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XX厂工人连某与秦某结婚,生育1儿2女,均已结婚另立门户。两年后,秦某因病去世,连某一人独居。平时儿女少有看望,垂暮之年,倍感孤独凄凉。过了一段时间,经人介绍,连某与54岁的周某相识。两人都因丧偶感到孤独,想找个老伴,生活上有所照应。连某的儿女知道后,极力反对,并说长道短。在儿女的干涉下,连某不敢与周某在家见面,只能躲到公园里相对垂泪。虽然经单位和邻居劝说,仍然遭到儿女阻止。无奈之下,二人只好停止往来。请问,儿女干涉老人婚姻自由这种做法对吗?
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不仅是法律赋予青年人的权利,也是赋予老年人的权利。在法律上,任何人的婚姻自由权利都是平等的。丧偶老人再婚,只要是出于双方自愿,并且符合法律的规定,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中,连某的儿女无视婚姻法的规定,出于旧的思想观念,阻止连某再婚,这是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婚姻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连某的子女干涉父亲和周某的婚姻自由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他们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正确对待老人再婚的问题。同时,应鼓励和支持连某与周某要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大胆地追求幸福,运用婚姻法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17.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同居,未举办结婚仪式是否合法?
孙某与新婚妻子春节前领取了结婚证,没有举办结婚仪式,他们就回广西老家探亲去了,回到单位后,却遭到人奚落,好像他们是偷着结婚,非法同居似的。请问,结婚不举行仪式是不是合法?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至于婚姻要不要举行仪式,《婚姻法》没有规定。举行不举行完全是个人的事,他人不得干涉。
根据上述情况,孙某与妻子的婚姻关系完全是合法的,利用春节放假机会,夫妻双方回老家探亲,过一个团圆年,这是无可非议的正常现象。
18.结婚登记后,一方不愿同居怎么办?
小张与家乡农村一女青年登记结婚后,由于特殊原因一直没有同居。现因情况变化,小张要求与女方解除婚姻关系,而女方不同意。最近,女方来探亲,小张坚决拒绝与女方同居。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的精神,男女双方已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得了结婚证书,小张与那位女青年就确立了夫妻关系。登记后双方何时同居,是否同居都不影响夫妻关系的确立。结婚登记后,如果双方都不愿意同居,即可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诉请离婚,经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系自己对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就可准予离婚,并发给离婚证,作为婚姻关系合法解除的根据。如果一方不愿同居提出离婚,他方坚决不愿离婚,则要诉请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19.用暴力强迫一方,应受到什么惩罚?
一年前,段某与本村女青年吴某建立恋爱关系。第二年,吴某感到二人性情不和,便提出与段某中断恋爱关系。段某不答应,并以种种手段威胁恫吓吴某,他把点燃的雷管扔到吴某家的院内。吴某仍不答应和好。一天晚上,段某乘吴某的父母外出之机,闯入吴某家中,将吴某捆绑起来,扛回自己家里,用暴力奸污了吴某。请问,这种情况下段某应受到什么惩罚?
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
本案中,吴某因感到与段某性情不和而中断恋爱关系,这是吴某的权利。段某一味纠缠吴某,并把雷管扔到吴家院内相威胁,更为严重的是段某捆绑吴某,以暴力强奸吴某,这不仅是对婚姻自由的践踏和破坏,而且构成了强奸罪,触犯了刑律,段某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20.姐姐死后,妹妹可否嫁姐夫?
姐姐死后,妹妹嫁了姐夫;哥哥故去后,弟弟与嫂子成婚。请问,上述两种情况,是不是我国《婚姻法》所禁止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一规定的关键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男女双方结婚。一般来说,妹妹与姐夫、弟弟与嫂子之间并无血亲关系。只要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又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条件,结婚是合法的,他人不能干预。我国《婚姻法》对于姐姐死后,妹妹能否嫁给姐夫,或者哥哥故去,弟弟能否与嫂子结婚的问题,并无具体规定。应该说,不在禁止结婚之列。
21.男方不能发生性行为,女方能要求离婚吗?
女护士小蒋,结婚后发现丈夫关某生理上有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小蒋提出离婚,关某却不同意。请问,男方不能发生性行为,能作为要求离婚的理由吗?
根据《婚姻法》第七条中关于结婚禁止条件的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接触性的恶性传染病和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至于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是否禁止结婚,看法不一。
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成立是以两性生理差别为其自然条件,如果一方不能发生性行为,难以建立夫妻感情,主张禁止这一类人结婚;另一种意见认为,夫妻间生活内容是多方面的,性生活仅是其中一部分,一方自愿与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结成夫妻,在生活上互相抚养照顾,行使其他权利义务,于双方和社会并无害处。从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原意看,是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但是,两性结合毕竟是结婚的自然因素,婚后因此而使双方不能共同生活,导致感情破裂,可作为准予离婚的理由。
本案中,小蒋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是合理合法的。法院受理后,在查证属实的基础上,会作出准予离婚判决的。
22.有生理缺陷的人可以结婚吗?
任某是一名未婚女青年,与盲人医生刘某相识,刘某医术高明,心地善良,对患者服务热情周到。任某爱慕他,并对他表示了爱意。但当任某征求亲属意见时,家属反对说,不能和有生理缺陷的人结婚。请问,有生理缺陷的人,就不能结婚吗?
我国《婚姻法》在禁止结婚的条款中,并没有提出有生理缺陷的人不能结婚。有生理缺陷的人,只要符合结婚条件,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就不受限制,就可以登记结婚。有生理缺陷的人同正常人一样,能正常地处理婚姻关系,表达自己的感情和意愿,履行婚姻家庭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只是生理上有些欠缺。但是,有些生理缺陷,是不便被别人发现的,无性行为能力,这样的还是暂时不宜结婚。虽然初期对方尚可谅解,久而久之,必然要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和生活的和睦。
从上述情况看,任某与盲人医生刘某自由恋爱,只要他们双方其他条件符合《婚姻法》有关结婚的规定,便可登记结婚,任何第三者无权干涉。
23.养父与养女可以结婚吗?
成某于1957年被错划成右派分子,1958年,成某与妻子离婚,当时二人生有一个男孩和一个女孩,男孩由成某抚养。1961年,成某便把一个无家可归的十岁女孩收为养女,照料成某的儿子。1976年,成某的养女在农村小学当了一名教师。1981年,成某的被错划问题得到纠正后,在一所大学任外语教师。这时养女提出要与养父成某结婚,周围的群众对此议论纷纷。请问,养父与养女可以结婚吗?
根据《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养父与养女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相当于直系血亲,不能结婚。
24.异父母的兄妹可以结婚吗?
范某刚满一岁时,因父亲病逝而随母改嫁。继父家有一个比她大三岁的哥哥,她和哥哥从小生活在一起,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并私订了终身。不料当他们公开这种关系后,却遭到了同族人的反对,认为兄妹之间不能结婚。两人不知如何是好。请问,异父母的兄妹可以结婚吗?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但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直系血亲结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维护男女婚姻自由,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是为了提高我国人口的质量,避免给子孙后代带来不良的后果,有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这是符合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
本案中,范某与哥哥是异父母兄妹关系。异父母的兄妹关系之间,无任何血亲关系。他们结婚不会影响下一代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在《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之列。因此,范某与她的异父异母哥哥如果其他条件均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是可以登记结婚的。
25.什么是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怎样?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主要包括无婚姻关系的妇女所生的子女,已婚妇女所生但被法院判决否认婚生推定的子女,已婚妇女所生的不受婚生推定的子女等。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母,非婚生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也有赡养扶助义务。另外,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6.哪些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夫妻一方财产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7.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夫妻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泛指工资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各种形式的补贴、资金、福利等,还包括一定范围的实物支配。(2)生产、经营的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入。(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8.订婚后就非得结婚吗?
许某是由双方父母“指腹为婚”与陈某订婚的。现在快到结婚年龄了,但陈某不是许某的意中人,他好吃懒做,不爱劳动。现在连许某的父母也后悔这门亲事。请问,订婚就非得跟他结婚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婚姻法》没有关于婚约的规定,所以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许某父母用“指腹为婚”的做法为许某订婚,是受了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这种做法是不严肃的和错误的。对方既然不是自己的意中人,自己完全可以明确的向对方宣布废除婚约,不须征得对方及家长的同意,不必经过人民法院。所以,许某要求解除婚约的做法既合理又合法,是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
29.“包二奶”是不是重婚?
“包二奶”一般是指有配偶的男性通过提供金钱等物质利益,供养婚外异性并与其较为长期地保持异性性关系的行为。“包二奶”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提供住房、汽车、生活费用等在外养二奶;有的养暗娼,甚至称之为“从良”;有的以秘书、保姆、兄妹等形式,长期保持性关系;有的公开以妻妾共居。新《婚姻法》通篇没有出现过一个“包二奶”字样,可见“包二奶”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包二奶”情况很复杂,有的情况下构成重婚,有的情况下只是非法同居。重婚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征;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住房、举行婚礼等,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对外,就不构成重婚。
30.儿子结婚向父亲索要10000元,这样做正确吗?
陈某与江某恋爱多年,准备近期结婚。陈某想到其他朋友结婚时电视机、收录机、音响、电冰箱以及高档家具等应有尽有,结婚那天车迎车送,宾馆酒席满座,自己要是不大搞太没面子。但自己每月仅几百元工资,平时又爱吸烟,积存不多,必然置办不起。于是硬向父亲要10000元。父亲批评他结婚要节俭,不要大操大办。陈某却说,《婚姻法》上讲的,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你不给我钱,就是不抚养我,就是犯法的行为,我上法院告你去。请问,陈某这种做法正确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父母只对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义务,已成年的、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不再存在父母抚养的问题。
本案中,陈某有收入,而且收入也不算太低,从法律上讲陈某的父亲已没有负担他结婚费用的义务,陈某也没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陈某结婚要讲排场、摆阔气,这种风气不应提倡。
31.非婚生子女应该得到抚养吗?
高某与刘某在谈恋爱期间发生性行为,致使刘某怀孕。当时,高某提出让刘某打胎,刘某不同意,后来生下一个女孩。刘某多次找高某,提出结婚要求,高某不同意,反而另寻新欢,并准备结婚。刘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负担孩子的抚养费。法院经查证、鉴定、证明孩子系高某与刘某共同所生。法院判决小孩归刘某抚养,高某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150元,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高某不肯。请问,非婚生子女应该得到抚养吗?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这条规定,确认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在人身权利和社会生活中,应该一视同仁。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这条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就本案来说,孩子是无辜的,过错在于高某与刘某未婚同居,违背了国家的法律和社会主义的道德准则。因此,法院的上述判决是正确的。
32.入赘儿子忘爹娘,怎么办?
陈某和张某夫妇是某村农民,现年分别75岁、65岁,因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只能依靠子女负担。夫妇二人共生育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