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77-1
常规海域使用权的四大等级区分
一、基本理念
常规海域使用权,指用益物权型海域使用权、最普通的海域使用权。物权法第122条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相关条款中的“海域使用管理法”,一般指的就是这一类海域使用权。因为其代表了大多数海域使用权,故称之为“常规海域使用权”。
常规海域使用权,亦称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型、海域利用权、最普通的海域使用权,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对国家所有的、或者是对国际所有并且中国有权开发利用的特定海域具有排他性的使用权的总称。
是由国籍与身份权制度、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和使用权制度决定的自然资源利用权、作用权,限于权利人依法取得的特许经营权之海域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使用权人一般只能在制度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下行使普通物权,行使担保物权会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有些项目根本无法行使担保物权。中国物权法在“担保物权编”中未将海域使用权列在其中,原因盖由于产生了一些法律瓶颈与缺乏可适性。
常规海域使用权的特点概括为:(1)一般为特许使用权;(2)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3)多种形式或者可套装的特种使用权;(4)具有本位的和拓展的海域使用权;(5)占比例最大的一类常规海域使用权;(6)全部是经营类海域使用权;(7)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关系的配置很特殊;(8)行使不当容易引起权利纠纷甚至于国际争端。
海域,泛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海土面、海土底和海域天空及海域太空各种国家主权的立体体积。海域是立体几何的概念,不是平面几何的概念,包括:内水所有权、水体所有权、海床所有权、海土面所有权、海土底所有权和海域天空所有权、海域太空所有权,由这些基本所有权延伸为海洋渔业所有权、海洋矿产所有权、海洋航运所有权、海洋勘查和科研所有权,以及海洋天空所有权、海洋太空所有权等海域所有权。这些所有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的所有权,排除外国各种势力的侵略,并排除国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侵犯、侵占、破坏。是完全绝对的、排他的专属所有权。在十大国家专属所有权中,属于第一类专属所有权。
内水,又称内海,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全部海域。内水是国家领海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国家对内水如同对任何其他领土一样,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权利。领海,过去称为海水带,或者称为领水。在联合国框架协议下,伴随国际公海自由原则确立而形成的,标志着国家的海洋主权。它是沿着国家的海岸、受国家陆地主权牵连和管辖下一定宽度的海洋海水带。
海洋,又称“蓝色国土”,是广义土地的一种。广义的土地,包括陆地、山川、冰川、河流、湖泊、水库、水塘、滩涂、沼泽和海洋、海岛、海礁,因为海洋、海域均存在地壳底土,故可称之为广义上的“土地”。国家领海所有权视同国家领土所有权,并成为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专属经济区,是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它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它从领海基线算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在这个区域内,沿海国对该区域的自然资源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等主权权利。并且,对该区域内的人工岛屿、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有管辖权或专属的管辖权。而外国在这个区域内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要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一般分析
海域使用权,经常性发挥作用的,可以区分为以下四大类别与级别:
第一,国家海域信托所有权。
属于国家所有的海域,由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此类海域使用权,属于国家信托所有权项目下的海域使用权。
国家所有的海域,即国家专属所有的海域。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国家依据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取得的领海主权、经济区主权等主权,并由***统一行使的中国海域专属所有权。中国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一部分由中国领海范围内组成的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另一部分中国专属经济区范围内组成的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
由国有企业开发利用领海之内的各种海洋资源,该类物权属于国家的信托所有权。委托人是国家,受托人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对于自己所管领、支配的海域具有信托占有、信托使用、信托收益和信托处分的权利。换言之,国有企业的海域使用权,为国家信托所有权项目下的海域使用权,属于高级海域使用权。
国家海域信托所有权的授权原则,为唯一授信原则,只授予本国的国有企业,对于其他的单位和个人、外国的组织与个人不得授予。
第二,国家海域信托用益物权。
属于国家占有的公海海域,由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此类海域使用权,属于国家信托用益物权项目下的海域使用权。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一种是可称之为“他国国家海域专属经济区用益物权”,另一种可称之为“本国海域超过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用益物权”或者“公海海域经济区用益物权”。前一种用益物权受制于别国的海域所有权人,后一种用益物权受制于联合国海域所有权人。
国家占有的海域,除了本国专属经济区占有的以外,还包括一国占有或者多国共同占有的公海海域。尽管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公海为国际所有,而实际上为联合国海洋国际公约组织会员国所有。各国取得海域使用权,一种是划分势力范围的,一种是不划分势力范围的。无论是哪种占有形式,均为临时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收益权,没有处分权。即使是多国共有的海域使用权,也只能是共有的海域用益物权,不具备共有的海域所有权。
由此可见,中国国家占有的公海海域,可定位为国家专属用益物权。但是,这种“国家专属用益物权”只对本国国内生效的物权等级。对于国际上他国而言,只能称之为“国家用益物权”,而且是临时性的用益物权。“国家专属用益物权”属于高一级排他性、独立性的国内定限物权,“国家用益物权”属于低一级的排他性、独立性的国际定限物权。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国际海洋公约组织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专属经济区以海洋资源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专属权利,也是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相配套的专属权利。由于此项权利是国际海洋组织授予海洋国,以海洋专属经济区划分利益范围的。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从事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不得侵害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一种是可称之为“他国国家海域专属经济区用益物权”,另一种可称之为“本国海域超过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用益物权”或者“公海海域经济区用益物权”
与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相对应,国有企业在此海域内从事各种生产、科研、经营活动的权利为国家信托用益物权。委托人是国家,受托人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对于自己所管领、支配的海域具有信托占有、信托使用和信托收益的权利。换言之,国有企业的海域使用权,为国家信托用益物权项目下的海域使用权,属于中级海域使用权。
国家海域信托用益物权的授权原则,为唯一授信原则,只授予本国的国有企业,对于其他的单位和个人、外国的组织与个人不得授予。
第三,普通用益物权型海域使用权。
一般单位、个人向海洋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或者通过应标、竞拍取得的国家领海或者公海海域使用权,不包括国有企业的海域使用权,均为普通用益物权型海域使用权。相比之下,属于低级海域使用权。
普通用益物权型海域使用权,是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相对应物权种类。我们知道,就其级别来划分,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高于普通所有权,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高于普通用益物权。如果普通用益物权人使用的是本国领海、专属经济区的海域,所对应的对象是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如果普通用益物权人使用的是他国领海、专属经济区的海域和国际公海海域,所对应的对象是他国海域专属所有权、本国专属用益物权。但是,普通用益物权型海域使用权人,无论是受制于本国或者他国的海域专属所有权或者专属用益物权,均属于低级的海域使用权,即属于普通用益物权型海域使用权。
有的人说可能会说,你是国家的用益物权人,我也是用益物权人,我们是平起平坐的,你不能管我,我不能管你。这种说法是错误观点。每个国家的政策物权高于技术物权,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高于普通所有权,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高于普通用益物权,这一点我们一定要搞清楚。
第四,享用型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一种是有偿使用的,需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另一种是无偿使用的,不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其中,后面的一种属于享用型海域使用权。比如以下几种情形,单位或者个人不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1)军事用海;(2)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3)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4)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援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以下几种情形,单位或者个人按国家规定,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1)公用设施用海;(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3)养殖用海。
向海洋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按照传统作业方式与条件取得的,诸如大陆或者岛屿沿海地区的传统渔民,包括单位和个人的渔民,其海域使用权可确认为传统型海域使用权,对于近海和近海滩涂的养殖、捕捞使用权应当有优先使用权。这种优先使用权,也可称之为划拨的海域使用权。但是,渔民从事海域养殖、捕捞业以外的经济活动,则应当另外申请,或者通过竞标、竞争拍卖取得的国家领海海域使用权。二是按照工商业作业方式与条件取得的,如从事旅游、港口、航运、探矿、采矿和海洋科研等海洋用途,或者通过海洋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国家海域的使用权,或者竞标、竞争拍卖取得的国家领海海域使用权。但是,一般来说,是以招标、拍卖海域使用权来确定用益物权对象。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22条
相关名词:
〖海域使用权的根本性质与等级序列〗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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