用毕业生的单位,接收毕业生的档案,寄送其人事关系委托代理的县以上人才流动机构。

3.户籍关系的迁出:省内学校首批集中派遣的毕业生由学校指派专人凭省毕业生调配核准的毕业生分配名册,到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出手续;零星派遣的毕业生凭《报到证》到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两年内未派遣的毕业生及其他不属就业范围按规定将户口转回家庭所在地的学生,凭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发的《报到证》到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4.户籍关系的迁入:省属单位和由省代管的中央部属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报到证》须经省人事厅审核盖章后,接收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凭《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就业协议》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省内外学校毕业生派到市、县需由市县二次分配就业在本市范围内改变就业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凭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改签的《报到证》与新接收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和原《户口迁移证》办理户籍迁入手续,迁入地公安部门应将变动落户的情况及时通知原迁出地公安部门。

(五)其他具体政策规定

1.残疾毕业生就业规定。按规定招收的残疾毕业生,由学校负责推荐,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民政部门共同协助他们就业。

2.志愿去艰苦行业或地区的毕业生就业规定。志愿去艰苦边远地区、国家重点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学校要给予鼓励,同时,用人单位也应给予奖励。

3.自费生就业的规定。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毕业后自主择业。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单位的由地方主管调配部门开具《报到证》。如果在规定时间(三个月)找不到工作单位的,只能暂待业。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能通过行政指令来强制性安置自费生。自费生应主动适应人才市场的需求,采取多种灵活形式就业,可去乡镇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等单位应聘,也可等待国家招考公务员等。

4.对华侨和来自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的就业规定。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71号文件和[19820]侨内会字第20号文件精神,为争取更多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回国或来内地学习,华侨和港澳台学生内地毕业后,根据“来去自由”的政策,是否参加国家统一分配由本人决定。不参加国家统一分配的,回原居住地自谋职业;愿意留大陆工作的,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帮助。留在大陆工作的港澳毕业生,可保留香港、澳门身份证以及港澳同胞回乡证,便于他们往返探亲使用。

5.应届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的规定。凡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或“并轨”招收的毕业生,均有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在完成规定的任务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学生本人协商签订合同)后,方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并报毕业生调配部门备案。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毕业生应向家庭所在地县以上人才流动机构申请办理委托管理档案手续,学校凭此办理档案寄送户籍迁移手续。

6.有关结业生、肄业生的规定。结业生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包括毕业生论文、毕业设计)不合格者。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业生在一年以后补考及格的,可换毕业证书。找到工作单位的结业生的定级工作待遇比同等学历的毕业生工资标准低一级。已换发毕业证者可按毕业生转正定级。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研究生,仍按就业计划派遣。其工资待遇应比国家规定的毕业研究生低一级。如原系带薪职业,其工资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可保持原工资不变。

肄业生是指具有正式学籍,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肄业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肄业生离校后,学校和国家不予推荐和安排工作。如被录用,待遇由录用单位决定。

(六)违反规定的处理

1.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对擅自拒收、截留国家计划派遣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籍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教育仍拒不改正的;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用人单位报到的;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人事代理的有关政策

1.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等无主管单位以及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中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人员,均由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其他以聘用方式使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申请办理委托人事代理。

2.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机构在核准委托人事代理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和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确立委托关系。

3.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及应聘到本行政区以外地区工作的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在委托人事代理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4.尚未就业的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重新就业后,其辞职、解聘前的工龄和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5.在委托人事代理基础上没有档案工资关系的,其代理期间涉及国家统一调资的,档案工资的调整根据国家及本省的有关政策,按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核定。

6.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其见习期考核、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按期向人才流动机构提供有关毕业生见习期间工作表现等书面材料,手续由委托代理的各级人才流动机构负责办理。

7.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解除聘用合同的,毕业生可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代理其人事关系的人才流动机构继续负责毕业生的见习期管理。待聘期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顺延。

8.委托期间,所委托代理的人员被全民、集体单位正式接收,由其委托代理的人才流动机构凭接收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接收函件办理其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转递手续:被其他单位重新聘用的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及时变更人事代理手续。

(八)改革后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新增内容

1.取消了对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城市增容费、出省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理的收费政策和规定,名省、市、自治区对用人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由过去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只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不限生源,不限专业,两年内随时给予办理就业手续。

2.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高校毕业生可以到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在艰苦地区工作两年或两年以上者,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或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将被优先录用、录取,到边远艰苦地区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户口、档案两年内可保留在原就读学校或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机构,两年后转入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其中,任教满3年经考核合格的本科毕业生,可直接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3.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考或招聘,择优录用。市、县、乡(镇)特别是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部门新增人员,从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中考试录用。

4.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并且由有关部门提供便利条件和相应服务,取消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在进人指标、户口指标和学历要求等方面的各种限制。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就业协议书》(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用合同)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

5.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户口和人事档案手续提供便利。对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两年内经本人要求可将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原就读学校或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两年后应将其户口和人事档案转入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期间,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应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在现有渠道中还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垡的担保。各有关部门扶持应届毕业生开办的有发展前景的科技实体。

7.培育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形成以高校和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为核心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

案例分析

毕业生小张在寒假参加某市的毕业生供需见面洽谈会,当时有一家国有企业在会场招聘应届毕业生,小张觉得单位处在沿海开放城市,工作环境、工资待遇、发展前景等方面都很有吸引力,而自己也比较符合单位的招聘条件,经过初试和复试,小张与单位正式签订了就业协议。小张回想起这段经历,脸上还不时浮现出自豪的笑容,能在大学生就业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找到这么中意的工作,自己算是一个十分幸运的人了。

没多久,小张却愁容满面地回到了学校,向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的老师咨询毕业生解约的相关问题。老师问他:“小张,你签的单位在你的班里算是很好的了,怎么还没有报到就要解除协议呢?是不是和单位之间有什么不愉快?”小张说:“其实,我和单位之间并没有出现什么不愉快,彼此都挺满意的,只是刚接到了单位人力资源部打来的电话,说由于在招聘的时候没有注意到市人事局关于当年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的通知对本年度毕业生引进的相关规定,参照我个人的条件,单位无法为我办理人事关系接收手续。”

小张接着向老师详细说明了情况:小张在寒假期间和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双方都没有注意到市人事局关于人才引进的相关政策,当单位到A市人事局准备为小张办理人事关系接收手续时才发现小张不符合接收条件,原因是A市人事局出台了新的接收高校应届毕业生的政策。新政策规定,外地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到A市工作,需要毕业证、学位证、计算机等级证书“三证”齐全才能办理接收手续。小张目前还没有考取计算机等级证书,又是外地生源,所以A市人事局无法为小张办理人事关系接收审批手续。小张只好与原单位解除就业协议,重新寻找新的工作。

前几天小张向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交了省外就业协议书,他已经和深圳的一家企业签订了就业协议,而且已经完成了人事关系转接的审批手续。回想起这一波三折的就业经历,小张感慨地说:“磨刀不误砍柴工,大学生在找工作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各种就业政策,这样才能少走弯路”。

点评

这是一个供需双方都不熟悉就业政策而导致签约就业失败的案例。这个案例中,一方面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在招聘毕业生之前没有详细了解当地接收毕业生的政策,另一方面毕业生在求职的过程中也犯了不了解政策、盲目求职的错误。毕业生是求职成功后的直接受益者,在求职前很有必要对各地的就业政策有一个比较详细的了解,尤其是对新出台的政策要十分留意。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提醒广大毕业生,像北京、天津、上海、南京、厦门、深圳等城市都有各自的人才准入制度和审批手续,广大毕业生在求职之前一定要详细了解。

讨论:

结合2011年就业形势的概况,对所学专业的就业情况及未来的就业趋势进行调查分析,并据此展开讨论,谈谈你对2011就业形势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