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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76-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76-1

海域使用权的主要等级特征

海域使用权是一种非常独特的利用自然资源的特许物权,其等级特征如下所示。任何单位与个人,无论是哪个等级的海域使用权人,均不得违法使用、非法转让国家所有的海域使用权。

一.是最高控制级别的双重政策物权

海域使用权政策物权,一般是指海洋自然资源的政策物权,立法要件与国家海岸海岛领土主权与国家领海主权直接相关联。

政策物权,亦称制度物权法之物权,一般是指国家特别法规定的效力较高的物权,是将国家行政管制制度与物权制度合二而一的物权法制度。然而涉及到海域使用权之政策物权,是国际政策与国家政策穿插在一起的政策物权。其中国际政策规定的海域使用权是最高级别的政策物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国家领土主权与国家领海主权的取得和管领途径是不同的。国家领土主权由各个国家依据历史条件或者自身守护的力量而取得或者取回,领土内的自然资源物权政策,他国以及联合国无权干涉。国家领海主权的取得则不同,需要通过联合国海洋公约法和联合国大会的批准才能取得。除了国家领海主权的取得以外,海洋国专属经济区的取得以及公海使用权的取得,这三种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均需联合国组织和相关国际法的认可。对于国家领海主权,联合国一般不得干涉;对于国家专属经济区的使用权,联合国一般是一半干涉(允许他国的船舶、飞行器通过)、一半不干涉(允许利用公海资源);对于国际公海海域使用权,如果使用不当,联合国有权干涉。

二、是综合性物权

海域使用权是一个总概念。就其功利性而言,可分为经营类和非经营类两种海域使用权。

(一)非经营类海域使用权为海域用益权

非经营类海域使用权为海域用益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以公共利益或者或者整体利益为目的海域使用权。具备占有权和使用权两种权力,可称之为海域用益权。主要客体对象有以下几种:

1.国防和国家安全需要的海域使用权;

2.本国军队及公务船舶专用码头海域使用权;

3.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海域使用权;

4.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援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海域使用权;

5.其它的海域用益权。

(二)经营类海域使用权为海域用益物权

经营类海域使用权为海域用益物权,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明显的功利性。具备占有、使用和收益等三种权力,可称之为海域用益物权。主要客体对象有以下几种:

1.经营的公用设施海域使用权;

2.从事海洋自然资源勘探、开采的海域使用权;

3.从事营利型海洋旅游、运输、航道和港口码头的海域使用权;

4.从事海洋捕捞业或者滩涂养殖业、种植业的海域使用权;

5.从事旅游业、娱乐业的海域使用权;

6.从事无人海岛开发利用与守护的海域使用权及其他的海域使用权。

以上从经营类和非经营类两个类别来判别海域使用权,可以划分出用益权型海域使用权和用益物权型海域使用权。如果从海域使用权的主体来划分,则更加复杂。其中,用益物权型海域使用权,可以分为无偿享用型和有偿使用型海域使用权两种类别。如果国家免征渔民的海域使用金和渔业税费,可以视之为无偿享用型用益物权型海域使用权。

三、是梯级物权

同为海域使用权可以分为好几个级别。海域使用权是错综复杂的梯级物权。

1.四大梯级

第一梯级: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由国家的领海主权和专属经济区所有权组成。按照海洋法国际公约规定解读,主权国家和专属所有权国家对于此区域内的一切资源拥有专属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种专属所有权,只有国家法人才能拥有,其他任何单位与个人不能拥有;并且,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对此设定负担,无权变更、转移、消灭国家的海域专属所有权。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实行制度信托所有权、管领权、管理权、统治权制度。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为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是制度信托所有权与管领权、管理权、统治权“四权合一”的主管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为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是制度信托所有权与管领权、管理权、经营权“四权合一”的经营单位。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替国家的海域财产与海域主权负责,是一种严重的和威严的制度信托所有权,具有特定的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行使,与国家矿藏、河流等专属所有权的行使有所不同。就其物权请求权而言,很大程度上是针对外国的组织和个人的,国家海域使用权的维权,往往要通过国际仲裁法庭来解决。只有发生国内当事人的海域使用权纠纷时,才在本国法庭解决。矿藏、河流等专属所有权的行使,一般就在国内解决即可。

级别上,专属所有权高于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普通所有权。而制度信托所有权,是以上所有权的一个亚种所有权,是有依附性、定限性的所有权。国家的海域专属所有权之制度信托所有权,也是专属型制度信托所有权。

国家海域信托所有权与国家的海域专属所有权有些差距,主要管制权上的差距。但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托国家法人的海域所有权而存在。

第二梯级: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物权法中比较独特的物权品种之一。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物权呢?

因为,国际公海所有权是属于联合国的,或者说是属于国际海洋公约组织的。那么,国际海洋公约组织会员国只能依照国际法律途径取得该海域的用益物权。当然,国际海洋公约法没有“用益物权”这个概念,只有“所有”和“使用”等概念。如果要进行物权等级定位,又不得不启用“用益物权”这个概念。

关于国际公海的国家“用益物权”,实际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际组织指定的公海海域使用权,对于国际上可称之为国家的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同时对于国内也生效。另一类是国际组织未指定的公海海域使用权,对于国际上仅称之为国家的海域用益物权,同时对于国内可称之为国家的海域专属用益物权。

无论是对于国际或者是对于国内生效,国家的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比国家的海域用益物权要高一等级。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因海域为两个以上国家所共有,可以产生共有型国家的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尽管物权上是平等的,如果占有的份额不同,海域支配权也会权重大小不一。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也可以产生国家的海域信托用益物权,一般只对本国的国有企业而授权。

第三梯级:普通海域用益物权

普通海域用益物权,是除了国有企业的制度海域信托用益物权以外,为单位和个人的海域用益物权。

普通海域用益物权,指取得该项物权的优先等级上低于专属用益物权和国有企业的海域信托用益物权。尽管有的法学家不同意将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分为不同的等级,然而各种物权的地位与作用不同、优先权等级不同,这是不争的客观事实。

普通海域用益物权,权能上与其他用益物权一样,包括养殖捕捞类、港口码头类、交通旅游类、光缆通信类、探矿采矿类、海岛连同海上填海建筑类、填海造田类和其他类海域用益物权。

第四梯级:海域用益权

海域用益权,是海域使用权人依法占有、使用海域的非营利性利用权。

其仅拥有占有、使用海域的两项权能,不具备收益、处分的两项权能,应当比海域用益物权低一个档次。

海域用益权,是用益权系列中最为重要的一类用益权。由于海洋资源及其环境的多样化、立体化,以及维护国家权益的复杂性、永久性,决定了国家必须动用巨大的人力物力来维护这一得来不易的国家主权和海域使用权。担负这种维护重任的,必须要建立一整套国家维护的机器,掌握这种机器的人就是海域用益权人。中国拥有超过300万平方公里的领海主权以及更大面积的专属经济区,其庞大的辅助力量就是用益权人。

2.六个等级档次

综上所述,“海域使用权”是个泛概念,由这个抽象的概念延伸,可以推导出一系列交叉科学的概念。

概括起来,“海域使用权”可以区分为以下几个档次和级别:

第一档:国家专属所有权之海域使用权。在此基础上派生出国家信托所有权之海域使用权,这是第一级海域使用权。

第二档:国家专属用益物权之海域使用权。在此基础上派生出国家信托用益物权之海域使用权,这是第二级海域使用权。

第三档:国家专控用益物权之海域使用权。指由国家专门控制的海洋产业之海域使用权,派生出国家信托用益物权专控级之海域使用权,这是第三级海域使用权。

第四档:普通用益物权之海域使用权。基于国家专属所有权之海域使用权或者国家专属用益物权之海域使用权,分离出普通用益物权之海域使用权,这是第四级海域使用权。其中普通用益物权中,可以分出有偿类(经济类)和无偿类(享用类)海域使用权。

第五档:用益权之海域使用权。基于国家专属所有权之海域使用权或者国家专属用益物权之海域使用权,分离出用益权之海域使用权,这是第五级海域使用权。用益权之海域使用权,属于无偿类(享用类)海域使用权。

第六档:单一海域使用权。此项海域使用权的权能仅限于使用权,不具备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譬如,外国飞机、商船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内航行、在上空飞行,或者中国飞机、商船在外国专属经济区内航行、在上空飞行;外国商船在中国领海内航行,或者中国商船在外国领海内航行;各国军舰、飞机、商船在国际公海内航行、在上空飞行等,这些都是一种不受国家主权任何限制的单一海域使用权。

以上六个档次的海域使用权是对应“海域使用权”总概念的剖析。实际应用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混淆不同档次、等级的海域使用权,首先是对于国家海域主权和相关物权埋下了隐患,其次是对于权利人维权不利。

本条款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其寓于“用益物权”篇。海域使用权同一于“用益物权”概念是海域使用权的主要形式之一,但绝对不是唯一的形式。我们可以从“海域使用权的主要等级特征”中,可以悟出不同性质与等级的海域使用权。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22条

相关名词:

〖常规海域使用权的四大等级区分〗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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