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婚姻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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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1.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范围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的范围包括:(1)夫妻间的暴力行为,如丈夫殴打、谩骂妻子,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或摧残妻子性器官等。(2)父母对子女实施的暴力或虐待行为。(3)子女对应赡养的老人实施的暴力或虐待行为。(4)兄弟姐妹、叔嫂妯娌、翁婿婆媳之间的暴力行为。(5)有亲密关系的男女间的暴力行为,如同居关系、恋人关系等,也都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目前家庭暴力主要表现在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

2.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保护自己?

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如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公诉。

3.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当保存哪些证据?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该在四十八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并请求他们开具验伤通知书,到指定的医院验伤,或到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在验伤鉴定后要保存好医院的诊断证明和鉴定结论,如果是通过多次的验伤或鉴定,应将每一次的医院诊断证明和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保存好,无论是轻伤还是重伤,留下这些证据有利于今后有关部门处理此事。同时,还要注意施暴者的凶器、木棒或其他危险物品,上面留有施暴者或受害人的痕迹,如血迹、指纹等,可以作为证据向公安机关提供。

4.什么时候是家庭暴力受害者进行鉴定的最佳时机?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伤后应先去医院进行必要的诊断和治疗。一般软组织挫擦伤、鼓膜穿孔等在伤后数日内进行检验鉴定为好;裂伤在拆线后,一般骨折在医院处理后,神经和颅脑及内脏损伤在确诊或手术后即可进行检验鉴定;面部损伤的伤残鉴定或评定一般在伤后三个月方可进行。

5.丈夫经常打骂妻子,妻子该怎么办?

1997年年初,张杰与王斌相识并很快结了婚,婚后不久便生下了女儿娇娇。张杰性格内向,不善交际,而丈夫王斌工作之余就迷恋于麻将,有时甚至通宵不归,回家后对张杰讽刺、挖苦,埋怨其赚不到钱,不仅如此,他甚至对女儿娇娇的生活、学习也不闻不问。张杰除了忍让以外,别无选择。后来,王斌见妻子百般宽容,便变本加厉,有时输钱回家后拿妻子泄气,大打出手,严重时还拿出刀来威胁,致使张杰多次被戳伤。张杰为了女儿只有忍气吞声,痛苦不堪。面对这种情况,张杰应该怎么办才好?

从法律规定来看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间的行为,虽然当今的家庭暴力以丈夫打骂妻子、父母打骂儿女为多,但家庭暴力的范围不仅仅限于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儿女的暴力。家庭暴力的特征包括:(1)主体双方的亲属身份性。即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例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婆媳等。(2)暴力场所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中,以家庭住所为行为场所。(3)侵害的客体集中于身体、精神、性三个方面的人身权利。(4)主观上的故意性。即施暴人实施暴力行为,主观上存在明确的目的性,过失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5)客观上,家庭暴力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例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进行恐吓、威胁、逼迫,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例如使受害人挨冻受饿、不准回家、不给治病等等。如果家庭暴力是经常性的,而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构成刑法中的虐待罪。但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日常争吵、偶尔打闹,未造成家庭成员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后果的行为,可以视为平常的家庭纠纷,而不是家庭暴力。

本案中,王斌平日里就经常辱骂妻子张杰,不仅如此,他还多次用刀致伤张杰,给张杰的心灵和身体都留下了创伤,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王斌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法院应予判决双方离婚。

6.男方因终止婚姻关系,起诉女方返还其为结婚后使用的房屋装修费,女方及其家属怎么办?

李欢与黄静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两人相处期间就积极筹措房款买了新房并进行了装修,一年后结婚。由于婚前对彼此了解不够深入,导致婚后双方总是因为意见不统一而发生矛盾,日子长了也就破坏了感情基础。于是,八年后两人终止了婚姻关系,但李欢说当初房款是自己付的,装修费也是自己付的,现在离婚了,黄静应该返还一些房子的装修费,而黄静则不肯,试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李欢为结婚买房并装修房子是合情合理的。二人离婚并不是因为房子的原因,房子如在婚前没有进行公证,结婚后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李欢和黄静应对此进行财产分割,黄静不但不应返还装修费,还应得到相应的补偿。李欢这样的行为是不正确的。

7.夫妻一方离家出走,杳无音信,另一方想离婚怎么办?

村民李某和韩某,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家庭矛盾起伏不断,由于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李某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离家出走,韩某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心想这样拖着对自己也不好,为此想到提出离婚,但是该如何办理呢?

遇到这种情况时,一般建议先向公安机关报案,以防发生不测。这样,一方面可通过公安机关找到对方的下落;另一方面,也可明确对方下落不明开始的时间。

经报案后,仍无法获得对方音讯的,可分两种情况处理:(1)离家出走两年以内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公告送达判决,在有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离婚。(2)离家出走在两年以上,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对方失踪,经法院公告查找无音讯的,会裁定对方失踪。这时,再起诉离婚,凭失踪裁定,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离婚后,如果一方有生活困难,另一方有帮助的义务吗?

胡某和柴某在结婚后的第六年由于家庭矛盾离婚了,由于柴某结婚后第二年便做了全职,一心管家,所以柴某没有自己的经济收入,以至于在离婚后虽然得到了部分补偿,但毕竟是微薄的,相对于胡某来说,日子过得不好。试问这种情况下,胡某有帮助柴某的义务吗?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给予适当经济帮助的义务。

一般而言,离婚时一方因生活困难而需要另一方帮助的,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形是在离婚时形成的。(2)一方的生活困难是指在没有住房,失去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等情况。(3)提供帮助的一方有负担能力。(4)生活困难的一方没有再婚组成新家庭。经济帮助的方式有以下两种:一是没有住房的,可以住房的使用权或产权帮助解决住房问题;二是有其他生活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其数额可按提供帮助的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决定。

本案中,胡某有义务给予柴某相应的经济帮助,因为柴某生活困难是在离婚时形成的,而柴某也没有在离婚后马上组建新的家庭。

9.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能提出离婚吗?

杜某和江某结婚一年后怀孕了,本来是一件天大的喜事,但不幸的是江某这时突然要提出离婚,原因是江某的家人听说怀的是女孩,便执意要江某提出离婚,试问,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能提出离婚吗?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

另外,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仍然不能提出离婚。从立法精神上看,法律上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的离婚起诉权,不但是为了婴儿的正常发育成长,也是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

在此案中,江某提出离婚完全是不合理的,这在违反《婚姻法》的同时,也给女方精神上带来了严重伤害,不仅是不道德的,也是没有人性的做法。

10.配偶婚前隐瞒患有精神病的,婚后在丈夫发现后,丈夫可以提出离婚吗?

村民段某和朱某结婚两年后,朱某突然患发精神病,丈夫不解,因为妻子没有受到外界任何刺激,自己也从不打骂妻子。后来才知道,妻子结婚前就有精神病,当时是隐瞒了病情而已。于是,丈夫段某借此提出要与妻子离婚,可以吗?

因婚前患过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遗传精神病,不论是否隐瞒,均不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理由。《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的原因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病所致,离婚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提起诉讼的,应首先解决好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生活起居等问题,绝不能因离婚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本案中,朱某在婚前隐瞒自己的病情是不对的,这对段某而言是一种欺骗的行为,婚后复发精神病段某才知道情况,这种情况下段某提出离婚是可以理解的。但二人离婚的原因并不是因为朱某患有精神病导致感情破裂,因此,可经过法院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11.离婚后如果想复婚,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吗?

需要。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

12.不办理复婚手续而同居,合法吗?

离婚后双方未再婚,也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由此可知,不办理复婚手续同居的,是非法同居关系,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1)法律认为他们的关系是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2)因不是合法婚姻关系,相互之间没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3)因不是合法婚姻关系,相互之间没有抚养的义务,非法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4)今后双方无法生活在一起时,如达成一致协议,即为自动分手,而不是协议离婚,不能办理离婚登记;如达不成一致协议的,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只能解除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而不能进行离婚判决。

13.父母干涉儿女婚姻是正确的吗?

马、赵二人是同村近邻,两小无猜,青梅竹马,一起长大,既是同乡,又是中小学同学。随着年龄的增长,两个人相爱,但赵某的父母嫌马家贫穷,不答应此门婚事,并威迫说:“马某,你要娶我女儿也可以,立即送10000元彩礼,人归你。否则,我把她嫁给她姨表哥郑某。”马某家穷,别说10000元,就1000元也拿不出来。马某与赵某两个人痛苦万分,想不出什么办法。1994年春的一天,两个人抱头痛哭到深夜,投井而亡,以死抗争。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就是婚姻的当事人双方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为了保障这一原则的实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赵某的父母包办女儿的婚事,索取彩礼,逼迫女儿与恋人割断关系,最终造成了一对恋人自杀的惨剧。赵某父母的行为构成了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另外,赵某和郑某是姨表兄,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根据《婚姻法》第六条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赵某父母将女儿许配给郑某,也是违反《婚姻法》的,是错误的。

14.不同民族的男女结婚是否可以?

唐某的女友是朝鲜族人,在工作中,双方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在筹备结婚时,唐某的母亲不同意,说是朝鲜族的姑娘不能与汉族人结婚。请问,不同民族的男女就不能结婚吗?

关于不同民族的男女之间是否可以结婚的问题,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它还是关系到贯彻执行我国民族政策的大问题。我国《婚姻法》对不同民族的男女之间是否可以结婚未做具体规定。但是,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由于历史的渊源,各个地区、各个不同民族之间的婚姻状况也不尽一致。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也不相同,尤其是某些少数民族聚集区和一些民族自治地区,目前仍较严格的遵守本民族的风俗习惯。有的少数民族,按照本民族的风俗习惯或宗教信仰,地方婚姻法规限制本民族的男女与外民族男女通婚。男女双方当事人就要以大局为重,尊重民族习惯,不要进行通婚。如果自治区地方婚姻法规,不限制本民族与外民族通婚的,则要努力尊重少数民族的习俗,应按照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的有关规矩办事。同时,也要说服少数民族中的有关人员,尊重妇女与外族人通婚的权利,不得因其与外族人通婚而加以歧视或干涉。

15.姐妹幼小,不同意母亲改嫁行不行?

俞某今年13岁,妹妹10岁,两人现在正读小学。前年,父亲因病去世。现在,经人介绍,母亲要改嫁,姐妹唯恐母亲改嫁后继父对他们不好。这种情况下,两人不同意母亲改嫁行不行?

父亲去世后,母女三人相依为命,现在母亲要改嫁,孩子在思想上有些顾虑是正常的。但是,法律上规定:母亲有再婚的自由,别人不能干涉。因此,姐妹俩不同意母亲改嫁是不对的,是法律不允许的。

当然,她们现在年龄还小,需要家庭的温暖和父母的抚养教育。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其母亲改嫁后,姐妹与继父之间便确立为继子女与继父的关系。《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有虐待和歧视行为,继子女享有继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如果继父嫌弃两姐妹,并有虐待行为,那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她们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居民委员会反映。

16.儿女干涉老人婚姻自由,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