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成功励志大学生就业与创业案例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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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就业形势与政策(2)

其次,伴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发展对大学生的需求将会更大。全球竞争以及中国总体生活水平的提升导致中国不能永远享受劳动力成本的优势,产业结构升级是必然趋势,对受过高等教育的专业人员的需求应该有比较大的空间。一个突出的例子是国家创新战略,这将使得我国21世纪的社会经济发展在很大的程度上有赖于基于长期人力资本投资而形成的高端劳动力群体。可以说,我国的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初步进入了一个良性循环的状态,这为大学生就业需求的增长准备了广阔的空间。

2.政府就业政策的持续优化将会为大学生创造更好的就业环境

政府消除对高校毕业生供给与需求的政策抑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学生就业市场,实施大学生自由就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对大学毕业生(含高职毕业生)的一切户口指标限制和人事指标限制以及各种各样显性或隐性的行政限制,打破大学生就业市场的行政分割,促进大学毕业生无障碍就业和自由流动,优化我国高素质人才的配置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维护就业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增长。

此外,为鼓励大学毕业生到特定的地区就业或从事特定的职业,实施高校毕业生人力资本投资收益的补偿机制是国际惯例。美国的补偿措施就包括联邦政府贷款减免政策、各州贷款减免计划、军队贷款偿还计划(激励毕业生到军队服役)、美国护理教育贷款偿还计划(受益的护士在护士短缺地区合格的机构提供服务)等。我国自2003年起开始实施就业激励政策,并且取得了显着的成效,这些政策在2004年以后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国务院规定,政府支持的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等重大项目,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加大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力度,扩大由中央财政支持的西部志愿者规模。国家就业激励政策的实施将会更有效地支持国家整体人力资源发展战略,支持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要求,最终实现个人、用人单位和国家“三赢”结果.

3.高等教育的持续改革将会逐步改进大学生的就业能力

(1)高等教育改革使得大学更加关注大学生就业能力的市场内涵

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知识化与全球化使得就业政策与教育政策正在围绕“职业路径”进行重组,整合教育与工作的联结机制,提升就业能力,实现充分就业与满意就业的目标。大学已经开始强化对外部市场的反应速度和能力,增强大学的人才培养的质量和竞争能力,增强大学的投入和产出的效率,极大地提升大学生的就业能力,以消除大学生劳动力市场上的结构性失业问题。为此,我国的大学可能需要创新教学,创新课程,创新专业乃至于创新大学,创新高等教育。

(2)大学正在将就业能力的市场内涵转化为教学创新行动

在教学模式创新行动方面,以强化通识教育为目的的通识型教学、以需求驱动的实践基地建设为标志的实践型教学、以强调研究方法为内容的研究型教学、以拓宽国际视野为目标的国际型教学、以培养就业能力与学习能力为内容的能力型教学、以强化学生的参与和投入为目标的参与型教学等都在不断尝试,试图通过教学创新,培养更加适应市场需求的大学毕业生。

(3)大学通过全方位的职业指导与服务增强大学生的“市场能力“

在职业指导服务方面,大学充分利用学校就业中心的信息网络,充分利用校友的人脉资源,能够及时有效地将社会招聘信息传递给毕业生,帮助大学生了解就业环境;借助讲座、座谈、模拟、案例、演示等手段帮助学生了解职业市场要求,改进他们展示专业水平的能力;大学正在寻求建立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伙伴关系,理解社会需求,并将其转换传递给各个具体的教学和研究部门,然后这些部门再基于社会的需求创新课程,创新专业甚至于创新大学。通过全方位的职业指导与服务,增强大学生从学校到工作的“市场能力”。

我国大学生就业政策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是国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历史阶段,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所制定的政策规定和行为准则,并根据国家政治形势的变化而不断调整。

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教育部《通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意见》等文件精神,我国现阶段就业政策主要内容可概括为: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应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在计划安排上要优先考虑国家和地方重点建设基础上的需要,尤其要保证艰苦地区的国防军工和科研等重点单位的需要。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国家急需人才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国有单位就业。建立由学校和有关部门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通过人才劳务市场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毕业生就业制度。

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主要内容按类别可划分为八类:

(一)有关大学生就业的方针及原则

1.按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规定,对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学生,毕业后原则上仍由国家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实行“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毕业生就业方案。

2.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育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3.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国家规定来源于边远省区的高校毕业生只要是边远省区急需的,原则上回生源省区就业。经济欠发达地方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吸引毕业生的优惠政策,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本地就业。

4.依据目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优先保证国防、军工、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的需要。

5.定向生、委培、公费、收费委培生,毕业后按合同规定派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地区)工作。自费生毕业后应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自主择业。“并轨”招收的学生毕业后,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单招定向生毕业后回策源地所在县,安排到乡镇一级农业技术推广、农村经济管理、乡镇企业、合作经济组织、职业技术教育等岗位工作。

6.毕业研究生主要面向高等学校、全民所有制的科研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人民解放军及党政机关就业。按自筹经费方式招收的毕业研究生,由学校负责推荐就业。

7.师范类毕业生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教育系统内的教育岗位上就业。

8.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地方职业大学毕业生和电大普通专科毕业生,主要面向生源所在地、面向基层、面向中小企业自主择业,就业后享受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9.坚持男女平等原则,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择业不得作出有性别歧视的规定。

(二)调配派遣规定

1.调配派遣对象为:国家计划招收的非在职毕业研究生、国家计划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结业生、国家计划招收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以及国家计划招收的为地方培养的军队院校毕业生。

2.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报到证,《报到证》由国家教委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

3.学校要根据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议,结合毕业生的具体情况,认真拟定毕业生派遣方案。派遣方案经省毕业生分配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

4.截止学校上报派遣方案时,对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高校毕业生,派回其家庭所在地市、县,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帮助其继续落实工作单位。

5.对修业期满、未取得毕业生资格的研究生,本、专科生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本年度内落实接收单位的,可予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

6.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因故未完成学业的研究生,自学校批准退学之日起,半年内落实接受单位的,可申请予以派遣,超过半年没有接受单位的,由学校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7.报批毕业生派遣方案之前,学校须对学生能否取得毕业资格作出确认。对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不得派遣,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受的,户籍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行业人员办理。

8.毕业生派遣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因家庭发生不可预知的困难,需照顾回家庭所在地就业的;符合国家、省有关就业政策导向,流向合理的;国家政策照顾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接收单位因不可抗拒原因,无法接收毕业生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下达调整分配计划的;用人单位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毕业生不能学以致用的;其他经批准的。

9.对因原定向、委培单位倒闭、撤销、被兼并和本人家庭发生特殊困难等个别特殊情况,不能回原定向、委培、地区、单位工作的毕业生,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征得原定向、委培地区、单位同意,并按规定交清培养费,按自费生处理,就业范围原则上在原定向、委培单位所在地或家庭所在地。

10.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管理范围内的调整;跨市、跨省、调整的毕业生凭有关证明材料,报省毕业生调配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11.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三)接收毕业生的有关政策

1.为加强对毕业生跨省就业的宏观调控,各省在接收毕业生时,鼓励和帮助引进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本科以上学历的外省籍毕业生进入本省就业。

2.对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按其经费来源不同,采用分类管理的办法。全额拨款单位严格按批准的进人计划接收毕业生;差额补贴单位按核准的进人计划接收毕业生,如计划不足,可申请追加计划;自收自支单位可根据需要接收毕业生,其增人计划需经申报核准。

3.鼓励企业接收毕业生。对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无主管企事业单位以及采用聘用单位使用毕业生的单位,必须到县以上人才流动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后,方可接收毕业生。

4.毕业生应在报到期限内,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凡纳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地方政府不得征收其城市增容费。

5.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的毕业生,准予报到。用人单位凭毕业生的《报到证》、毕业证、就业协议,经省、市、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就业报到、落户等相关手续。

6.用人单位因故推迟接收毕业生期间,其工资及福利待遇,应由单位负责,推迟时间计算连续工龄。

7.按国家计划派遣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接收或退回学校,也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按就业计划派遣的毕业生,否则要追究单位和有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8.人事关系由县以上人才流动机构代理的单位,接收的毕业生,见习期考核、转正定级手续,由其委托代理的人才流动机构负责。用人单位须按期提供有关毕业生见习期间工作、表现等书面材料。在毕业生见习期间,解除聘用合同的,由代理人事的人才流动机构继续负责毕业生的见习期管理,毕业生可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待聘期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须延长。

9.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10.毕业生就业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工龄从报到之日计算。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工资待遇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工资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四)毕业生档案及户籍关系迁移

1.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档案,下列材料必须归入毕业生档案:毕业生登记表、学习成绩登记表、奖惩情况、学位授予证明、入党(团)志愿、毕业离校前的体检结果、报到通知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