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33-2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导言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这是一个更加严重的问题。担保合同是一种担保范围广泛、长期性持续性发生效力、大额度担保甚至于企业资产整体担保、隐蔽性强容易作假等诸多特点,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都是非常的严峻考验。如一般的借款合同、买卖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无因管理合同、补偿贸易合同等一般合同,无论是其标的金额有多大,是比较容易察觉和纠正错误的,合同当事人不敢轻易造次。然而,一些虚假的担保合同,容易无中生有地捏造债权债务事实,容易里外勾结通同作弊,合谋转移、鲸吞、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国家的、集体的和其他单位、个人的财产,并且不容易察觉和纠正错误。担保合同无效是个晴雨表,但再好的天气预报专家也不能十分准确无误地预报天气,很多时候变成了事后诸葛亮。
担保合同,与其说是对外的合同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不如说是对内的合同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从违法违规违约合同的概率上来说,正派的当事人是不轻易上当受骗的,故其发生的概率是相对小的。然而,一些别有用心、里外勾结、通同作弊无效的担保合同,明知是不合法、不合理和不合常规的,仍然大行其道,一些握有实权的人物为其大开绿灯,并掩盖他们的违法犯罪事实。
物权法第172条关于“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定,不是轻易自如的规定、而是非常沉重的规定,不仅仅是针对民事主体的规定、肯定包括公事主体的规定。绝大多数担保合同的标的额度超过5000元,巨额的高达数亿、数十亿、数百亿甚至于上千亿元。一旦出现严重错误的担保合同,会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司财产多么大的经济损失?本条款是打预防针的,警告所有无效合同的严重事故,特别是要警告无效担保合同的严重事故。现在,签订合同的不限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几乎每级政府及其主要经济部门的负责人都有权签订合同,这些人的权力难以制约与监督,他们可以随意支配与糟蹋纳税人的大量钱财,铺张浪费,暴殄天物,又可以与承包商、建筑商等无良商人建立同盟,吃里爬外,鲸吞国家财产和公司财产,这种“内部人破坏”比“外部人侵占”更加严峻千百倍。
现在,有许多贪腐官员发明了另类“担保合同”,贪腐官员以实权担保,无良商人以金钱美女担保。至于恶意签订无效的经济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利益、单位利益,几乎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他们连强制化、威权化的刑法都不屑一顾,连坐牢杀头都不怕,更不把物权法、担保法这些温柔化、让利化的普通法放在眼里。但是,正义事业是不可战胜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物权法、担保法也不是那么容易藐视与欺负的。
判定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无效,需要从主债权合同与担保合同所关联的脉络以及担保合同本身的合理性与有效性来判断。这里面牵涉到普通合同法与担保合同法的法律关系,主债权合同的普通法锁关系和担保合同的担保法锁关系。普通合同法规范与调整的是普通民商法即普通物权法的对象,担保合同法规范与调整的是担保民商法即担保物权法的对象。但以上两种合同法并不是完全与行政经济法即制度物权法隔离的。如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有可能违反制度物权法的规定,需要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往往是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于刑事责任。
《担保法》第5条对于担保合同无效及其后果,作出了原则上的概括性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规定,仍然是轻描淡写性质的规定,因为是民商法,仅提及民事责任,没有提及其他的法律责任。
判定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无效,需要从主债权合同与担保合同所关联的脉络以及担保合同本身的合理性与有效性来判断。这里面牵涉到普通合同法与担保合同法的法律关系,主债权合同的普通法锁关系和担保合同的担保法锁关系。普通合同法规范与调整的是普通民商法即普通物权法的对象,担保合同法规范与调整的是担保民商法即担保物权法的对象。但以上两种合同法并不是完全与行政经济法即制度物权法隔离的。如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有可能违反制度物权法的规定,需要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往往是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于刑事责任。
《担保法》第5条对于担保合同无效及其后果,作出了原则上的概括性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规定,仍然是轻描淡写性质的规定,因为是民商法,仅提及民事责任,没有提及其他的法律责任。
二、问题分析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的涉及到浅层次的问题,有的涉及到深层次的问题;有的可以免除责任,有的不能免除责任,有的要加重法律责任。而法律的现实效力、溯及力、追击力等,不是光看担保合同无效的一时一事,而是要看事情发展的整个过程和后果如何。
从法官的裁量权发展到判例法,需要长期的积累经验,总结教训,建立健全计算机模型。如果将普通物权法比作手工作业,那么可以将担保物权法比作流水线作业。从这一些上说,在担保物权法领域创建判例法,建立健全计算机模型,是能够首先实现突破性进展的。担保合同无效只不过是一种表象,问题的背后可能包藏玄机,很多问题很值得深思。关于合同法的研究已经是汗牛充栋了,关于担保合同的研究才刚刚开始。
1.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怎么办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相关责任人同样地应当对于不良后果负责。主合同无效,因而不存在履行和担保义务的问题,不过,债务人、担保人或者债权人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第61条、合同法第58条均有相应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所谓合同,当然包括普通的主合同、从合同等一切合同在内。
所谓无效合同,包括单一无效和双面无效的合同在内。因为主合同设立在先,从合同设立在后,从合同无效对于主合同不会产生多大影响;然而,主合同无效,会直接导致从合同无效。由主合同无效直接导致从合同无效,多数情形是由于债务人的故意欺诈或者商业贿赂行为引起的,特别是在第三人代理担保的情形下发生的概率更高。
2.其他的原因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怎么办
导致担保合同无效,除了主观原因以外,可能会有客观原因,但判定无效合同是不论主观过错和客观过失的。在这方面,从合同无效的概率大于主合同无效的概率。譬如,担保合同违反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无效,担保合同因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的无效等等。为了规范当事人的担保行为,物权法第180条特意规定了可抵押的七种抵押对象,第184条特意规定了六种不得抵押的对象,以保障抵押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合同法第52条对于无效合同列出了五种类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专门用于保护国家、集体、公益的专属财产、专有财产、专控财产的规定,基本上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法律的强制力、约束力往往优于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的强制力、约束力,可能会承担更加严重的法律责任,如承担赔偿损失、罚款、行政处分、拘留甚至于刑事责任。如当事人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关于专地专用的规定,擅自将农用土地抵押融资入股,改农用土地为建设用地大修土木工程,这不仅仅是违反担保物权法的规定,更有甚者是违反了制度物权法的规定,而且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了集体的、公共的利益,不是简单的民事行为,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关于责任追究制度,崇尚过错追究方法,无论是故意的或者是无意的犯错,同样追究责任。(1)如果是主合同有效、从合同无效,债务人、担保人或者债权人对无效合同有过错的,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2)从合同无效,如果是债务人为担保人的情况下,并且对于担保债权人无损害的,只是对于主债权失去担保,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其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并且对于担保债权人有损害的,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过错责任。(3)如果第三人为担保人的,担保人不再承担责任,但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其对债务未能履行清偿部分,承担过错的责任。(4)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以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9条等条款,集中规定了无效主副合同及其过错责任,对于解读本法本条款,有很大的帮助作用。应当指出的是,担保法的条款才96条,而该司法解释竟然长达134条,这是一种十分罕见的现象。这也说明了担保法和担保物权法的内容是十分丰富多彩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72条
相关名词: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与自主性〗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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