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婚姻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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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长子陈强于1994年与吴某结婚,婚后第二年即分家单过。2003年7月,陈强入赘到吴家。入赘后,陈强以农村习俗“入赘儿子不分得家庭财产,也无须赡养父母”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陈某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强承担赡养义务。请问,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被告按农村习俗拒绝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理由于法无据。所以,被告陈强仍然要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33.伪造年龄证明骗领结婚证,一方能提出离婚吗?离婚后有财产分割吗?

1997年,张某(女)和王某相识并恋爱,当时张某未满20周岁,为了与王某结婚,她伪造了一个年龄证明,到民政部门骗领了结婚证。结婚后不久,张某忍受不了王某的一些行为,想到法院离婚。请问,法院该判张某离婚吗?张某能否分割王某的财产?

首先,不属于无效婚姻,因为现在双方的年龄都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了。

其次,不可能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再次,一定可以离婚,因为无效婚姻的条件已经不存在了。

最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分割。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下列情况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4.没有与原配妻子解除婚约,却又在外与其他异性同居并生子,此类案件应如何处理?

王某和李某是河南某地的一对夫妻,李某有病不能尽妻子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王某屡次提出离婚均遭李某拒绝。王某无奈离家出走来到北京打工,并与家中断绝联系。打工中认识张某,王某与其同居并生一子。李某后来听到信息,经多方打听知道王某在北京,遂到北京找王某将其告到公安局。请问,这种情况,法院应如何处理?

本案中,王某已构成重婚罪,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在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关键是看王某与张某是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如果是“包二奶”就不能构成重婚罪,本案中王某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张某同居并生下一子,显然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因此构成重婚罪。

35.丈夫强迫妻子生二胎,妻子应该怎么办?

张某是某乡中学的一名教师。张某和樊某于1992年5月结婚。婚后生一男孩,白白胖胖,非常可爱。这时,学校领导找到张某,要她采取避孕措施,响应国家只生一胎的号召。张某从心里愿意这样做,在与樊某说此事时,樊某不答应,樊某说,我家两代单传,在村里没有少受气。张某多次给樊某做工作,讲计划生育的好处,樊某就是不听。张某一气之下到乡医院做了结扎手术。樊某因此对张某大打出手,请问,张某应该怎么办?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中有实行计划生育的规定。同时,按照《婚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既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它是民族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不仅关系到夫妻子女的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建设,民族的兴旺。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绝不能把这一责任单方面推给女方。

本案中,樊某因自家单传两代,在村里没有男人受气而拒绝实行计划生育的做法是错误的,同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张某打骂更是错误的,也是违法虐待行为。因此,张某可以请求司法机关出面进行处理。

36.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男方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但由于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男方到女方家落户,往往受到歧视,其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因此,落户到女方家的男方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男方到女方家落户,必须处于自愿,不许对方强迫或者任何第三人强加干涉。如存在有侵犯男方合法权益的行为,男方有权自行决定不到女方家落户。

(2)男方到女方家落户后,依法享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的子女可以随男方姓,也可随女方姓。

(3)男方到女方家落户后,男方仍然对自己的亲生父母依法享有赡养的权利和义务。

37.隐瞒婚史再婚,应追究谁的责任?

1982年,胡某与李某结婚,无生育。1990年胡某为有一子女,开具假证明,与离婚女青年王某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事人草率从事,准予结婚,发给结婚证书。李某去做胡、王二人的分离工作,可王某竟说:“我们有结婚证,是合法夫妻。”李某忍无可忍,遂向人民法院控告胡某。这种情况下,应追究谁的责任?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婚姻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反对任何形式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构成重婚罪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例中,胡某有配偶,又与王某结婚,王某明知胡某有配偶,却又与之结婚,他们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舆论的谴责。胡某的行为触犯刑律已构成重婚罪,受到法律制裁是罪有应得。

38.谁先提出离婚就别想要财产,对吗?

小何(女)和小廖结婚后,经常为小事争吵,甚至动手打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小何怕先提出离婚在分配共同财产时吃亏,便以动用镰刀逼迫等方式多次让小廖提出离婚。迫于无奈,小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法院审理期间,小何率众用暴力威胁的方法抢光了家中所有的财产。当小廖对小何的行为进行指责时,小何说:“你先提出离婚,就别想要财产。”试问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双方对共同财产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则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据此,可以肯定地说,小何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期间,率众以暴力威胁方法抢光家中财产的作法是违法的,有碍于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也侵犯了小廖对私有财产的合法所有权。那种“谁先提出离婚就别想要财产”的说法是错误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39.当发生买卖婚姻时怎么办?

在现实生活中,买卖婚姻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一是父母将儿女视为“摇钱树”,公开要彩礼或聘礼,大量索取财物;二是拐卖妇女而形成的买卖婚姻;三是骗婚骗财。对于上述买卖婚姻的行为,受害人依法有权请求离婚。对于第三者索取的财物应予追缴没收或责令退还。对于拐卖妇女而形成的买卖婚姻、骗婚骗财的行为,受害人还依法有权向公安机关控告、请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0.离婚后还须承担婚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吗?

郑某借给朋友汪某30000元做生意,约定一年还清,但到期后汪某不还,郑某多次催要,他都以种种借口推拖。最近干脆说生意失败已破产了,身无分文,还说郑某到法院告也白费,他已与妻子离婚了,把他的一些财产转给他妻子了。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汪某还要承担所欠债务吗?

郑某与其朋友之间的借贷关系是明确的,是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但要通过打官司的程序要回郑某的30000元钱,而郑某朋友汪某的偿还能力确实很重要。现在社会上确实有这样一种现象,就是债务人利用各种手段转移财产。针对此情况,郑某应先切实搞清自己朋友的财产状况,如房产、债券、股票、大宗生产资料或消费品。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法院查明汪某是为了逃避债务而把夫妻共同的财产全部转让给妻子的话,那他妻子也必须对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院有权索回属于汪某那部分的财产用以还债,这样汪某就不能以无钱为由不履行债务了。

41.同时有两个事实婚姻,法律允许吗?

秦某、徐某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于1990年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亲戚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秦某、徐某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秦某认为自己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把徐某赶回娘家后,又与另一个姑娘毛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众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毛某也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请问,法律允许两个事实婚姻的存在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同时,按照《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不仅一个人与两个人登记结婚构成重婚,而且一个人与两个人同时形成事实婚姻也构成重婚。只要是重婚,无论表面上是什么形态,都是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严重破坏,不仅要受到《婚姻法》的禁止,而且还将受到刑事制裁。那种认为两个事实婚姻不构成重婚罪的看法是错误的。因此,两个同时成立的事实婚姻,仍然构成重婚,是法律所禁止的。

42.与姑姑的养女结婚可以吗?

未婚青年马某,在与其姑姑的养女(他的表妹)进修业余大学的学习中,相互帮助,逐渐产生爱慕之情,其姑姑也希望他和表妹成亲,但有人说,表兄妹之间不可以结婚,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近亲结婚,害处很大,它会把配偶双方肉体上、精神上积累的弱点遗传下去,造成先天性的遗传疾病。那样,既会给家庭带来不幸,也会造成人口质量下降,对整个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是有一定影响的。

从本案例所述情况看,表妹系姑姑的养女,不是马某姑姑亲生的,无血亲关系,同样,马某与这个表妹之间也无血亲关系。他们结婚并不属《婚姻法》所禁止结婚之列,只要他们双方完全自愿,又具备了结婚的条件,就可以登记结婚。至于有人认为他们是表兄妹不能结婚,这主要是对《婚姻法》学习不够,属片面理解。如果是血亲同出一源的表兄妹,就不能结婚了。

43.因被胁迫而结婚的,该如何解除婚姻关系?

郭某被迫与翟某于一年前结婚,结婚后翟某缺点暴露无遗,赌博成性,懒惰无比,郭某无法忍受想解除婚姻关系。试问,因被胁迫而结婚的,怎样解除婚姻关系?

只有两厢情愿的婚姻才是合法的婚姻,如果一方强迫另一方去接受一个非自愿的婚姻,则该婚姻是可以撤销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果自胁迫办理结婚证之日起1年内,被胁迫的一方想要解除婚姻关系的话,即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该婚姻,也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44.没有达到结婚年龄可以结婚吗?

吕某,男18岁,汉族,山西平遥人。陆某,女,17岁,汉族,山西平遥人。1993年,吕、陆二人经他人介绍认识,在父母的催促下,1994年12月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经审查,两个人都不足法定结婚年龄,未准予登记。然而,双方不顾《婚姻法》的规定,于1995年元旦在家中举行了婚礼,结成“夫妻”。请问,这种情况下结婚合法吗?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六条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吕某当时仅满18岁,陆某只有17岁,不符合《婚姻法》的有关结婚年龄的规定,民政部门不予登记是依法办事。吕、陆二人的父母不顾法律规定及民政部门的劝告,擅自为二人举行了婚礼,让二人结成夫妻关系是违法的行为。吕、陆二人的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应当解除。

45.公公和儿媳能结婚吗?

按照《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根据上述规定,公民只要符合法定年龄、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无禁止结婚情形的,就有权申请登记结婚。所以公公和儿媳,依法有权申请登记结婚,但还必须照顾到风俗、伦理、习惯等,所以一般情况下不提倡。

46.举办了婚礼就是夫妻了吗?

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成为夫妻,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有了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可见,只举行结婚仪式是不够的。男女双方要求结婚的,除必须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外,双方还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核,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的,准予结婚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只有领取了结婚证,才算结婚。

47.结婚证遗失后,怎么办?

结婚证作为合法夫妻关系的证明,有可能在很多法律事务中用到,所以一定要保管好。一旦出现遗失情况或者损毁情况,当事人可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48.虐待养女,怎么办?

齐某1978年与李某结婚。结婚后一直未生育,1987年从临村抱养一女孩,取名佳佳。因齐、李二人不能生育,对佳佳视为掌上明珠,非常疼爱。然而,1990年李某经过治疗生有一男孩。从此,改变了对佳佳的态度,每天让刚满七岁的佳佳干家务活,稍不顺心抬手就打,进行虐待,佳佳经常吃不饱。1991年6月的一天,因为佳佳偷吃了弟弟的饼干,遭到李某的毒打后,被齐、李夫妇丢到村外,幸遇本村贾老汉,佳佳才免死于非命。请问,齐李二人这种虐待养女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