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公民的责任与权利:中小学法治教育漫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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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师生的权利和义务(7)

1997年4月某日深夜12点30分,某中专学校四年级学生李某外出回校。已过了关大门时间,李某便在大门外大喊大叫,让值班老师为其开门。值班老师张某为李某开门后,未让李某回宿舍,而责怪他回校时间过晚,已超过了关门时间(学校规定关大门在晚上11:30),违反了学校的规定,责令李某在校门口值班一宿。李某不服,与张某发生争执,在争执中张某打了学生李某几下。李某因被罚值班一宿,没休息成,又被张某打了,心里十分气愤,引发了报复心理,就找来了4名社会青年(是李某的老乡,在外打临时工),到学校把张某打了一顿,张某被打得满脸是血,衣服被撕破,头部多处受伤(去医院缝合了5针),住院治疗一周。因在校园内发生的殴打教师事件,很多正在上课的学生上前围观,影响极其恶劣,严重干扰了校方的正常教学秩序。

学校是这样解决这件事的:(1)对李某予以半年留校察看处分;(2)在校务会上张某作出检查。张某的医疗费由学校承担。

本案中,李某深夜回校,属于一种违纪行为,可值班教师张某未对李某进行正面教育,而是罚李某值夜班并打了李某,侵犯了李某的休息权、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社会青年到校打张老师,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违法行为,要受到行政处罚。学校对李某和张某的处理是正确的,可学校不应承担张老师的医疗费,张某的医疗费应由施害人负担。学校对社会青年的行为应向治安管理机关报案,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变相体罚:罚学生吃塑料片

1997年5月30日上午,四川省益阳市某小学四年级某班班主任蔡某,看见一塑料食品袋扔在教室讲台边,塑料袋内放有一些垃圾,就问班里的同学:“谁放的?”没人回答,蔡某十分生气,觉得这是不尊敬老师的行为,一气之下找来剪刀,把塑料袋剪成一堆豆大的碎片,然后令买了零食的22名学生,每人取一份吞下。因塑料片嚼不烂,有些学生不肯吃。蔡某强调:“必须吞下去,拿了多少就吞多少片!”有位学生被卡住喉咙,很艰难地向老师求救。蔡某说:“那喝点水咽下去!”只得在同学的帮助下用水困难地吞下塑料片。做完后,蔡告诉学生:“放学后不准告诉家长。”事后,学生们出现头痛、喉咙痛、呕吐等种种不适症状。当天中午,17名学生由于吞食塑料片出现明显不适的症状,被送到益阳市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6月9日,益阳市教委作出严肃处理:予以蔡某行政处分,降一级工资,并调离城区,改为工勤人员。

本案中,教师蔡某让22位学生吞食塑料片,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教师蔡某是义务人,吞食塑料片的学生是权利人。教师负有行政法律责任,受到行政处分。

另外,受害学生理应得到一定的赔偿。

下面的案例中变相体罚情节更加恶劣。

【案例】变相体罚:罚学生喝尿水

元月2日,李根学给自己所教的班制定了“班规”,只要迟到20分钟以上或违反课堂纪律者,罚喝半墨水瓶盖尿水。元月3日至元月5日三天中,共有13人被李根学罚喝了自己的尿水。李根学还不让任何人向外界说,威胁说:“谁要说出去,还要重罚。”李根学如此侮辱学生人格,引起学生家长的极大愤慨,纷纷找校领导反映,请求将其严肃处理。

李根学受到开除公职、留用察看两年的行政处分。

罚学生喝尿水属于性质十分恶劣的变相体罚,李根学受到严厉处分,自食其果。

体罚和变相体罚常是由于学生有违纪行为而引发的,不过后果之严重却大大出乎体罚者意料之外。

【案例】体罚导致两女生离家出走,被拐卖

刘某、吕某是某中学初三年级学生,均为独生女。1996年4月25日,老师在刘某的课桌里看到一本武侠小说《风流侠女》,便罚她站了1个多小时,接着又停止其上课,让她找家长。对此,刘某及她的好朋友吕某非常气愤。二人商量后,决定以离家出走的方式表示抗议。她们从家里偷拿了2000多元钱,然后南下广州。到广州后没几天就发现带的钱己所剩无几。于是想打工为生,却因无身份证而被拒之门外。在走投无路时,碰到一个自称是某公司经理的女人,表示愿帮助解决工作、食宿问题。于是二人高兴地跟这个自称经理的人来到某县所属的一个城镇。第二天就被此人分别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当地两个农民作妻。至此,两人才发现受骗上当,再找人贩子,早已踪影全无。两人死活不同意成婚要求,并以死来要挟。此事很快被当地的妇联干部李某知道了,李某报告了镇政府,镇政府及时电话通知了二位学生的家长。家长火速赶到,要求带回自己的孩子,可遭到两农民家庭的阻挡,两农民提出人可带走,但必须赔偿为买两人分别支付的4000元钱。在镇政府的干预下,二位家长分别支付了4000元后,才带回女儿。

回家后,二位同学的家长找到学校,要求学校处分负有责任的刘某,负责赔偿他们因二人出走、被拐卖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学校表示不能接受。于是两位家长告到教育局。教育局通过研究答复如下:(1)老师对学生有教育的职责,可是该老师教育方法和手段不正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警告处分。(2)学校疏忽了对教师的管理教育,导致发生体罚学生问题,承担领导责任,责令写出书面检查。(3)学生出走、被拐卖与学校教育方法不当不存在必然联系,因此所造成的损失不应由校方承担。二位家长对第三条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认真审理,做出一审判决,维持教育局的处理意见,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双方承担。二位家长不服,提起上诉。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做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并宣布此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案中,刘某在一女生的课桌里看到一本武侠小说,完全可以采用正面教育手段来提醒学生注意。但教师的做法激化了矛盾,结果致使学生离家出走被人拐卖,并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上述一系列事都是不该发生的事,但由于教师教育方法不当,都发生了,不仅带来了麻烦,还影响到教师本人的事业发展,更对学生本人终生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一定要使用正确方法,避免不良后果发生。

体罚学生会造成下面后果:(1)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影响到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2)恶化了师生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家长与学校的关系,还可能会出现家长报复,干扰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教师被打等后果;(3)体罚学生的教师应受到行政法律制裁甚至刑事法律制裁;(4)学校要负担由于教师体罚学生而对学生形成的损害(如医药费、营养费等);(5)由于体罚产生的法律纠纷,使相关国家机关比如教育行政机关、治安管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必须为处理纠纷付出时间、精力,增加了社会管理资源的付出量。

除特殊情况外,大部分体罚学生的教师原本并非出于恶意,他们认为体罚可以帮助学生改正错误,同时可以警戒其他学生。可是体罚的效果常与教师们的初衷大相径庭,造成很多不良后果。

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对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问题十分重视,在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颁布之前,于1984年5月4日,教育部办公厅专门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问题下发了一个规章性文件《关于坚持正面教育,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通知》。该文件指出,“学校是培养教育下一代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主要阵地,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但少数学校对学生施行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现象却屡屡发生,个别人甚至粗暴摧残学生,影响尤为恶劣。”文件要求必须彻底制止妨碍少年儿童身心发展的现象,文件提出了四点要求:

第一,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的教育原则。教师对学生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持之以恒。既要管教管导,严格要求,又要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要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通过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指导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不要脱离儿童好动、好玩、好问的特点,把天真烂漫的少年儿童培养成唯唯诺诺的“小老头”。教师要面向全体学生,对全体学生负责,不要偏爱一部分人,歧视另一部分人。对于有缺点、有错误的学生,要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具体原因,满腔热情地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要善于发现、培养和调动后进学生身上的积极因素,肯定他们的微小进步,尊重他们的自尊心,鼓励他们的上进心,帮助他们满怀信心地前进,对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予以纪律处分的学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得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可以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教师学习教育方针政策,学习教育学、儿童心理学等业务知识,帮助广大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学会科学的教育方法,逐步掌握教育儿童的规律。要把热爱学生,建立民主、平等、亲密的师生关系,作为师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以落实。对于师德高尚、教导有方、成绩卓著的教师要加以表彰奖励,大范围地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使师德教育活动逐步引向深入。

第三,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极易形成师生的对立情绪,使学生产生自卑、怯懦心理,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学生肢体损伤,对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造成十分恶劣的后果,并且容易引起家长与教师的纠纷。学校要高度重视这个问题,经常教育全体教职员工,把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作为一条学校纪律,严格遵守。对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人员,必须及时加以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纠正错误。对于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要查明事实,视情节区别对待,予以适当的纪律处分。对于残害儿童、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报请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检查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情况,并做好思想工作,使广大教师既能爱护学生,又要敢于负责、勇于管理,避免因严禁体罚而出现放弃管理的偏向。采取适当方式,向学生家长和社会人士加大尊师爱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树立尊师爱生的良好风尚。

直到今天这个文件的精神仍适用。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是对教师管理学生的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要有更加文明、更加科学的管理学生的方法。

体罚是侵犯了学生身体健康权的违法行为,体罚者主观上具有故意性。在学校内,学生人身伤害同样会侵犯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下面讲的这个案例都是因学校、教师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案例】体育课事故:学生骨折

某中学学生李某在上体育课三级跳远时,因落地动作不当造成大腿骨开放性骨折,伤势严重。调查表明:本课任教师组织得欠缺,既不讲解,也不示范,简单说了后就离开了场地,去辅导专业队训练了,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体育教师指导不当所致。学校赔偿了学生的手术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慰问了学生及家长,并对教师给以行政处分。

本案中,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但它与体罚侵害有着本质的区别:(1)体罚侵害不但涉及身体健康,还涉及到人格尊严,而本案中的侵害仅涉及到身体健康;(2)体罚是体罚者所实施的一种故意行为,体罚者主观上存在着故意性,在本案中,不良结果的发生是源于主观上的过失。因学生受伤是因教师在工作时疏忽大意导致,因此学校应对受伤学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教师应对学校负行政责任。

4.学生的表达自由权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从法学理论上来讲,通过扩充解释(与限制解释、字面解释不同)言论自由可被解释成表达自由。人表达意见的方式有多种,如语言、服饰、化妆、手势、面部表情、发型、书画等。表达自由是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在校学生是否同样拥有这种权利呢?它与一般的公民是否有差异呢?

【案例】应如何对待学生的服饰问题

陕西省铜川市省煤炭基建公司第二中学高一(2)班学生王文生,某年6月2日到学校上课时,内套一件被青年们叫做“一把火”的红衬衫。明显的红衣领被班主任孙澍看到。当即孙老师责令王文生脱下红衬衣。王文生不愿当着大家的面脱衣服,请求到教室外面脱。孙澍不同意,强令王文生在教室内脱。自尊心极强的王文生坚持不脱,并回到座位上坐下。孙澍走过去,揪住王某衣领将其拽出座位,将其语文书和本子从后窗扔了出去,大声叫道:“出去!这个班不要你,以后别再进来了。”此后,班主任和学校始终没有同家长通报情况。直至6月14日晚睡前,王文生对奶奶说:“老师欺负我,我找他讲理去。”第2天早7时半左右,王文生在铜川市公园投湖自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