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78-1
海域使用权的法定限制
一、基本理念
海域使用权的法定限制,系指由国籍与身份权制度限制、所有制制度限制、所有权制度限制、使用权制度限制、技术物权制度限制和环境条件限制。各种海域使用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者确认、保护、行使、限制,均为制度化、规范化的限制对象。
对于公有、共有、私有、合有或者其他形式的海域使用权人,统一实行法定的海域使用权管制制度,国家海洋行政管理机关采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管制,强制性手段多于契约性手段,保护性手段多于限制性手段,让利性手段多于索取性手段。
海域使用权的法定限制是由两大板块组成的。第一板块是国际海洋法,第二板块是国内海洋法。国家的领海主权、海洋专属经济区利用权和国际公海使用权等,是由国际海洋法决定的。故连同国家法人的海域专属所有权、专属用益物权、用益权、一般使用权和一般单位与个人的海域用益物权、用益权、一般使用权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际海洋法的决定。国内海洋法是在国际海洋法框架范围内发挥内部的法律效力,可以细化一些具体内容,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籍与身份权制度限制,指的是国家海洋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制外国人、外地人取得海域使用权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如本国海边、海岛的渔民有海域渔业捕捞、养殖的优先权,有这种从业资格和获得海域使用权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优先权,外国人、外地人和其他职业的人就受到国籍与身份权制度限制。又如外国人到中国海域和专属经济区内开采石油、天然气,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特批,不够资格的一律不予考虑。海域使用权是特许的自然资源利用权,不是一般的用益物权,哪有不限制的道理呢?
所有制制度限制,指的是在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或者国家安全的海域使用权适当地对于某些所有制进行限制。如开采大型的海洋油气田,全民所有制优先于其他所有制,中央的大型的国有企业优先于地方的小型的国有企业,这就可以充分发挥规模效益和技术优势,可以带头参加国际竞争,取得比较优势。同是海域使用权、海洋渔业权,集体申请的应当优先于个人申请的,同样地可以充分发挥规模效益。中国的所有制制度可以指导集体成员共同致富,防止农村地区两极分化和剥削制度抬头。
宪法规定第6条确立了国家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确立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制度。尽管在海域使用权方面可以适当放权让利,但所有制制度仍然是起主导地位的法律关系。
所有权制度限制,指的是等级物权制度的限制。普通物权法系中“所有权中心论”、“所有权保护主义”是个宗旨,是万变不离其宗的。既然海域使用权人是用益物权人甚至于更低级的利用权人,那么在他们行使权利时肯定要受到海域所有权人的限制,这是天经地义的。国家法人作为唯一的海域所有权人,其责任是极其重大的。如要维护世界和平,维护整个国家的海域主权与领土完整,要保护每个海域使用权人正常的生产生活,就要建立强大的海军、强大的海事监理队伍和建立一整套海洋管理机构等,国家的负担是很大的,且主要是为广大的海域使用权人服务的。
海域所有权人不是一般的所有权人,海域使用权人也不一般的用益物权人,这种物权关系主要的不是针对本国的物权关系,更大程度上是针对外国的物权关系。况且,海域所有权人不是要跟海域使用权人争利,而且尽量地对海域使用权人放权让利。故这种所有权制度限制,只不过是源于等级物权制度的一般限制,并无限制海域使用权人的财产权与人身权的意思。因为海域所有权人是公事主体,不是民事主体,故这种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的关系是非常融洽的物权关系。
使用权制度限制,系指法定的使用权制度限制。海域使用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者确认、保护、行使、限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海域使用权是特许物权,其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长物权与短物权、长物权与消物权、零物权与反物权和自益物权、共益物权、他益物权、公益物权等都不是普通物权,需要由法定的使用权制度限制。没有资格的人是不能申请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取得的海域使用权也是不能随便地变更、转移、消灭的。擅自买卖海域使用权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是犯法的。违法使用、违法审批海域使用权也是犯法的。违法确认、保护、行使、限制海域使用权也是犯法的。使用权制度限制主要集中于海域使用管理法之中,里面有许多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这些规定肯定比物权法规定的严格多得。
环境条件限制,指的是行使海域使用权时所受到的客观环境条件的限制。海洋渔业如牧业一样的漂移不定,渔船可以漂移到很远的渔场。有的渔民抱着侥幸的心理去闯荡江湖,有的连人带船被外国的军舰扣押,有的渔民被外国人打死了。每个国家规定了每年有休渔期,而有的渔民不服管制,执意与政府对着干,被罚款了还不服。海啸、飓风、地震、旋涡、冰冻等自然灾害是不饶人的,稍不留神,一台价值几千万元的钻井平台就翻到海床上去了,有的工人连命都丢失了。一些海域的环境污染很严重,鱼虾们死的死逃的逃,渔民们拿到捕捞许可证也无济于事的了。
每个海域使用权人都有合理用海、节约用海、以海养海和海洋环境保护的义务。海洋国际法有很多条款的规定。反观国内的海洋法,规定的却相当的少。过度的捕捞海洋鱼虾,使得海洋生物资源锐减,已经成为全世界的一大公害。更大的公害,在于中国沿海地区污染企业星罗棋布,以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为最多,地方政府光是为了经济发展对于这些污染企业视若无睹。更大的公害,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一家外国石油公司在中国海域采油出了事故,造成大面积的海洋污染,最后象征性地罚其他几个小钱了事。一家英国石油公司在美国海域采油出了事故,结果被特罚一顿……。
物权法第122条仅规定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未规定其义务。应当注意的是,这里不适用“法无明文规定不实行”的规则。物权法的立足点在于确认、保护、利用物权,至于侵权责任或者当事人的义务等,不可能面面俱到。至于侵权责任或者当事人的义务等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列举很多条款来细致地规定,且是由行政法或者行政经济法规定的对象。
二、法律规定
物权法关于海域使用权方面的规定相对太少,只能了解一些抽象的概念。海域使用管理法共有54条规定,内容也不是很全面,而且没有涉及到物权的等级结构,没有将对外国人的违法活动作出相应的规定。各自作为普通法、特别法,都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法律。
以下是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几条重要规定,应当认真理解。
1.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使用权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单位和个人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二是招标竞争取得;三是拍卖竞争取得。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的申请被批准或者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2.海域使用权的登记生效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6条第1款规定,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这种规定是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个重要类型。性质上和控制等级上,采登记生效主义,不登记就没有排他性物权请求权的法律效力。
3.海域使用权人不得越权滥用权利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4条第2款规定,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第18条规定,填海50公顷以上项目,围海100公顷以上项目,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项目,国家重大建设用海项目等,需要经过***审批。
4.海域使用权实行限期使用制度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5条规定,海域使用权的最高期限是:养殖用海15年,拆船用海20年,旅游、娱乐用海25年,盐业、矿业30年,公益事业用海40年,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50年。
5.海域使用权的用途及其他限制
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海域使用金的缴纳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另行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海域的,可免予收取海域使用金。
6.用益物权人无权处分国家海域所有权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条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物权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对于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不得设定负担和转让。作为“广义的土地所有权”的国家的即全民所有的海域所有权,如同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一样,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此不得设定负担和转让。
7.违反海域使用权制度会被重罚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42条~第51条,制订了“法律责任”,对于违法使用、违法审批海域使用权的责任人进行法制规范。现录两条比较重要的条款如下:
一是对于非法使用海域的进行重罚。按照第42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二是对于超期使用海域的进行处罚。按照第4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按:使用期届满两个月前续期申请),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22条
相关名词:
〖海域使用权的根本性质与等级序列〗〖常规海域使用权的四大等级区分〗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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