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学校和教职工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侮辱人格的行为。”小云还是个九岁的孩子,其行为能力不健全,未完成作业,教师应该对其进行数育引导或通过家长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小云好好学习,不应该采取到各班“展览”直至利用扒裤子出丑展览屁股的手段“教育”小云达到目的。这种教育手段的结果导致小云恐惧上学,精神受到极大打击。如果一个教师对一个少年心灵的伤害导致她害怕上学,这不仅是教师的悲哀,也是我们教育体制上的一个失败。值得注意的是,教师除了交给学生知识之外,还应该交给他们什么呢?要教育学生尊重别人,是否应该以身作则,先尊重学生?
3.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它是学生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教学活动中,不仅学生的人格尊严等精神因素易受侵害,而且学生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有时也会受到侵害。这里的侵害主体主要是指学校和代表学校执行公务的教师。
在学校中,对学生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侵害主要是由于体罚学生和学生人身伤害引起的。
【案例】体罚学生:打学生
1997年4月21日下午第三节课时,某中学初二(2)班正在上体育课。该班学生王某违反课堂纪律,受到体育教师张老师的严厉批评。王某不服气,对老师张口大骂。张老师一气之下,动粗踢了王某两脚,致其胸腹部受伤。王某继续大骂张老师,回到教室取了书包,不高兴地回到了家。
黄昏时分,王某的哥哥伙同4名校外青年,十分愤怒地闯进学校,找到张老师,不问青红皂白,对张老师一顿拳打脚踢,致其头部、胸部、腹部、背部及腿部多处受伤,然后解恨而去。经送医院检查,张老师除躯体受外伤外,还患上了中度脑震荡,住院治疗达1个半月。
案例中事件的发生并不是突然的,这类现象也并非特别。大致说来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教育上的问题越来越多,尤其是乡镇的一般中学,学生各方面的素质参差不齐。其中令领导、老师们头疼的问题就是“双差”生多,教育难度大。案例中的初二年级学生王某,在初一上学期时就已辍学,经学校领导多次劝说,在下学期期中后复学,可复学没几周又不到校了。班主任再次上门劝说,遂又复学,如是再三。复学后的王某,旧性没改,任意旷课、逃学、捣乱课堂、骂老师,真是无所不做。之前,张老师对王某已批评、教育过数次,可王某并未收敛,反而变本加厉,依旧违反课堂纪律,弄得老师几乎无法上课,于是发生了上面的事。
第二,一些教师或由于自身素质欠缺,或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对“差生”缺乏耐心和有效方法,简单粗暴,动辄体罚,致使学生受伤,激起了家长和群众的反感和不满。
第三,社会治安形势令人担忧。当前法制还不健全,打架斗殴之事常有发生。发生事件后,又得不到妥善及时的处理,使之愈演愈烈。所以,王某的哥哥及几位社会青年才会无视国法,公开闯入学校殴打教师。
在本案例中,张老师踢学生王某导致其胸腹部受伤,侵害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属于一种体罚学生的行为。体罚是损害人体、侮辱人格的不正确的教育方法。
从法学的角度而言,实施体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教育工作职务的人员比如大、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等,父母责打子女不属于体罚行为。本案中,实施体罚的主体是中学教师张某。从体罚的行为特征来讲,体罚是在履行教育职责过程中教育工作者对受教育者所实施的一种侵犯行为。体罚是在教师执行“公务”中发生的,是教师滥用职权的表现。从体罚为学生带来的后果来讲,会造成学生身体上精神上双重损害。首先是造成身体上伤害,如本案中王某的胸、腹受伤就是因教师体罚造成的身体伤害。同时体罚还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损害了学生的自尊心,畸形发展了学生的精神世界,以至造成严重后果(如案例47中学生患精神分裂症就是典型例证)。
因对学生的身体和精神体罚会造成双重伤害,无益于学生健康、全面地发展,教育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体罚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体罚学生的相应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对违反禁止体罚学生的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47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第52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这些法律对体罚学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可以看出,依据情节轻重,体罚学生要分别负责三种法律责任:(1)行政法律责任,实施体罚者应受到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2)民事法律责任,实施体罚者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施体罚者不直接承担民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实施体罚情节严重者应受到刑罚处罚。
本案中,教师张某体罚学生致使负伤,张某应受到行政处分,负有行政法律责任,学校应负有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学生家属到校进行报复,将张老师打伤,应对张老师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还应对治安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
【案例】体罚学生:罚站
某中学数学教师曹某平日工作认真负责,工作以来始终担任班主任工作,常进行家访,得到全校师生一致的好评。但1995年秋,在初中二年级的一次数学课上,他让一名叫李威的学生回答问题,李威没答上来,于是曹老师便令李威同学在黑板前站立一节课的时间来作罚。下课铃声响了,曹老师拿起教案就向外走,这时李威同学不高兴地说:“曹老师,我还要站呀?”曹老师转过身来,生气地说:“你要一直站到死。”说完转身便走了,这时,李威的脸顿时红起来,随后猛地扑向曹老师,将其扑倒在地。这时同学们上前赶忙拉住李威,又赶忙拉起来曹老师,事后,由校长出面,将学生及家长领到曹老师家,李威给曹老师道歉认错,同时,曹老师也表示这件事不能全怨李威,自己也有一些责任,以后一定要注意。事情就这样罢了。
“罚站”属于体罚的一种,对于学生的身体和精神发展都会产生负面的影响,侵害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
【案例】体罚学生:打学生耳光
某日,上海市闸北区某小学二年级某班上第三节课时,由于音乐教师请假,由卫生教师纪某代上课。纪某是从卫生职校毕业分配来校工作不满1年的青年女教师。上课时,她看见有的学生用不干净的手擦眼睛,于是开始检查全班学生的手帕。检查时,她看到有20名学生没带手帕,便让他们排成队站在讲台前,之后她依次打未带手帕的学生耳光。学生们大多年仅8岁,有的被打肿了脸,有的被打出了鼻血。班长乌某除了挨耳光外,还被揪住头发撞讲台,学生姚某脸上留下了5个手指印。被打的学生暗自流泪,不敢出声。上第四节课时班主任教师发现学生们神态异常,经再三询问方知此事。
本案中,教师纪某是义务人,学生是权利人。纪某侵犯了被打学生的身体健康权,要受到行政处分。二年级的小学生年仅八岁,其行为能力较差,若未能按要求带来手帕,教师应讲明道理,提醒学生下次注意,并要求家长予以帮助,不该粗暴地采取体罚手段“教育”学生。
【案例】体罚学生:教师让学生代行体罚
1995年6月的一天,某校初中二年级四班12名学生在自习课上聊天,打扰了班级的自习秩序,也违反了学校规定。放学后,班主任老师让在课上说话的学生留下,两人一组,相互打对方嘴巴。并要求学生不许告诉外人,若说出去还要被打嘴巴。事后一些家长告到教委核实。经教委调查,情况属实,教委对当事人及校领导都予以批评教育,对班主任老师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案例】体罚学生:让学生自罚
某校某班上午第四节课上数学课,几名学生在做数学练习题时,屡做屡错,不是不会做,而是因马虎不认真导致。为了提醒学生注意,数学教师王某便说出了一个办法:学生每做错一道题,就打自己一个耳光。当场,两名做错题的男生打了自己耳光,一名女生出于自尊未打自己,受到批评。中午回家后,此名女生喝盐卤水自杀,幸亏抢救及时才未酿成惨祸。
本案例中,尽管教师没有直接打学生耳光,但下达了让学生打自己耳光的命令,依然属于体罚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
【案例】变相体罚:“劳动改造”
某校初中一年级学生李某较自由散漫,常不按时上课。一天早晨,她到校时,第一节课已上了10分钟,因老师正在上课,她就在站在教室门外。正好被出来巡视的政教主任马某看见。于是马某对李某给予了严厉的批评,让李某写检讨,并罚她清扫教学楼前的卫生,李某打扫了一上午卫生并在这过程中不慎扭伤了脚。李某的爸爸知晓后,到校闯入办公室,大骂政教主任并打了马某,使马某头部受伤并导致轻微脑震荡。
变相体罚会造成同体罚相同的不良后果,同样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本案中,马某要求李某打扫卫生,不但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还侵犯了其受教育(上课)的权利。
正常的劳动教育可以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观点,有助于发展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有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这一直是我们提倡的。不过一旦劳动作为一种体罚学生的教育手段来进行,便失去了应有的教育价值。对违纪学生,学校和教师首先要清楚情况,加以说服教育,必要时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
【案例】变相体罚:罚学生下蹲起立
1996年3月,某中学初二(1)班学生李某在课堂上任意说话,干扰了教学秩序。任课教师刘老师便把李某撵出课堂。课后,又罚李某做“下蹲起立”动作200次。做到百余次时,李某头晕气短,便告诉刘老师自己做不了了,请求停止处罚。刘老师没有答应,必须做够200次才能上课。李某做到约180次时,因体力不支,栽倒在地上,头部磕伤。去医院治疗,花了200余元。其家长找到学校,要求校方对刘老师给以处分,并赔偿全部医疗费。学校向家长道歉,赔偿了医药费,并给予刘老师行政警告处分。
让违纪学生做体育活动同样属于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在本案中,刘老师要求李某做下蹲起立动作200次,导致学生头晕气短,栽倒跌伤,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对刘老师的处理学校是正确的。
【案例】变相体罚:罚学生跑步
某小学四年级学生李某的家长是开小公共汽车的,每天回家都很晚,只给孩子钱花,其他的一概不管。李某常常不写作业,晚上有时自己看电视到很晚,早上起晚了,上课常迟到。一天早晨,李某又因看电视太晚,早上晚起而迟到。他没敢进教室,而是在教学楼后面溜逛起来。恰被班主任孙老师看到,孙老师问清原因后十分生气,罚他在操场上跑了10圈,并让他在教室外站了两节课。李某的家长听说后,对孙老师的做法十分不满,扬言要告到区教育局。
在本案中,孙老师让李某跑10圈;在教室外罚站两节课,都属于体罚学生的行为。孙老师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人格尊严和受教育的权利。
【案例】变相体罚:罚学生抄写作业
某校一名年轻教师范某教自然课。1993年5月,一天课后,范某给学生布置作业,内容是答出两个简单的问题,要求学生写在作业本上。当第二次上课检查作业时,范某发现一位学生没写全作业,十分生气而批评了该生,要求其将作业抄写100遍,第二天交上。第二天,该生依然没有写。于是教师大发脾气,令该生抄写500遍以作处罚。下午回家后,该生先做完其他作业,然后开始抄写自然课的作业,至10点左右,由家长帮着一起抄写,直至深夜才抄完。之后,该生家长将此事告到区教育局,教育局相关领导非常重视,责令学校予以解决。学校是这样解决的:(1)教师向学生及家长致歉赔礼;(2)在全校教工大会上作出书面检查;(3)予以教师行政警告处分。
做作业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学生所学知识,促进知识能力的发展。可是一个简单的题,让学生反复抄写100遍以至500遍,实质上属于一种变相体罚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人格尊严和休息权。请看下面案例。
【案例】变相体罚:罚超量做题致学生自杀
山东省青州市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张猛,在期末考试时5道数学题错了。放寒假时老师规定,考试时每错一道数学题,假期中每天罚做100遍。因此,每天要罚做500遍,21天的假期,合计是10500遍,再加上布置的其他寒假作业,数量巨大。张猛未完成作业,心中恐慌,第一天开学,就跳山自杀身亡了。
本案中,教师让学生在寒假中超量做数学题,属机械式的重复。教师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和学生的休息权(假期中学生休息)。
【案例】变相体罚:罚学生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