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老师感到这是早恋现象,要及时制止。于是找马某谈话,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严令马某交出与男生的一切通信。马某被迫把信交给了陈老师,陈老师看后十分生气,第二天,在全班同学面前,陈老师念了一些信的内容,严厉地批评了早恋的现象,并说:“我们班个别同学不懂得自尊、自爱,思想堕落,行为不检点,精力不放在学习上,成天就想着谈恋爱、搞对象,这样能考上大学吗!”事后又找到马某,让其写出书面检查,并让其家长到校来与老师谈话。同学们在背后指指点点,议论马某,马某的自尊心受到严重创伤,认为没脸见同学和家长,几天后,马某离家出走。后被人贩子拐卖,经过半年多的时间才被救回来,身心受到严重损伤。
本案中,教师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和通信秘密权。教师还斥责、讥讽学生,给学生心理上造成极大压力,在众人面前损害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教师应承担一定的行政法律责任。学生出走后被拐卖与教师的行为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对此教师陈某不承担刑事责任。
当前,关于学生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在学生早恋问题处理中尤显突出。一旦处理不当,便会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最终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如果处理得当会收到出人意料的好的效果。下面两个小案例,突出表现了两种教育手段在教育效果上的天壤之别。
【案例】学校应怎样处理早恋问题
1992年3月,我国南方某中学初一(1)班女生小A,在校外与一男生接吻时,被熟人发现,并被告到了学校。该校政教处胡主任认为事态严重,立刻将正上课的小A叫到政教处问话(其中包括“是否上床”之类)。很快其谈话内容成为一些教师闲聊的“笑料”。胡主任通知其家长到校,责令他管好自己的女儿。胡主任还在班里批评小A无羞耻。之后,班里常有同学取笑小A,说她是“鸡”(即妓女),小A觉得没脸见人,于是便逃学了。在外闲游时,恰遇上另一职中的男生,也逃学在外,两人一拍即合,该男生提议与小A一道离家出走。小A失踪两天后,家长报了警,在公安局的大力协助下,在一间卡拉OK歌舞厅内找到了小A,此时小A已被歌舞厅老板诱奸。因此公安局查封了该家歌舞厅,并刑事拘留了老板。
本案中,胡主任的行为,剥夺了小A的受教育权;而谈话内容当成“笑料”议论,侵害了小A的隐私权;在班内的批评、同学的误解,损害了小A的人格尊严。胡主任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可由学校或教育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歌舞厅老板诱奸未成年少女,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上述悲剧,令人痛心。因生理原因,一些中学生出现早恋现象是自然的。调查表明,女生的初潮大部分出现在小学后阶段,上初中后男生也基本出现第二性征,性心理都出现前倾趋势,但与之适当的人格成熟和丰富社会阅历却差得很远。明显的反差形成了中学生成长中很多的迷惑与迷惘。如果缺少良好的性教育,加上别的因素影响,从而致使失足,身心受到严重损害。学校有责任帮助学生走出“性愚昧”的困扰和误区。本案中,学校的教育方式不但不能帮助转化小A,反而造成了小A一生无法弥补的身心伤害。这种教育方式是欠妥和失败的,学校管理者要坚决摒弃这种教育方式。
随着身体的逐步成熟,对有关性的问题中学生变得越来越关心。调查表明:80%以上的初中生十分希望了解领悟性知识,所以学校应举办性教育讲座,让中学生对性常识正确了解。同时,开展性道德、性法制教育。以面向全体的正面教育为主,以个别调节性的教育为辅。下面案例值得借鉴。
1988年10月,某中学初三(2)班班主任陆续看到两张寄给学生小B的明信片,上面的留言十分亲密。同时还注意到小B听课常走神,成绩下降了许多。于是班主任多次找其谈心。了解到原来在初二时小B认识了社会青年关某,他常约小B出去玩、逛街、唱卡拉0K、看电影等,甚至两个去广州旅游,今后经常书信传情。经过班主任的耐心劝导后,小B决定停止这段感情的连续发展,她把所有情信退还关某,并附信诚恳地提出彼此之间做普通朋友。前不久这摞情信又原封不动寄回了学校,之后小B经常收到关某的警告信和威胁电话,使小B终日不安,家长非常生气,想报警。班主任却认为,报警只会再次刺激关某的自尊心,甚至会促使关某产生强烈报复心理,后果严重。况且,若事情张扬开来,社会舆论会让小B承受更大的心理压力,那么小B的社会形象就会变坏。班主任亲自找到关某的哥哥,请他帮忙从中调解,终于事情得到较好地解决。事后,小B集中精力投入学习,以优异成绩考进了市重点中学。又过了3年,一天,班主任收到小B从北京某大学寄来的信:“老师,还记得我吗?今天我已是一名大学生了,你在我身上花的心血终于没有白费……”
是否尊重学生的隐私权其教育效果上天壤之别,孰优孰劣,自有明断。
7.学生的通信自由权与通信秘密权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案例】班主任隐藏学生信件
某校高三(3)班的一位班主任对班级管理工作十分负责。他看见班内一女学生听课精力分散,几次周考成绩持续下降。通过了解,该女生与一外校男生频繁通信。于是该班主任常到收发室查阅信件,果然连续发现同一男生寄给该女生的信件,该教师扣下了这些信件。然后几次找该女生谈话,但该女生一直不承认与外校男生有超过普通同学关系的交往。当该教师取出信来,该女生坚持想收回信件,该教师没办法,找来女生家长,当着家长的面,把信件拆开了,并逼迫学生念出信的内容,后又在全体同学面前批评了她。
有意隐匿、毁弃和非法开拆信件是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主要行为表现。信件主要是指收信人尚没有收到或者尚未拆开的信件。隐匿,是把信件隐藏,让收信人不易发现;毁弃,就是撕毁、烧毁或者丢弃信件;开拆,则是指没有经收信人同意,私自拆开并偷看信件内容。其中,开拆是一种典型的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本案中,班主任扣下学生的信件,是隐匿信件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而不是过失。“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情节轻微的,一般给予批评教育或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如涉及信件数量较大的,引起严重后果的,等等,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本案中的班主任,学校应对其予以批评教育。此外,班主任强迫学生念出信内容,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
【案例】学校拆开毁弃学生信件
1995年4月,某校收发室收到一封因地址不详被退回的信件,特别的是信封背面的左上角,贴有一只用红布裁成的精美小红花,很吸引人的眼球。用手摸信封的里面有像布一样的感觉。这是一封寄给某部队的信件,是高中一年级七班一名女同学寄的。收发室人员把这封信交给了该女同学的女班主任。这位中年女班主任谨慎地将此封信交给了学校党支部书记,请示党支部书记怎样处理这封信。
党支部书记在听完该女班主任关于这名女同学情况的汇报后,立刻决定拆开这封信,看看里边究竟写的是什么内容。当时在场的还有教务主任、党务干事和几名科任教师。大家七嘴八舌,觉得还是退给学生较好。但班主任坚持说:“该名学生平日里不好好学习,成天居然在想这事儿,非教育教育她不可。”支书也说:“拆开看一下,孩子嘛,就是帮她把把关,防止孩子胡来。”班主任小心地打开信封,在一个花手绢内是一封折迭讲究的、用大作文纸写给一名新入伍战士的求爱信。
经班主任与支书一番仔细研究,决定销毁这封信,不让学生本人知道为好,以免引发没必要的麻烦。
可是,几天之后,女学生还是知道了此事。她哭喊着向班主任索要“红花信”,这便是当时风靡该校内外的“红花信”风波。
虽然经各方努力,“红花信”风波平息了,可是该女同学由此而含泪退学,又转至其他学校就学。此情景,让人心情沉重。
本案中虽然支书和班主任的初衷是善意的,但并不等于其行为是合法的。支书和班主任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对受害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造成了严重有害的影响。
【案例】某中学私拆学生信件致学生坠楼
原告:杨新宇,男,18岁,天津市某中学学生。
被告:天津市某中学。
法定代表人:杨复兴,校长。
第三人:王斌,男,53岁,天津市某中学教员、班主任。
第三人:陈利民,男,23岁,天津市某中学教员、校团队书记。
第三人:杨国祥,男,44岁,系杨新宇之父。
原告杨新宇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88年10月26日下午,我因故没有上第二节课,班主任王斌乘我未在教室之时,随便翻我的书包,从钱夹中翻出校外女生给我的信件,并把信件和书包拿到办公室。我获知后,前去索要,王斌让我把信件讲清楚,否则书包不给我。为避免信件内容扩散,我抓起信和书包刚要走,王斌不许我走。此时学校团队书记陈利民赶来,揪住我争抢信件。我赶紧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就拳击我面部,并抠我嘴,因没能抢到信,便把我挟持到三楼阅览室内,反锁上屋门。为摆脱殴打,我跳上窗台,想从窗户逃跑。此时,听到一教师发出惊叫,我急忙从三楼窗户坠落楼外,造成多处骨折、肺出血等严重后果。除被告已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外,依然有父母由于陪伴误工减少收入及营养费等计1300余元的损失。要求被告承担我治伤支出的全部费用,对我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带来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并负责解决我以后的生活出路问题。
被告天津市某中学辩称:原告无故旷课,班主任王斌为防其放在课桌里的东西丢失,把原告的书包、钱包拿到办公室。由于怕钱包内有钱,遂打开钱包,发现没有封口的信封,便抽出信纸,发现是原告早恋情书,即放于桌上。此时原告闯入办公室,王斌与其谈话,了解旷课缘由,并进行说服教育。原告一直不服教,忽然将放于桌上的情书抢走,放入口中,拿起书包就走。王斌阻止,原告被推倒。此间,陈利民在四楼听见动静,跑到三楼察看,将原告正面抱住,因发现原告嘴特别鼓,面色苍白,怕其噎着,就用手抠其嘴里的东西。原告用头顶撞并撕扯陈利民的衣服,试图挣脱,双方拉扯至阅览室,陈利民让原告将嘴里东西吐到屋内炉里烧掉,于是原告先进屋。当杨颖强老师进屋时,发现原告已站到楼窗上,便上前拉其腿,让其下来。原告将杨老师踢倒在地。杨惊呼时,教务处张主任也闻声赶来,扑到窗前,只见原告两手攀抓外窗台,从左侧向右侧挪动,因脚下无可蹬踏而失落地面。现原告伤已痊愈,我校为其垫付了2698.83元医疗费用。原告坠楼系自身所为,与校方教育不存在因果关系,其后果应由原告自负。要求原告返还学校已垫付的全部费用。
第三人王斌、陈利民认为被告所述事实属实,并提出自己系履行职务,并无不当。
第三人杨国祥提出:王斌私自拆看原告信件,已构成对原告人格的侵犯;陈利民采用暴力手段争抢信件,殴打原告,对原告坠楼负有直接责任。原告治伤所花费用应由被告全部承担。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新宇原系被告学校初三(2)班学生,王斌系该班班主任,陈利民系被告学校团队书记。发生事故时,杨新宇16岁。1988年10月26日下午第2、3节课,原告旷课。王斌去教室时,看见原告不在,由于见原告书包及钱夹在课桌里,在查看钱夹时看到原告早恋情书,遂将书包、钱夹、信件拿到办公室。原告在第3节课期间回来上课,知其书包被班主任拿走,于是前去索要。王斌让原告讲明早恋情书问题,原告拒绝,并争抢了部分信件及书包欲走,被王斌阻止。随后陈利民赶到抱住原告。原告即把信塞入口中。陈利民抠原告的嘴,没能抠出信。原告试图挣脱,双方撕拽至三楼阅览室内。此时,在场的校方人员提出,让原告把信吐到阅览室内屋炉里烧掉。原告便含信进里屋。当图书管理员杨颖强进里屋时,看见原告已站在窗台上,于是上前阻拦,被原告踢倒。原告从三楼窗户逃脱跌伤,致右肋骨干骨折、第六胸椎压缩骨折、骨盆骨折、肺挫伤。经住院治疗伤已痊愈。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垫付了医药费、住院费1830.83元、护理费768元、营养费100元,共计2698.83元。另外,原告母亲由于陪伴误工减少收入1044.16元。
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在学校上学期间原告应当遵守校规校纪,服从学校管理,不该私自旷课、早恋。因原告违反校规,作为班主任王斌在查课时,看到原告旷课及情书,拟对原告进行教育是正确合理的,并不是私拆信件行为。可在原告抢走信件时,王斌有些冲动,方法太简单。身为教师陈利民,遇事应采取说服教育方法,可当原告把信件塞入嘴中后,却与原告撕扯起来,并采取强行抠嘴措施,以令其吐出信件,显属不当,且原告此时还未成年,从精神及心理上易出现逆反心态,导致原告急于脱离现场,因此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尽管原告此时尚未成年,但为限制行为能力阶段,应能预见到从窗户逃脱存在危险,却一意孤行,坚持从窗逃脱,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斌、陈利民管教原告是职务行为,其应负有的责任由被告承担。被告为原告治疗期间垫付之款,应承担其中一部分,其余由原告承担。由于目前原告尚无经济收入,原告承担的部分,应由其父第三人杨国祥退还给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3条、第119条、第131条之规定,于1990年5月17日判决如下:(1)原告因伤所花用医药费用、住院费、营养费及陪伴费等共计3867.99元,原告自行负担2320.79元,被告负担1547.20元;(2)被告垫付的2698.83元由第三人杨国祥退还被告1151.63元;(3)双方其他请求不予受理予以驳回。
杨新宇及杨国祥不服判决,上诉于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坠地伤残是王斌擅自翻检信件及陈利民持续施暴所致,要求校方负担全部医药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及护理费。天津市某中学不同意杨新宇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