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竞技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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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32-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32-2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与自主性

一、基本理念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与自主性,是担保合同对立统一的性质,表现出其对主债权合同既联系、又区别,既能独立发挥作用、又能协同发挥作用,既可以由担保合同法规范与调整,又可以与普通合同法一并规范与调整,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与目的性。当事人签订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在于更加有效地清偿债权债务,使得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达到圆满的状态,从而达到公平正义的法律目的。

第一,关于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及其表现。

主要有以下几点特征。(1)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合同的接力形式。如果不存在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难以成立。即使是担保合同与主债权合同原本是合并在一起的,也应当看作是主债权合同的接力形式。(2)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属形式。因为担保合同是主债权派生出来的合同,无论担保合同的效力多么强势,只能认定其为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属形式。(3)担保合同的债权债务总额不能不能超过但可以低于主债权合同的债权债务总额,日后增加的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等除外。双方当事人的的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等,一般是保留在主债权合同中清算,但不能另外加在担保合同中重复清算。(4)主债权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肯定跟着无效。主债权合同有效,担保合同不一定有效,主要看担保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关于担保合同的自主性及其表现。

主要有以下几点特征。(1)担保合同能够在主债权合同基础上更新内容,变普通法锁关系为担保法锁关系,很多内容是全新的和约束力更强势的。(2)因担保合同生效而增强了债权人的主动性,增强了债务人还债的积极性。(3)担保合同板块可以独立运作,即使是与主债权合同板块一并作业也算是各自独立运作。(4)履行担保合同期间,同样可以设立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等新项目,对于双方当事人均可同时设立。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属性合同。担保合同成立后,有选择更为恰当、更为强力的实现债权和清偿债务方式的自主性。之所以能够将前后两个合同联结在一起,是因为法锁关系依然存在的缘故。主债权合同的法锁关系如一条法律锁链将两个合同串联起来形成凝聚力,可以分头并进地实现债权和清偿债务。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属性合同,是形式有别、内容有别和法锁关系形式有别的“跟从性合同”。就担保合同的法锁关系形式而言,有“反客为主”的法律效力与法锁效力,能够解决主债权合同难以解决的“法锁软弱性”问题,敦促债务人尽快清偿债务。

二、一般分析

1.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亦称依附性、跟随性,是指一般抵押权合同、质押权合同、留置权合同的程序上、形式上、关键内容上和合同效力方面从属于主债权合同而设立和效力的跟随性,主要是清偿债权和债务标的金额的跟随性。

主债权合同不依担保合同而设立而存在,担保合同需依主债权合同而设立而存在;如果主债权合同是无效合同,则担保合同也是无效合同。如果主债权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无效,或者恶意串通、显失公平、涉嫌商业贿赂等而无效,担保合同也包含同样无效的成分,会发生连锁反应,前后两个合同和前后两种法锁均归于无效。主债权合同主无效,担保合同从无效,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可见一斑。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具有前后连锁性制式程序的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多米诺骨牌效应。(1)主债权合同有效,不能保证担保合同完全有效;(2)但是,主债权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肯定无效;(3)担保合同成立之前主债权合同有效的,担保合同成立之后主债权合同仍然有效,不能因为担保合同的意义大于主债权合同,就认为主债权合同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从订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便自然而然地归于无效。担保物权方面,主债权债务关系无效后,其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复存在了。

2.担保合同的自主性

担保合同的自主性,亦称独立性,指订立以后的担保合同于一定范围内独自发挥作用、新立法锁与法律效力,不再依从于主债权的每个条约,仅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来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可排除主债权合同的干扰独自运作。如履行抵押合同,当事人可专心于抵押合同中载明的债权和债务的清偿,为主债权合同的履行进行换位性思考并创造实质性进展的成就;质押合同,当事人可专心于质押合同中载明的债权和债务的清偿,为主债权合同的履行进行换位性思考并创造实质性进展的成就;留置合同,当事人可专心于留置合同中载明的债权和债务的清偿,为主债权合同的履行进行换位性思考并创造实质性进展的成就。

担保合同的自主性,来源于主债权合同的可替代性部分。因为主债权合同有各种各样的,担保合同也就有各种各样的。当主债权合同的债权债务清偿额度一定时,担保合同也围绕着主债权合同的债权债务清偿额度作为标的制订,担保合同的交换价值或者与上述清偿额度持平或者增减些许费用。与主债权合同相同的是,担保合同也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形下订立的。

与主债权合同不同的是,担保合同是债权债务的第二重法锁关系,主债权合同是债权债务的第一重法锁关系。就是说,订立主债权合同是初级合同、普通法锁,前无村、后无店,没有其他选择的余地;订立担保合同是二级合同、加强法锁,关于清偿债权、债务,是全部担保、部分担保或者半担保,完全是有选择的余地的。全部担保,意味着来源于主债权合同的可替代性部分的全部;部分担保,意味着来源于主债权合同的可替代性部分的部分;半担保,意味着来源于主债权合同的可替代性部分的半部分。

3.担保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的关系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与“自主性”两者之间又关联、又独立,存在时空上、内容上、措施上的剪刀差和债权法锁的不同效力。就是说,担保合同于设立之前和之后,对于主债权合同的从属性、依附性是明显的。本质上,担保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的关系,就是新立的担保法锁关系与原有的普通法锁关系的纽带关系。

担保合同设立之后,对于主债权合同的从属性、依附性成分逐渐减弱,而自主性、独立性成分逐渐加强。这是由于担保合同的特殊功能作用决定了的,担保债权合同实际上很大程度上代替了主债权合同,主债权合同隐居于二线,担保债权合同冲锋陷阵到了一线,结果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

尽管主债权合同隐居于二线,担保债权合同冲锋陷阵到了一线,但并不意味着主债权合同毫无价值了。哪怕主债权合同被担保债权合同完全替代了,也还是有一定的作用的。

第一,主合同与从合同是相互依存的关联合同,也是不可抛弃的重要证据,不能随便抛弃或者宣布无效。

主债权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债权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自始至终是一对姐妹花的关联合同,只不过是两者之间的关系变成了若即若离、若紧若松的关系罢了。我们承认在一定条件下,从合同甚至于可以全部代替主合同,甚至于可起到主合同不能起到的特殊作用。但这不能作为随便抛弃或者宣布主合同无效的充足理由。

如果随便抛弃或者宣布主合同无效,法院和律师事务所都不能断定从合同设立的合法性,当事人也拿不出相应的证据出来,结果会导致对当事人(担保人、债权人或第三人)不利。双方之间包括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清偿就缺乏一个重要证据,不能支持权利人的主张,可能会驳回权利人的物权请求权。

第二,主合同与从合同分别承载不同的使命,合同设立的早晚时间不一样,但应当对照三种不同担保形态的从合同的成分,一一区分主合同的使用寿命。

主合同承载着建立和解决初级、单一式债权债务法锁的使命,从合同承载着建立和解决二级、复合式债权债务法锁和物权法锁的使命。由一级合同转移使命到二级合同,由一级法锁转化为二级法锁,由单一式法锁转化为复合式法锁,合同设立的早晚时间不一样,却是一条龙作业的流水线。其生产过程,应当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全面质量管理。

担保合同的自主性、独立性,是建立在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依附性基础上的从合同偏正性,也是相互依赖的因果关系和共同使命。从担保合同对主债权合同的依赖程度来看,可以分为三种情形:小部分代表主合同的从合同,关联和依赖程度最高;半部分代表主合同的从合同,关联和依赖程度次之;全部代表主合同的从合同,关联和依赖程度再次之。

小部分代表主合同的从合同,意味着担保合同的份额小于主债权合同的份额,这种主合同肯定一直要与从合同坚持到债权债务完全清偿时为止,中途肯定不能宣布主债权合同无效。即使从合同完全使命以后自然消灭了、担保法锁解除了,主合同依然有效、普通法锁并没有因担保法锁的解除而完全解除(用其他办法解除的除外)。

半部分代表主合同的从合同,意味着担保合同的份额平于主债权合同的份额,这种主合同肯定一直要与从合同坚持到债权债务完全清偿时为止,中途肯定不能宣布主债权合同无效。即使从合同完全使命以后自然消灭了,担保法锁解除了,主合同依然有效,主合同依然有效、普通法锁并没有因担保法锁的解除而完全解除(用其他办法解除的除外)。

全部代表主合同的从合同,意味着担保合同的份额全部取代主债权合同的份额,也是自主性、独立性最强的一类从合同,但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依附性本质仍然不能改变。同样地,这种主合同肯定一直要与从合同坚持到债权债务完全清偿时为止,中途肯定不能宣布主债权合同无效。此类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其存在寿命是一样的,应当是同时成立、同时归于自然消灭。担保合同之担保法锁全部反作用于主债权合同之全部普通法锁,那么,担保法锁全部解除以后全部普通法锁随之解除。

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是一脉相承的合同关系。大体上,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目标,完成共同使命,只不过是表现形式和法锁效能不同而已。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72条

相关名词:

〖担保合同〗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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