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竞技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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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81-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81-2

统一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体制

一、导言

统一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体制,亦称统一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体系,是指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整个登记生效主义体系,不能孤立地理解抵押权登记就是纯粹的“抵押权设立登记”。不动产抵押登记统一实施“房地合一”、“主从合一”制度,也是一种不动产抵押登记体系。这是土地所有权公有制条件下相互适应的不动产抵押登记监管体制,唯有采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统一的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主义物权化方针,才能正确地理顺新旧不动产抵押登记过程中的担保法锁关系、担保物权关系、担保信托关系和担保对世关系。

统一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体制,是统一的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的系统工程,要求不动产抵押的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做到以下几个统一:(1)实行法定的统一的新旧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主义;(2)实行统一的抵押权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和对世关系运行机制;(3)统一适用于“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的抵押登记生效主义法则;(4)统一适用于新旧建筑物抵押与新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房地合一”抵押登记原则;(5)采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统一的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主义物权化方针,对于不动产抵押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统一登记管理职责。

不动产抵押登记体制的主要对象是(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抵押登记;(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登记;(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抵押登记。均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物权化方针,统一适用于“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法定不动产抵押登记,可以使得抵押财产的物上负担与相关当事人一目了然,使实现抵押权的顺序清楚明晰,有利于定分止争、预防物权纠纷与债权债务纠纷,重点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与交易秩序,抵押权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和对世关系也因此趋于向善与圆满。

二、三大类不动产抵押登记组成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体制

不动产抵押登记体制有内因也有外因,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概括来说,不动产抵押登记体系应当由以下几个主要成因起作用。

1.不动产抵押光靠抵押合同生效是靠不住的。

不动产抵押合同,可以看作是生效的前提条件之一,也是抵押登记的前提条件之一。假设,也将合同生效也作为一种“生效”对待,那也是当事人双方意定的低级生效,而不是法定的高级生效。意定的生效,其效力是很低的,不能保证市场交易的安全,不能保证抵押权不流产。

2.不动产抵押光靠“自愿登记”生效是靠不住的。

不动产抵押“自愿登记”生效,名为“登记对抗主义”,实为“登记自由主义”,使严格的登记制度蜕变为“可有可无”的自由主义行为,流弊多多,隐忧多多。如果不登记也不违法,将“自愿登记”演变为“自愿不登记”,可以想象,不能保障市场交易安全和当事人的利益,也不能保有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那么,这种低效力的法律要件和抵押行为,是否符合物权法定、物权公示、物权行使和物权保护的确权、赋权、用权、维权的一套完整制度设计原理呢?

3.不动产抵押光靠“抵押权设立登记”生效是不完整的。

本条款言明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应当是个代表性的规定,代表了其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的整个体制的抵押权登记规定。

其中抵押权设立的登记,对应于抵押权初始登记;抵押权变更和转移的登记,对应于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消灭的登记,对应于抵押权注销登记。因为物权法第9条早有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故本条款没有作出全面铺开的叙述,而是“以点带面”的代表性的叙述。

2007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公布的《土地登记办法》,是在当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基础上、并与该法接轨的新型登记管理办法,比1995年12月2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登记规则》更加新颖,内容更加饱满。目前《土地登记办法》和《土地登记规则》两个部门法是通用性的部门法规。

抵押权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的对设立的土地抵押权进行的登记。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抵押权变更登记,是指抵押土地的权利人发生变化,或者因抵押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其中,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发生变更后15日内,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抵押权注销登记,是指因抵押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三、统一的“房地合一”、“主从合一”不动产登记体系

目前中国还没有出台不动产登记法,只能参照《土地登记办法》和《土地登记规则》两个部门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执行。所有不动产登记,可以依照物权法的“房地合一”、“主从合一”的原理执行。

譬如,本条款列举的几大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登记,可以这样理解: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房地合一”、“主从合一”抵押权登记

以上抵押物,土地使用权是主物,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是从物。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也一同跟着抵押登记。这叫“从从主押”、“房从地押”的登记。形式上是土地使用权跟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一起抵押登记,实质上是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跟着土地使用权一块儿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始终是唱主角的,其他不动产总是唱配角的。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合一”、“主从合一”抵押权登记

现行法律规定,任何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与登记,得实行“一并抵押登记”制度。以建筑物抵押登记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登记,这叫“地随房押”的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登记,这叫“房随地转”的登记。抵押人未按照以上要求一并抵押登记的,未抵押登记应当视为一并抵押登记,这叫“房地合一”、“主从合一”的排除法抵押权登记推定方法,但是应当与抵押合同当事人主动申请登记的区别不同情况对待。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从合一”抵押权登记

本规定是省略式规定,该项荒地承包经营权是主物权,应当还有“土地附着物”的从物权。设立不动产集合抵押登记时,只能是先行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而地上附着物随着该项荒地承包经营权一并抵押登记,这叫“从从主押”的登记。

应当注意的是,一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属于“自愿登记”的“登记对抗主义”性质,而本荒地承包经营权却是与众不同的“强制登记”的登记生效主义性质。主要原因和区别在于,前者是无偿使用的、不能在土地财产交易市场公开流通的土地使用权,故不能抵押与登记;后者是有偿使用的、能在土地财产交易市场公开流通的土地使用权,故能够破例抵押与登记。

4.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房地合一”、“主从合一”抵押权登记

允许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作为抵押财产是物权法的新创意,扩大了抵押范围,提高了物权新技术,解决了这一新问题,对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都是有益无害的。作为“一并抵押”和“一并登记”制度,是新型的“房地合一”、“主从合一”抵押权登记制度。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所有权是新型的从物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下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新型的主物权。总之是新型的“地随房押”的一并登记方法。建设用地使用权是非登记不可的,不登记就不能生效,不能排除第三人的善意占有,不能保障市场交易安全和当事人的利益,不能保证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

四、统一的登记生效主义优选统筹法的登记管理体制

以登记生效主义为标志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体制,是优选统筹法的登记管理体制。

优选方法之一,将不符合抵押和登记条件的不动产剔除出去,选择适合抵押和登记的不动产作为种子选手;

优选方法之二,将抵押登记之“自愿登记”的规定剔除出去,选择适合“强制登记”的方法来作为唯一法律要件执行;

优选方法之三,将单独抵押和单独登记的办法剔除出去,选择适合“房地合一”、“主从合一”的排除法抵押权登记方法;

优选方法之四,将没有设立抵押合同或者合同不合格的申请人剔除出去,选择设立抵押合同并合同合格的申请人批准登记;

优选方法之五,对照检查可抵押登记范围和不得抵押登记范围,将不得抵押登记范围统统剔除出去,并对于可抵押登记范围进行逐项逐个的核准登记;

优选方法之六,在初始抵押登记基础上,进一步设置优选条件,将初始抵押登记、变更抵押登记的违规者剔除出去;

优选方法之七,将主观上客观上符合注销抵押登记的,或主动注销、或强制注销,全部从抵押登记栏目中剔除出去。

登记生效主义优选方法,采取“排除法”和“强制法”的办法进行逻辑推理。这跟刑法上“疑罪从无”的方法正好相反,可以采取“疑罪从有”的方法推理。这跟登记对抗主义的推理方法也是不相同的,因为登记对抗主义采取的是“列举法”和“自愿法”进行选择,对于抵押人当事人没有多少约束力,故不被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主义制度所采纳。

赞美登记生效主义,不是将登记生效主义当成“拿来主义”,关键在于要分清当事人各方的登记责任。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是一种高级的抵押关系有着相当高的法制要求,可抵押可登记范围与不可抵押不可登记范围是界限分明的,抵押当事人能够获得登记生效主义的青睐,也是一件值得庆贺的事情。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87条

相关名词:

〖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主义〗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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